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123: 那是因為,我們主要在討論的是婚內生產的問題,所以不會以「如果對方不聽話,你不爽就離婚啊!」作為推薦路徑或法條內文(不是不行,只是講的方式要再妥善包裝一下) 當然,這樣的法條絕對是以婦女及胎兒的福祉作為優先考量的,丈夫不想生的話,妻子選擇離婚找個願意一起養小孩的新老公簽同意書也是可以,重要的是父母雙方都願意養小孩就OK 泥說ㄉJ格叫但書,但這種情況下,我認為舊老公在民法上就應該得以免除生父的責任,例如贍養費和繼承方面的權益,因為NO MEANS NO 但主要我還是希望大家好好溝通,「你不聽話我就離婚」這種大絕還是有種四郎你B嘴的感受…
大家好,我是男權媽媽小無月。
關於最近的議題,雖然明顯地逆風向,但我個人還是反對「已婚女性可片面決定墮胎」這件事。
並不是我認為不能墮胎或女性沒有權利決定墮胎,而是這樣的做法太過粗暴。
我認為,改變推定制度就能夠造成一樣的效果,手法卻不至於那麼粗暴,也合乎兩方意見皆有尊重的精神。
首先,先來講法意。
諸君知道物權的「共同持有」和「分割持有」差在哪裡嗎?
假設某間房子有十個房間,房子總共1000萬,A出了800萬,B出了200萬。
如果這間房子採取得是「共同持有」,那麼房子便是A與B共同持有的,即使出錢最多的A想要把這間房子賣給別人,也得取得共同持有人,也就是B的同意,才能夠賣掉。也就是在A與B的意見一致的場合,才能夠對房子進行處理。
如果這間房子採取得是「分割持有」,A出了800萬,有8個房間。B出了200萬,有2個房間,那麼A想要賣掉自己手上的8個房間時,是可以的,不需要取得B的同意。
你可以說男方出的資比較少,但是在現行法律的精神裡,這個孩子就是男方與女方「共同持有」的東西,既然是共同持有,就必須在處分前獲得兩方的同意。
即使女方出資比較多,但如果出資多的人就可以片面處分的話,就等於剝奪了另一方發聲的權利。
我希望的是一個男女都能互相尊重互相友愛互相幫助的世界,而不是男方女方總要把一方打死、讓對方不准說話的世界。不是男人必須死、女人就是賤、男人都是強暴預備軍、或者男人就該閉嘴當個ATM不然你就是父權說教的世界。
我不希望所謂的女權只是過去男權世界的鏡像世界,過去男人可以片面決定要不要生下小孩,現在變成女人可以片面決定要不要生下小孩。這樣就叫做進步?叫做公平?婚姻這種東西最重要的精神難道不是尊重雙方的意願、不是兩個人一起面對人生嗎?
諸君知道什麼叫做「有罪推定」,什麼叫做「無罪推定」嗎?
有罪推定的概念是:先預設你是有罪的,接著你要想盡方法來證明自己無罪。
無罪推定的概念是:先預設你是無罪的,接著別人要想盡方法來證明你有罪。
精神同樣是把有罪的人入罪,但僅僅是改變了預設值,兩種推定方法便會使罪名成立的機率產生差異。這就是我想要說的。
當然,我明白什麼婚內強姦案例,也明白什麼婦女的自主權。我並不要反對不想生下胎兒的婦女,絕對不是。然而我也不想粗暴地因為父方只出了一顆精子,就將他排除在這個討論群組裡。這樣也會產生被排擠跟相對剝奪的不舒服感受。
我希望的是改變推定制度。
預設胎兒應該要生下來,男女雙方都同意才能墮胎(X)
預設胎兒應該拿掉,男女雙方都同意才能生出來(O)
這樣一樣是共同持有這個胎兒,一樣是需要取得雙方的同意,但是女方不願意生的話就能不生,能提高墮胎成立的機率,也不會與法意產生衝突。
就是一個NO MEANS NO,我說不要就代表不要的精神。
