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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湯杜火案】上訴庭:「合謀犯罪」原則適用於暴動罪 不在場者同可被控 | 立場報道 | 立場新聞
//律政司向高院上訴庭申請釐清法律議題,即「合謀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暴動及非法結集罪,及如被告不在場,能否以「合謀犯罪」入罪。案件早前經聆訊後,上訴庭今頒布書面判詞,指於證據充足下可用「合謀犯罪」原則,將不在場者入罪,即可包括向在場參與者提供資金或後援的人士、於現場附近擔任「哨兵」及「家長車」司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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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一方另曾指出,於《公安條例》18 及 19 條實施後,科技發展迅速,社交媒體流行,擔心有人或因為使用 WhatsApp、 Instagram、Telegram 及Facebook等媒體,僅因發表某個評論、傳送信息或讚好某貼文,而被視為鼓勵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從而影響言論自由。

上訴庭則強調,言論自由並非絕對,並指以言論自由作掩飾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者,並不會獲得免責,只要證據充足,就能以合謀犯案原則將相關人士定罪,他們亦不再可行使言論自由的無辜者,而是超越界線成為一名非法集結或暴動罪的犯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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