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進波羅蜜
是說雖然是用於犯罪偵防,但只要信任被破壞了,就會出現漏洞,指揮中心應該要立刻修補這個漏洞,不能讓警方如此便宜行事。
我必須成為吹哨者:「簡訊實聯制」資訊遭利用,指揮中心請儘速反應 | 張淵森 | 鳴人堂
🐺夜月𓃣Liku教練
沒有什麼犯罪不犯罪的
用個資法來看這個就是超出使用範圍
緊急授權可以控管行蹤本來就應該限定用途(事實上也寫明用途)
警方更有可能因為毒樹之果讓證據或起訴無效
OmypartyO
🐺夜月𓃣Liku教練 : 很可惜台灣的法院並不像是米國一樣完全排除毒數果實法則的應用
🐱LHT😼
雖然是非法證據,但是用這非法證據拿搜索票(?)去調監視器之類的,是不是在台灣是會變合法的(?
🐺夜月𓃣Liku教練
OmypartyO : 打完才想到似乎是如此QQ
但老實說,這樣是讓指揮中心揹鍋的惡劣行為
人家美國FBI都能自己作通訊軟體開後門蒐證了,有本事自己搞不要搭指揮中心的順風車
🐺夜月𓃣Liku教練
🐱LHT😼 : 看起來票沒有給過吧......吧
*明芙*
底下有留言我COPY出來給大家參考,也許有熟悉的人可以解答
洪佩杰
電話簡訊的內容是無法被事後查詢得知的,也就是警察無法向電信公司查詢某人在某幾天傳了什麼內容到1922。
但是如果某人是被警察依據法官審核通過的通訊監察票執行通訊監察時,他在通訊監察期間的收發電話語音內容及收發簡訊的內容的確是會被紀錄給警察辦案使用的。
法官核准的搜索票,被搜索處所的所有地點都可以被查看。
法官核准的通訊監察書,被監察門號的所有通訊內容都可以被查看。
*明芙*
另一則
Bear Chang
幾點想法供大家思考:
1.作者是法官,並非在體制內無權且無能為力之人如果真的有違法偵查的情形,輕則可以不核准申請,重則可以直接發交調查違法行為,這樣的言論不免讓人有帶風向的疑慮。
2.刑事調查有非常多面向,要偵查到文中內容指稱的資訊,並不需要利用實聯制就可以調查到了,作者並沒有看到第一線的刑警辛苦訪查每一間店家的過程,只是直覺的感覺是調閱資訊所得,這對第一線刑警來說,非常不公平。
3.如果事後證明資訊並非向電信公司調閱的話,就真的非常好笑了。
CHWu
*明芙* : 讓子彈飛一下再看看
台灣司法界藍藍路一堆
想毀掉指揮中心公信力的大有人在
🐺夜月𓃣Liku教練
*明芙* : 原來如此,謝謝
OmypartyO
*明芙* : 這種多餘的猜測就沒有必要了, 作者是法官沒有准, 不代表也許其他的法官就一樣會駁回, 實際上這種聲請根本就不應該產生. 刑事偵察有很多面向, 但是就是有這種搜索票聲請跑到法院去, 扯啥第一線刑警調查店家怎樣就是模糊焦點了. 現在就是指有電信公司存放這些資料, 不是向電信公司調閱不然是要跟CDC調閱嗎?
🐺夜月𓃣Liku教練
「但是如果某人是被警察依據法官審核通過的通訊監察票執行通訊監察時,他在通訊監察期間的收發電話語音內容及收發簡訊的內容的確是會被紀錄給警察辦案使用的。」
以這條來說的話,代表警方可以知道某人在什麼時候傳簡訊給誰?
也就是說洩密的是某人的手機(被合法監聽),而不是電信公司或1922?
zinklink
所以警方提出的「搜索票聲請書」有沒有通過??
*明芙*
CHWu : 同意
zinklink
果然有記者問了
zinklink
做個資法上授權範圍以外的事就是違法
槍魔栗 三助與tacchang
法官就不准
要求警察再教育
zinklink
所以警方提出的搜索票不就在法官那就被拒絕了?
