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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rmago
有一些老年人失去工作能力後,需要中、低收入等證明文件領取補助以維生。
但很多時候因為計入子女收入,所以不能得到上述證明文件,縱然子女在事實上並未扶養長輩。
不知道對於此種情況,大家怎麼看呢?
1.基於法律不保護使自己權利睡著者,除了向子女提起訴訟,請求履行扶養義務而不得外,不應給予補助。
2.在傳統文化、思想、環境議論下,要求父母對子女提告,顯然欠缺可能性。對於這種情況,國家應從寬認定給予補助。
3.除上述見解外,其他看法或補充。
jay1548
1
pigeon4230
1
soup4982
只能是1啊,因為有的老人明明子女有給錢也會謊報缺錢
bacon8511
當然是1阿 不然會有一堆老人開始假哭自己兒女不養喔
dog6215
1,但是先確定他們是否真的失去工作能力

另外收入一起算本來就很奇怪,
扶養可以多人掛著抵稅嗎XD?

真的沒有工作能力,再確認子女是否有能力養
沒能力你告他們也沒用
pigeon8617
1 很多為了拿補助來告 要錢時根本不會管什麼人倫
ramen2177
我記得木曜的一日市議員助理裡面也有同樣的情況。只有1能選擇
wolf868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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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問題:扶養義務的排除如何認定
身心障礙者甲,幼時父親早逝,考量母親處境,婆家支持母親開始新的婚姻。故甲自幼由爺爺、奶奶與社會機構的輔助下扶養長大。
數十年過去,爺爺奶奶由於年事已高,為長遠計,因此希望讓甲申請低收入證明以求未來保障。

惟社會局辦理案件時,尋得甲母住居所,且國稅局查明甲母名下有資產。因此要求甲提出甲母未照顧之事實。

問:
行政機關如何認定甲母無照顧事實?
1.爺爺奶奶、社會機構的說詞
2.請甲提起訴訟,依法院判決認定
3.其他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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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純粹賺卡瑪,噗主沒有在寫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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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men2177: 確實是因為看到那集產生的問題XD
bacon8511
2.
其實跟噗首題目也是一樣的感覺 要受益的人來講都不准 不管是養不起還是不想養 直接由公正第三方判定比較好(?
pigeon423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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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2的話,當事人對簿公堂
甲要再次聽到母親說對他沒感情,不扶養他等語,對當事人是否是二次傷害?

但採1由親人說詞認定也有產生補助浮濫,浪費稅金的可能。
而社會機構是否算中立,或有疑問?
jay1548
低收入不等於無收入,如果甲不是連謀生能力都沒有,父母對成年子女在法律上就沒扶養義務了,這部分應該由行政機關自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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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y1548:
對耶!這個角度沒有想到 :-o
pigeon8617
行政機關通常都丟包給司法機關認定
jay1548
如果甲是連工作謀生都有問題的話,應該就要先對扶養義務人提起訴訟
pigeon4230
沒有這個過程他就沒有傷害嗎,他是在爭取自己的權益,他可以放棄這項社會福利,但他選擇爭取。
對簿公堂帶來的傷害應該是在進入法庭前就已知的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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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geon8617: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法院不能拒絕審判,判決出來有爭議也跟行政機關沒關係,多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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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geon4230: 旅人說的也是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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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y1548:
甲母是否可認是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所規定之例外情況
「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這個認定應屬行政機關之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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