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月𓃣Liku教練
這篇在另一邊討論滿多了XD
簡單來說我認為目前有種可能,警方取得情報的管道是前端合法監聽(有申請)的手機
這樣就和後台的電信公司或CDC沒什麼關係了
有人提到後台的資料沒辦法解出可供警方使用的情報
🐺夜月𓃣Liku教練
從下面這篇留言延伸的猜測

洪佩杰
電話簡訊的內容是無法被事後查詢得知的,也就是警察無法向電信公司查詢某人在某幾天傳了什麼內容到1922。
但是如果某人是被警察依據法官審核通過的通訊監察票執行通訊監察時,他在通訊監察期間的收發電話語音內容及收發簡訊的內容的確是會被紀錄給警察辦案使用的。
法官核准的搜索票,被搜索處所的所有地點都可以被查看。
法官核准的通訊監察書,被監察門號的所有通訊內容都可以被查看。
公館不知火舞
「刑事警察局在搜索票聲請書中,利用嫌犯以簡訊實聯制發送的簡訊來鎖定嫌犯行蹤。」

照這段描述來看,應該還沒簽發搜索票?
琪拉拉
搜索票跟監聽票不一樣喔,這個看起來是已經監聽了
公館不知火舞
這樣的話,文中這段「就算該簡訊是經由法官核發調取票或是依通訊監察所得到的資訊,也是違反了發送簡訊者信任指揮中心所說的「限於疫調使用」的承諾,警方以簡訊內容來鎖定嫌犯行蹤,恐怕也是不當的行為。」又該做何解⋯⋯?
didi
不過剛剛刑事警察局說沒有向衛福部調資料,這感覺會變成羅生門。除非有檢察官開始立案調查…
公館不知火舞
公館不知火舞
真的變成羅生門惹
((∑[T𝒰]∏A∈T]A≃1
兩邊說不定說的都有可能是真的, 就是上面那段及這一段 "筆者任職臺中地院強制處分庭,工作內容包含審核警方聲請的搜索票案件。近日發現刑事警察局在搜索票聲請書中,利用嫌犯以簡訊實聯制發送的簡訊來鎖定嫌犯行蹤。"
((∑[T𝒰]∏A∈T]A≃1
還有 "刑事局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向檢察署、法院所聲請核發的電信門號調取票、通訊監察書。執行時都會含有門號通信紀錄(通保法第 3-1 條,本法所稱通信紀錄者,謂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法統所產生之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
((∑[T𝒰]∏A∈T]A≃1
假設是申請這兩個, 然後內容包跨簡訊實聯制產生的通聯資料, 預計拿來鎖定嫌犯的情境, 那麼暫時跟原文還有刑事局聲明都沒矛盾

希望不要是更糟糕 已經發生的情況.
公館不知火舞
🐺夜月𓃣Liku教練
我倒覺得不是預計,因為從該法官的內文來看,已經在批判指揮中心和電信公司洩露資訊了,代表是已經發生的事。
我個人的看法是,警方從用戶端取得該手機發給1922的簡訊。那麼從法律上來說,警方監聽該用戶如果合法(有取得監聽票),那就不是電信公司或中心的問題,因為不是讓警方越權調閱。
那麼現在的爭議點在,這封簡訊到底要從哪個時間點開始算機密,也就是受到「僅限於疫調使用」規定的保護?
目前看起來是只有保障寄到指揮中心後的部份,也就是由指揮中心保管時,除疫調且由衛福部同意才可調閱。
🐺夜月𓃣Liku教練
初步來看,後端這塊是沒問題的。警方應該是從前端取得資料。
如果要歸咎電信公司,這點我倒是不清楚,當電信公司在整理通聯記錄要給警方時,能不能手動排除特定資料。
監聽應該是「我有權拿到該用戶授權時間內所發送的通訊記錄」,那麼「發送一封給1922的簡訊」理論上包含在內。
如果要單獨排除這塊,不知道有沒有法律上或技術上的障礙。
但假設能手動排除這塊,又會變成司法上可能的爭議--既然都能自主挑掉A了,挑掉BCD是否也行。
台北小兔
我覺得反過來是,警察有搜索票進行資訊收集,簡訊也在內的話,的確可以看到傳給1922的簡訊,但1922簡訊聰明之處就在這邊,他傳的只是一串數字,除非今天有證據說是 1922 提供該數字了相對應的地點,不然充其量就是拿到了簡訊,在有搜索票的流程應該都是正常的,我猜,不過我對警方辦案要拿資料的條件不是碳清楚就是
🐺夜月𓃣Liku教練
實聯制簡訊辦案惹議 指揮中心:主動排除不用 | 生活 | 中央社 CNA

警方都出來說了,張姓法官是否應該就直接指責指揮中心與電信公司這點道歉ˊˊ
🐺夜月𓃣Liku教練
邏輯很簡單,如果警方是非法監聽,直接違反通監法,那不要說1922的簡訊了,連知道他手機裡有沒有裝神魔都是犯法。
如果是依法向法院申請監聽,那這支手機發的任何訊息本來就能調取,沒有指揮中心也沒有電信公司的事,因為是合法調取。前面的法律問題已經解決了,後面的動作就不違法。
可以討論此簡訊在何時受到專用的限制,但並不是文中所指,指揮中心讓刑警破例使用。
載入新的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