🐺夜月𓃣Liku教練
其實他裡面也有提到
就算他是法官能擋這次,也代表有這個現象出現(警方申請實聯制足跡)
不知道是電信方配合還是警方強硬要求,更怕的是如果這坑為真,就算這次擋了以後不寫是實聯制得知,也變成一個隱形漏洞
槍魔栗 三助與tacchang
所以說要警察再教育
檢察官再教育
zinklink
🐺夜月𓃣Liku教練 : 還有一道保險就是假若警方違法取得簡訊內容,上面的場地代碼仍需要CDC解出對應的地點,CDC的人也要看搜索票吧,而且不是衛生局而是警方來問,這點會成功嗎?
🐺夜月𓃣Liku教練
不過我覺得像上面說的一樣,再觀望啦
假設實聯制後台(1922端)沒辦法取得資料,警方是合法監聽嫌疑人前台(手機端)的簡訊內容,再以此推斷出嫌疑人的行蹤,那就和實聯制沒什麼太大的關係
也不排除警方只很簡短的這樣寫然後讓法官誤會是從後台取資料
🐺夜月𓃣Liku教練
zinklink : 也可以根據地緣關係直接去查
只要警方監聽手機是合法的,那取得代碼後到該區地毯式搜索就更沒有問題,畢竟都是貼在店門口的公開資訊
🐺夜月𓃣Liku教練
法律上來說,實聯制約束的是「政府只能將資料用於疫調」,電信公司可以拒絕政府提出用於疫調以外用途的請求。
但如果警方監聽的是該人的手機,那簡訊內容其實就是「我今天上午幾點幾分到了某地」,而警方監聽到了此訊息。此情報來源不是受法律保障的電信公司,而是已得到許可合法監聽的手機。
頂多就是對於某地要再作一次解碼,如果已經有初步鎖定區域親自走一遍就能解決。
zinklink
🐺夜月𓃣Liku教練 : 警方能這麼迂迴的方式取得做些資料也是很厲害啦,犯罪者也有因應之道啦,只留紙本和假的聯絡電話的姓氏。
說實在的,警方有鎖定他的門號,用傳統的通訊偵查,用基地台位置大概就能定位大概位置啦,根本不是搞得這麼複雜,犯罪者怕被查到也會一堆門號換這用
🐺夜月𓃣Liku教練
zinklink : 單就這篇以及下面回應,有可能想到的方式是這樣啦XD
可能正在監聽,得到此情報(畢竟是新的制度)後才申請能進行下一步
對於案件來說當然情報愈詳細愈好
就此篇文章能得到的情報猜測只能到此,就看有沒有更多情報或另一方(警方)的說法
其實實聯制就是防君子不防小人,我認為大多數人有遵守已經是極限,只要沒有踩線(當然可能在線旁邊徘徊),少數人要怎麼有創意的用(不論警方或犯嫌)實在管不著
就像你說的,也可能簽名留假電話假名,既然允許紙本並行這點就免不了
盧恩貓
最近正好在上刑訴,嚴格上揮中心強調實聯制資訊只能做防疫用途,即使檢調以實聯制資料作為起訴被告的證據之一,被告律師也可以主張該證據缺乏證據力,使得該證據不得成為有效證據
盧恩貓
話說寫文的人還是台中地院的法官呢,既然是法官應該對訴訟程序很明瞭,怎麼會有此擔憂
٩( ˊᗜˋ* )و正太控青蛙
https://images.plurk.com/4cFqD9Bd45DQ6W9Sw2IdPv.png
🐺夜月𓃣Liku教練
٩( ˊᗜˋ* )و正太控青蛙 : 如果指揮中心已經拒絕警方調閱了,又怎麼會有文中所說「利用嫌犯以簡訊實聯制發送的簡訊來鎖定嫌犯行蹤」呢?
是指警方違反規定強制提取,或指揮中心方違反規定提供?
