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
還沒看到札幌地裁的判決全文。很好奇論理。特別是怎麼處理日本國憲法第 14 條跟第 24 條交錯適用的問題。
【速報】同性婚訴訟「同性同士が結婚できないのは憲法違反」と認める、札幌地裁(update)

我自己沒有做過這題的研究,應該要去問熟悉日本法律史跟身分法的專家。粗略印象是當初美國人草擬日本國憲法第 24 條時,要回應的是戰前結婚須要經過戶主/家督的同意,i.e. 婚姻不自由的規範事實,是以「婚姻僅以兩性的自願結合為基礎而成立」著重的是「自願結合」。但我不確定其時內閣跟國會在審議條文時有多討論什麼。如果沒有的話,其實從制憲者原義或法律史脈絡來說,比較合理的解讀是憲法 24 條對於同性婚姻未置一詞,因為同性結合是當時沒有設想到、隨著社會實態演進出現的關係;而這樣的未置一詞既不能解讀成「容許」亦不能解讀成「禁止」,而是必須被填補的空白。
WK
WK
跟我猜得差不多,札幌地裁主張在那個時代只能想到異性婚姻,所以第 24 條的「兩性」就是(當時可能設想的)異性婚。所以沒處理同性婚姻本身不能說違反第 24 條。
kouhouP(公法P)
我覺得多少有顧慮到修憲問題
WK
kouhouP(公法P) : 怎麼說?我自己的主張是從立憲者意旨不能推出容許或禁止,但結合 14 條跟本條維護「自願結合」的本意,做出「這裡的兩性應該作為雙方解」的融貫性解釋。
小皮 *
但所謂那段兩性的原文英文是「both sexes」,所以原文來看不應只視「兩位不同異性」,兩性應是「兩個人類,各有自己的生理性別」
kouhouP(公法P)
WK : 你的主張當然是日本自由派最積極的主張,另一方面日本的保守派普遍認為第24條只規定異性婚即是禁止同性婚,這個劃分其實跟自由派傾向護憲(不修憲)、保守派傾向修憲有關,從而自由派會更不願意指稱憲法條文必須修改。所以在日本幾乎是沒有自由派會認為第24條是過時的條文,必須修憲成就同性婚姻,這樣主張的人如果不是保守派反串,就是偏保守傾向的人。因此札幌地院用這種第24條未規定但違反第14條的主張,一方面跟內閣法制局的主張融會,還限縮到婚姻的法律效果留給立法形成空間,另一方面站穩自由派肯定同性婚姻的立場,是可以想像的。(當然你也可以說法院本就應該融貫憲法不同條文做出解釋,我只是要強調日本自由派的護憲原則影響很多運動的法律論述)
WK
喔喔稍微懂了,這真的是沒有追日本政治讀不出來的事情,我都忘記了內閣法制局的重要性,都是台灣法務部太廢的錯硬是要牽拖。只可惜沒有承認 13 條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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