ಠ_ಠ
@anonymous
偷偷說
Wed, Jan 27, 2021 7:31 AM
5
karmago
有一些老年人失去工作能力後,需要中、低收入等證明文件領取補助以維生。
但很多時候因為計入子女收入,所以不能得到上述證明文件,縱然子女在事實上並未扶養長輩。
不知道對於此種情況,大家怎麼看呢?
1.基於法律不保護使自己權利睡著者,除了向子女提起訴訟,請求履行扶養義務而不得外,不應給予補助。
2.在傳統文化、思想、環境議論下,要求父母對子女提告,顯然欠缺可能性。對於這種情況,國家應從寬認定給予補助。
3.除上述見解外,其他看法或補充。
jay1548
Wed, Jan 27, 2021 7:33 AM
1
pigeon4230
Wed, Jan 27, 2021 7:36 AM
1
soup4982
Wed, Jan 27, 2021 7:37 AM
只能是1啊,因為有的老人明明子女有給錢也會謊報缺錢
bacon8511
Wed, Jan 27, 2021 7:38 AM
當然是1阿 不然會有一堆老人開始假哭自己兒女不養喔
dog6215
Wed, Jan 27, 2021 7:38 AM
1,但是先確定他們是否真的失去工作能力
另外收入一起算本來就很奇怪,
扶養可以多人掛著抵稅嗎XD?
真的沒有工作能力,再確認子女是否有能力養
沒能力你告他們也沒用
pigeon8617
Wed, Jan 27, 2021 7:45 AM
1 很多為了拿補助來告 要錢時根本不會管什麼人倫
ramen2177
Wed, Jan 27, 2021 7:47 AM
我記得木曜的一日市議員助理裡面也有同樣的情況。只有1能選擇
wolf8680
Wed, Jan 27, 2021 7:50 AM
1
ಠ_ಠ
Wed, Jan 27, 2021 8:25 AM
延伸問題:扶養義務的排除如何認定
身心障礙者甲,幼時父親早逝,考量母親處境,婆家支持母親開始新的婚姻。故甲自幼由爺爺、奶奶與社會機構的輔助下扶養長大。
數十年過去,爺爺奶奶由於年事已高,為長遠計,因此希望讓甲申請低收入證明以求未來保障。
惟社會局辦理案件時,尋得甲母住居所,且國稅局查明甲母名下有資產。因此要求甲提出甲母未照顧之事實。
問:
行政機關如何認定甲母無照顧事實?
1.爺爺奶奶、社會機構的說詞
2.請甲提起訴訟,依法院判決認定
3.其他看法
ಠ_ಠ
Wed, Jan 27, 2021 8:28 AM
PS:
純粹賺卡瑪,噗主沒有在寫作業
ಠ_ಠ
Wed, Jan 27, 2021 8:29 AM
ramen2177: 確實是因為看到那集產生的問題XD
bacon8511
Wed, Jan 27, 2021 8:30 AM
2.
其實跟噗首題目也是一樣的感覺 要受益的人來講都不准 不管是養不起還是不想養 直接由公正第三方判定比較好(?
pigeon4230
Wed, Jan 27, 2021 8:35 AM
2
ಠ_ಠ
Wed, Jan 27, 2021 8:37 AM
採2的話,當事人對簿公堂
甲要再次聽到母親說對他沒感情,不扶養他等語,對當事人是否是二次傷害?
但採1由親人說詞認定也有產生補助浮濫,浪費稅金的可能。
而社會機構是否算中立,或有疑問?
jay1548
Wed, Jan 27, 2021 8:42 AM
低收入不等於無收入,如果甲不是連謀生能力都沒有,父母對成年子女在法律上就沒扶養義務了,這部分應該由行政機關自行判斷
ಠ_ಠ
Wed, Jan 27, 2021 8:45 AM
jay1548:
對耶!這個角度沒有想到
pigeon8617
Wed, Jan 27, 2021 8:45 AM
行政機關通常都丟包給司法機關認定
jay1548
Wed, Jan 27, 2021 8:45 AM
如果甲是連工作謀生都有問題的話,應該就要先對扶養義務人提起訴訟
pigeon4230
Wed, Jan 27, 2021 8:46 AM
沒有這個過程他就沒有傷害嗎,他是在爭取自己的權益,他可以放棄這項社會福利,但他選擇爭取。
對簿公堂帶來的傷害應該是在進入法庭前就已知的取捨
ಠ_ಠ
Wed, Jan 27, 2021 8:46 AM
pigeon8617: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法院不能拒絕審判,判決出來有爭議也跟行政機關沒關係,多棒
ಠ_ಠ
Wed, Jan 27, 2021 9:00 AM
pigeon4230: 旅人說的也是有道理
ಠ_ಠ
Wed, Jan 27, 2021 9:01 AM
jay1548:
甲母是否可認是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所規定之例外情況
「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這個認定應屬行政機關之裁量權
載入新的回覆
有一些老年人失去工作能力後,需要中、低收入等證明文件領取補助以維生。
但很多時候因為計入子女收入,所以不能得到上述證明文件,縱然子女在事實上並未扶養長輩。
不知道對於此種情況,大家怎麼看呢?
1.基於法律不保護使自己權利睡著者,除了向子女提起訴訟,請求履行扶養義務而不得外,不應給予補助。
2.在傳統文化、思想、環境議論下,要求父母對子女提告,顯然欠缺可能性。對於這種情況,國家應從寬認定給予補助。
3.除上述見解外,其他看法或補充。
另外收入一起算本來就很奇怪,
扶養可以多人掛著抵稅嗎XD?
真的沒有工作能力,再確認子女是否有能力養
沒能力你告他們也沒用
身心障礙者甲,幼時父親早逝,考量母親處境,婆家支持母親開始新的婚姻。故甲自幼由爺爺、奶奶與社會機構的輔助下扶養長大。
數十年過去,爺爺奶奶由於年事已高,為長遠計,因此希望讓甲申請低收入證明以求未來保障。
惟社會局辦理案件時,尋得甲母住居所,且國稅局查明甲母名下有資產。因此要求甲提出甲母未照顧之事實。
問:
行政機關如何認定甲母無照顧事實?
1.爺爺奶奶、社會機構的說詞
2.請甲提起訴訟,依法院判決認定
3.其他看法
純粹賺卡瑪,噗主沒有在寫作業其實跟噗首題目也是一樣的感覺 要受益的人來講都不准 不管是養不起還是不想養 直接由公正第三方判定比較好(?
甲要再次聽到母親說對他沒感情,不扶養他等語,對當事人是否是二次傷害?
但採1由親人說詞認定也有產生補助浮濫,浪費稅金的可能。
而社會機構是否算中立,或有疑問?
對耶!這個角度沒有想到
對簿公堂帶來的傷害應該是在進入法庭前就已知的取捨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法院不能拒絕審判,判決出來有爭議也跟行政機關沒關係,多棒甲母是否可認是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所規定之例外情況
「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這個認定應屬行政機關之裁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