想去海拉魯的涅法雷姆
刑事局下午發出聲明,表示刑事局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向檢察署、法院所聲請核發的電信門號調取票、通訊監察書。執行時都會含有門號通信紀錄(通保法第 3-1 條,本法所稱通信紀錄者,謂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法統所產生之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
🐺夜月𓃣Liku教練
想去海拉魯的涅法雷姆 : 這個記者後面根本就是把部落格的內容抄進來沒問題嗎XDDDD
想去海拉魯的涅法雷姆
聯合報嘛
🐺夜月𓃣Liku教練
然後看起來警方是監聽手機寄出哪些簡訊,而不是1922那裡收到什麼簡訊。
後者是指揮中心明訂只能用在疫調並且拒絕調閱的範圍,但前者是警方根據通監法(?)聲請核發許可後就能收集的部份。
🌈米妮🌈
🐺夜月𓃣Liku教練 : 合法通訊監察的話,警方可以調得簡訊內容
🐺夜月𓃣Liku教練
因為收集這部份資料所以得到情報,想進一步申請搜索令。
而因為這些簡訊的確是寄給1922的,所以申請書上形容為「實聯制」。
然後張法官就誤會是從1922那裡取得的資料,所以打了這篇文章。
🌈米妮🌈
然後就像上面說的,被監聽者的活動範圍認真點踩點就能找到,通常會先從便利商店開始吧
🌈米妮🌈
文章看來應該是用通監票取得的資料申請搜索票,通監有發話資料啊(基地台),配上實聯簡訊的店家代碼,走一圈就找得到地點了
🐺夜月𓃣Liku教練
如果照刑事局這樣說,那就滿好奇的,畢竟我不是相關人員,不知道申請書怎麼寫,有公版格式還是像作文自由發揮。
申請書上可以知道先前有申請過通訊監察票嗎?或者是看申請書怎麼寫?
因為法官的內文措詞很直接指向是指揮中心提供資料,那麼張法官是否能從申請書上知道除了1922之外還有直接從嫌疑人手機監聽這條路?
🐺夜月𓃣Liku教練
指揮中心對於實聯制看起來只規範到收訊方(1922),所以只有相關調閱需為疫調且由衛福部核可的規定。
那麼,張法官想爭取的事是,只要這封簡訊寫好,就應該像極密文件一樣,從生成的那一刻就受到「只用在疫調」的保障,連從發訊方都不應該收集此類資料?
🌈米妮🌈
🐺夜月𓃣Liku教練 : 搜索票聲請書只有第一部分的表格是公版,載明搜索對象、地點、範圍等,檢察官法官都可以在核准搜索票時對範圍做刪減限制;後面的部分是要說服檢察官法官這個人因為這個嫌疑真的應該要被搜索
🌈米妮🌈
然後我覺得可以討論的是,這個簡訊是否應該在發出時就被加密,因為通監調的資料可以即時監聽,可以立即知道發話方發出的簡訊內容(不等於隨時都可以即時監聽)

總之呢如果是合法通監,不需要向電信或指揮中心調資料就可以知道簡訊內容了
白色的大象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重申簡訊實聯制僅供防疫目的使用,政府未曾違反承諾,報載法官吹哨者質疑相關資料於防疫目的外使用,實屬誤解"

//意思是刑事局並未向指揮中心調閱,指揮中心也沒批准,並無違背承諾。刑事局是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經法官許可取得,這是兩回事。
🐺夜月𓃣Liku教練
是的,但這名法官直接在文章中質疑電信公司與指揮中心。
「更令筆者擔憂及存疑的是,電信公司是不是根本就沒有對於實聯制簡訊的調取作任何限制?」
哈囉,全機關為了你的擔憂和存疑跳出來澄清,好大的面子?
盧恩貓
可能是偏見,但是當該法官自稱「吹哨人」時,我就懷疑他別有居心
🐺夜月𓃣Liku教練
你要說討論特例,比如合法監聽對依法不得告知的狀況,可以說是機關間未協調好,那行。
畢竟兩邊都有法源,撞上以後才想到可能會撞上,趕緊討論一個適合的處理方式,後來指揮中心請警政署約束刑事單位不要採用實聯制的資料。
阿華-養老電信
等等,我們沒對調取作限制?這哪來天方夜譚
阿華-養老電信
我們對個資龜毛到能不給就不給捏
🐺夜月𓃣Liku教練
但這篇從這個特例引申,直接講指揮中心「從一開始就」沒有約束電信公司,人民的信任被踐踏,萬一以後刑事單位濫用情報如何如何,直接把鍋扣在指揮中心與電信公司頭上。
這已經不是引申是滑波了。
阿華-養老電信
我覺得他腦補的蠻大的
🐺夜月𓃣Liku教練
這是對電信公司的誣衊,因為電信公司是被夾在中間的可憐機構。
這是對指揮中心的誣衊,因為指揮中心的確有約束,只是遇到另一個權力平行的單位。
這是對刑事單位的誣衊,一個法官會不知道刑事單位可以合法監聽?從小觀大直接說以後會濫用實聯制?
想去海拉魯的涅法雷姆
但他是法官 很多事都是法官說了算 譬如審核搜索票
影詩人
這個人名字要記住,以後可能還會出來亂扯
🌈米妮🌈
盧恩貓 : +1,動機不單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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