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宮飯狂熱@夜行
警方利用「簡訊實聯制」鎖定嫌犯行蹤,防疫效果與國家刑罰權何者優先? - The News Lens 關鍵...
這一題我們請CDC回答
「事後刑事警察局說明係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合法向電信公司取得;亦有檢察官表示,行政機關片面宣布簡訊實聯制所獲內容僅供防疫使用,其法律效力並沒有高於《刑事訴訟法》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係屬無效承諾,不應該影響司法調查單位合法取得證據的證據能力。」
迷宮飯狂熱@夜行
機器狼🎉新年賀卡
不行了汪... 機器狼想要辭職回家當家庭主狼了 (๑•́ ₃ •̀๑)
mózhēngist
????????
星界水晶|每天都心相歸零
之前記者會上有記者問過了
指揮中心說調查的結果是警方是循合法程序向法院聲請調閱通聯記錄(就是噗首提到的「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合法向電信公司取得」這段),而通聯記錄裡剛好包括嫌犯在某地發出的一則實聯制簡訊
警方後來是實際前往該地區,逐一比對店家的場所代碼後找到嫌犯實際發出簡訊的地點,並沒有直接向指揮中心取得場所代碼與實際店家的關聯名單
指揮中心並說,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再次發生,已經請警政署通令全國各警局,以後如果在調查途中有取得實聯制簡訊的話必須主動排除不用
星界水晶|每天都心相歸零
至於那位檢察官的說法……確實依照現行法規,就算警察把實聯制簡訊拿去當作證據,也還是會有證據能力
只能說這屬於法規層面的問題
肥貓一隻,鮭魚吃吃
行政機關這樣回答,我是不太意外。行政機關不太可能靠自己的力量去處理濫權的疑慮。可能最後還是要回到法院,看法官如何處理這個東西的證據能力與程序合法性。
載入新的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