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我並沒有作出「『範』就等於example或者sample」那麼強烈的宣稱(尚且我說對應於example或者sample的並非「範」,而是「範例」,這裡我們可能有一點誤解),我前面所使用的都是「是」或「對應於」,而未使用「等於」,這樣的一個用詞涉及的可能是「翻譯的可能性」的問題,例如語言學家F. de Saussure就不認為法語裡的"rivière"能輕易地被翻譯為英文中的"river",因為它們所指向的概念是不同的,法文中的rivière對立於另一個法文字"fleuve",前者不直接接入出海口,後者則有,但英文中的"river"卻不具有這樣的概念,儘管如此,我或許仍可以就字源考究的角度宣稱"rivière"是對應於"river"的,即便它們的概念不完全等同。
後來有些學者(像W. D. Ross)就會主張一種道德直覺主義,也曾出現如Fichte那般主張自然法則與道德法則皆是由絕對自我所訂定的,Fichte的說法固然很極端,但這也正好把Kant學說中的缺點展現出來,由於道德法則是由我們自身訂定、並由自身遵守,但我們要以什麼擔保它必然是善的或不會被濫用,康德的說法可能會近似於,我們遵守道德法則就如同上帝好像存在一般,他固然不是在宣稱上帝存在,但上帝作為一個理性的自然傾向,它似乎能起到一些調節性的功用來確保人有動機(triebfeder)與動因(bewegungsgrund)去遵守道德法則所衍生的內容,另外一方面它也能為自由優先於自然這點做出擔保(這裡我暫不贅述)
突然很在意,關於"Paradigm"這個單字,大家是習慣譯成「典範」還是「範式」,或是依語境而定?
因為台灣這邊《科學革命的結構》都用「典範轉移」,看到有人說「範式轉移」的時候突然有點轉不過來。
印象中學到的是模範、範例
我有一個猜測,你想挑戰的是我們當今關於「典」的實然地用法,而我也只單就實然的面向去談,但當你想作出一種顛覆和挑戰的時候,它就已經從實然的態度走向應然的態度了。
至於「發明」知識的部分,我沒有那麼全然認同,至多只會在不同的語言、生活環境等因素下對同樣的對象進行觀察將可能得出不同、甚至相互矛盾的結論,但這樣的狀況比較常出現在對於價值科學的探討上,關於事實科學我則不會採取這種立場;畢竟從中世紀以來就有「我們是去發現神所創造的世界的奧妙」這樣的觀點,所以才會出現事物之間是有所相關對應、甚至早已被安排好(例如物理學模型與自然間的對應關係)的觀點,這些立場都是秉持的知識是被發現的。
“自由优先于自然”,如果自由是上帝给人的属性,为什么它不是“自然”的?这里的自然又回到了“感性可知”的“物理存在”的范畴了吗?
在這次的回應裡我希望能透過澄清來試圖取得更多一點的共識;先從結論講起,我們確實不必反對有客觀的物或法則存在,然而知識仍然是被發明的,其緣由在於,人如你所說是有限的、甚至是有缺陷的,因此我們的視野是遭受阻礙的,所們所「發現」的知識可能並不如它們的原貌,且我們也不可能得知它的原貌;舉例來說「25℃的氮氣是氣體」這點止對於人類而言是真的,對於蚊子來說25℃的氮氣是如糨糊或澱粉液般的膠體,而對於病毒而言25℃的氮氣則如同液體
再舉一個例子,顏色只不過是波的不同波長在人類眼裡所展現出的現象,換言之,對於礦物而言顏色在它看來是不存在的,顏色只是被人根據自身需求所發明出來的,例如在Dani人的語言中,顏色只被分成mili(冷色)和mola(暖色),這可能是因為它們並沒有區分出那麼多色系的需求,而這種語言上的限制也可能使他們在面對特定顏色間的比較時,他們會有猶如藍綠色盲般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