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上易字第 475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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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通辛炳隆傳送過來之簡訊及來電紀錄,經追問程伃.得知程歆伃與辛炳隆於經由酷透網認識,辛炳隆雖已婚且任教職,猶經常約程歆伃外出及至汽車旅館泡湯,雙方為相互擁抱、撫摸全身及程歆伃應要求而對之打手槍等親密行為,辛炳隆更數次要求發生性交行為,均為程歆伃拒絕而作罷,直至雙方即未再碰面,惟辛炳隆仍繼續以電話聯絡程歆伃,程歆伃均未予理會等經過,李承學聽聞後覺其女友程歆伃受到不當對待,前往辛炳隆上班處所找辛炳隆,辛炳隆不在,二人遂離開,同日下午李承學再次撥打電話聯絡上辛炳隆質問程歆伃所告知上情,因辛炳隆回稱不知道其在說什麼,李承學憤而思以對辛炳隆勒索財物方式教訓辛炳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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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承學與暱稱「紫琳」即程歆伃係於104年6月下旬透過網路結識之男女朋友,發現女友程歆伃手機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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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易字第 308 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