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織神話之手🐈麻雀每天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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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同事多次摸耳告性騷 檢:非隱私部位不起訴
不 摸耳朵不行吧
摸手摸臉摸肩膀啥的都不行啊
管他是不是私密部位
而且法官是不是不太懂耳朵有多色(?)
啊不對是檢察官

下收法律知識和為什麼檢察官這條不起訴的原因延伸和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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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判決是有什麼毛病(
(扌д・)斤
這比較接近法條跟不上時代
性騷擾在法律上的定義是「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為摸耳朵不符合上述的定義,所以法官沒辦法用這條來罰
但還是可以提出其他條的告訴的,只是這一條不起訴而已
(扌д・)斤
不對,其實這事件也沒用到法官,檢察官說不符合定義,就沒起訴了
十麥
被人摸耳朵感覺就會不舒服了吧
除非是自己可以接受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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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扌д・)斤 : 啊......看字面定義的話確實不符合(抹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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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女摸耳被控性騷「罪」 不起訴╱律師︰仍構成性騷「行為」 可罰10萬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可提申訴採行政處罰 控告民事侵害身體權
周武榮說,可向縣市性別平等委員會申訴,本案成立性騷擾的機會很高,被害人即可再依此向法院控告民事侵害身體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實務上,依據蕭男無故摸人耳朵的頻繁騷擾程度,被害人求償10萬元以上也不為過。

周武榮說,「性騷擾」和「性騷擾罪」層次不同,性騷擾罪屬刑事犯罪,最重可處2年徒刑,構成要件較嚴格, 因耳朵不屬胸、臀以外的「其他身體隱私部位」,檢方才會予以不起訴處分。//
......意外地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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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原來有分這麼細,還分性騷擾和性騷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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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麥 : 耳朵就很ry
對我來講很私密了ry
(扌д・)斤
民事上的性騷擾比較接近大眾對性騷擾的定義
刑事上的性騷擾「罪」,因為牽涉到罪名(會有前科的意思),所以一般來說定義就會比較狹隘
民事上來說只要你認為你的身體受到你不允許的侵害,都可以求償,所以大部分物理接觸上的性騷擾基本上都包含了
(扌д・)斤
就算不是身體接觸而是語言,也有其他的方式可以求償,不過這就要講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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