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渣今天晚上想喝酒🖖
@jzjz
Thu, Dec 3, 2020 1:32 AM
Thu, Dec 3, 2020 1:34 AM
已婚女子捍衛自己的權益- 提點子-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這個達成目標了 開心
但如果可以,希望大家還是能繼續去覆議,讓票數多一點喔
關於這個提案有想討論的可以line或私訊
(ps.我不是發起者)
渣渣今天晚上想喝酒🖖
@jzjz
Thu, Dec 3, 2020 1:38 AM
直接在這裡拿之前PTT的回應來告訴大家,為什麼你應該要覆議這個提案
阿唯🌚ドーンだYO
@yui_mitsuki
Thu, Dec 3, 2020 1:42 AM
Thu, Dec 3, 2020 1:43 AM
我覺得這問題討論起來很複雜,因為這個提案的論述只關注在「生或不生」這件事上,完全沒考慮到生下來的養育問題呢
阿唯🌚ドーンだYO
@yui_mitsuki
Thu, Dec 3, 2020 1:43 AM
Thu, Dec 3, 2020 1:44 AM
生或不生決定權確實可以在母親身上,但是養育這件事不可能只是媽媽的問題
渣渣今天晚上想喝酒🖖
@jzjz
Thu, Dec 3, 2020 2:00 AM
阿唯🌚ドーンだYO
: 養育問題確實很重要,但是就算現在法律維持(需丈夫同意才能墮胎)一樣有養育問題啊?我想這不是這次修法想解決的問題。
阿唯🌚ドーンだYO
@yui_mitsuki
Thu, Dec 3, 2020 2:30 AM
我的意思是如果要修這條就要考慮進去一起處理,而不是單方面修母親的同意部分
渣渣今天晚上想喝酒🖖
@jzjz
Thu, Dec 3, 2020 2:34 AM
阿唯🌚ドーンだYO
: 不對,你現在的問題就像在說「同婚通過了如果有不肖異性戀去和同性戀結婚騙財怎麼辦?」
騙財是本來婚姻就會有的,無論同婚有沒有通過這個風險都在,修同婚法時並不會
順便
把騙婚漏洞補起來
今天修墮胎法一樣,今天把墮胎權還給女性,並不會要
順便
把養育的問題修法進來。
阿唯🌚ドーンだYO
@yui_mitsuki
Thu, Dec 3, 2020 2:50 AM
Thu, Dec 3, 2020 2:54 AM
我以為法律是要避免社會問題才訂定的,如果所有法條都只考慮單方面的情況那這樣這個法條乾脆廢止比較實際
阿唯🌚ドーンだYO
@yui_mitsuki
Thu, Dec 3, 2020 2:56 AM
而且我覺得你的比喻很奇怪,養育問題跟同性戀騙財的關係是什麼?
渣渣今天晚上想喝酒🖖
@jzjz
Thu, Dec 3, 2020 2:56 AM
阿唯🌚ドーンだYO
: 對,但是今天討論A,你說B也要修,那我今天說啦,我認為除了母親可自行墮胎、父親有知情權之外,你說的養育部分也修一下,另外我個人是認為小孩沒有雙親還是不太好,所以要開放評估過後、定期訪視的同志領養,這樣才符合小孩利益。然後我覺得房價太高不利養育兒女,所以打房屯房一起修好了。
你覺得只要關於小孩養育的部分,全部修一修如何?
渣渣今天晚上想喝酒🖖
@jzjz
Thu, Dec 3, 2020 2:56 AM
你今天的問題就是,我要修A法,你跟我說還有B法也要修啊?!
渣渣今天晚上想喝酒🖖
@jzjz
Thu, Dec 3, 2020 2:57 AM
再說一次,養育問題不管修不修這個法
問題都會在
!
問題都會在
!
問題都會在
!
渣渣今天晚上想喝酒🖖
@jzjz
Thu, Dec 3, 2020 2:57 AM
Thu, Dec 3, 2020 2:58 AM
墮胎這個法案
本來就不管養育
!
本來就不管養育
!
本來就不管養育
!
就像同婚法本來就不管騙婚→我舉同婚是比喻,你不會不懂比喻是什麼意思吧?
阿唯🌚ドーンだYO
@yui_mitsuki
Thu, Dec 3, 2020 2:59 AM
好,那是我誤會了這個法條的本意
阿唯🌚ドーンだYO
@yui_mitsuki
Thu, Dec 3, 2020 3:02 AM
Thu, Dec 3, 2020 3:03 AM
因為法條裡多次提到了「家庭生活」所以我才認為這個法條應該不是他單方面講的那樣
阿唯🌚ドーンだYO
@yui_mitsuki
Thu, Dec 3, 2020 3:11 AM
然後我認真把法條看完之後發現,結紮是不是應該也要一起修一修
阿唯🌚ドーンだYO
@yui_mitsuki
Thu, Dec 3, 2020 3:11 AM
這也要求配偶同意,看起來跟墮胎的狀況一樣
阿唯🌚ドーンだYO
@yui_mitsuki
Thu, Dec 3, 2020 3:13 AM
Thu, Dec 3, 2020 3:13 AM
簡言之就是,依照身體自主權的部分來看,在優生保健法裡所有
需要配偶同意
的部分都應該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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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可以,希望大家還是能繼續去覆議,讓票數多一點喔
關於這個提案有想討論的可以line或私訊
(ps.我不是發起者)
騙財是本來婚姻就會有的,無論同婚有沒有通過這個風險都在,修同婚法時並不會順便把騙婚漏洞補起來
今天修墮胎法一樣,今天把墮胎權還給女性,並不會要順便把養育的問題修法進來。
你覺得只要關於小孩養育的部分,全部修一修如何?
就像同婚法本來就不管騙婚→我舉同婚是比喻,你不會不懂比喻是什麼意思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