我認為這是比較恰當的方式。
不過當然地,每種法律制度都會有其缺點。
例如這種墮胎推定制會產生的問題會造成一種麻煩,例如小三和人夫偷情懷孕,人夫不希望胎兒出生,小三就無法把胎兒生下來。或者懷孕了但找不到孩子的爸,必須墮掉,但墮胎違反了宗教規定之類的。那個我就不知道該怎麼辦了。相關的細則部分還是得適當補充一下啦,反正主概念就是醬子。
其實我男友是覺得女性可以全權決定那派,但面對這樣的男性,如果遇到對方完全不講不溝通就自己去墮胎,我覺得又對他們太殘忍了......雖然我覺得自己應該也是激烈ㄉ女權人士(ㄍ
我還是希望生命是降臨在一個父母雙方都期待他到來、並且知道投下同意票的自己對這個生命有責任的世界。當然這樣有些過於理想主義的浪漫啦
片面墮胎權太容易產生相對剝奪感而造成性別對立了,不管片面墮胎權在哪個性別手上都一樣。
政治不正確一點來說,還不如設下雙方都得同意生之類的困難條件,轉移焦點讓他們搞不清楚責怪方向就沒事了(喂)
男方:「親愛的父老兄弟先生~姊妹們 請妳們可憐可憐我~」
男方:「好嘛妳就生一下嘛~生啦生啦生啦生啦!這個精子是我自己射進去的捏,支持一下我們燃僧小小的心願~」
這個觀點第一次看到!
無月在各種意義和範疇都令我開眼界。
仔細想想,這個idea有它的優點。
這間接也確保了女方的墮胎決定權,就算男方婚內強姦,女方不想生,還是能夠拿掉。
最慘的是他們一個不養,一個徒有母愛但不太會養.....
(宗教問題我也無法……)
膚淺的我只想到用錢解決。
例如女方很有錢,只想要自己的孩子,覺得男人像種馬那樣獻了精就無用了,那就要証明有經濟和養育能力,老娘不用靠老公也能養小孩……這樣就好?
具體來說,把規則訂死一點,女方要有活期存款証明,並要在懷孕時找月子中心 / 合法私人保姆簽合約、預付費用,確保分娩後有專業人員照顧母子。這樣就不需要男方同意?
就好像我們台灣是活在無罪推定的國家,如果不具有這類認知,也是會覺得「怎麼會有有罪推定這種東西?預設人家有罪是正確的嗎?打從娘胎沒聽過這種荒謬的想法!」(當然有罪推定國家也會覺得是文化衝擊)
不過大部分的台灣鯛民還是選擇先不讀法律,按照自己的小宇宙蠻幹,出了事情再該該叫說法律不照他的意思走就是惡法…我頭好痛。就像不問遊戲規則然後發現是
老千之淵Joker Game才在該該叫「你們這樣出千是犯規!」的沙丁魚佐久間一樣這種情形很容易出現在防衛過當判定裡,鯛民覺得你敢搶我我就有資格殺死你我是有錢的女人,我想要自己的孩子但不想結婚,一樣是找個男性志願者給我精子,但是我們要簽民事契約,我支付你一百萬台幣,你要在同意書上簽名同意和放棄親權(或者有部分探視權,當然有錢就是任性,可以買下更多權利讓對方淨身出戶,這個請兩方自行在律師面前協議)。
這樣男女方都同意生,親權和維持單身的地方也搞定了。
當然社會局還是要追一下小孩是被好好接受國民教育養大還是偷偷賣掉了,就和追蹤正常家庭的小孩一樣,檢查疫苗和註冊記錄生產需獲得男女雙方的同意(O)←不需要結婚,情侶雙方合意也行。代孕比照此規則,自然流產或疾病考量而流產不在此限
當然這只是作者個人的腦洞,不過還是要把這種情況考量進去做個流產條款
當然也得適度追加避免不適任的一方挾著同意權敲竹槓的條款,例如開價上限之類的?但保護令與家暴防治法等等仍然適用。或許也能剝奪不適任一方的同意權,這個就需要討論。畢竟孩子還是生在一個被家長愛而且家長沒問題的家庭會比較好。
所以我都不太敢跳進去說什麼
理想狀態當然是雙方皆同意生產,小孩在雙方都希望的狀態下誕生。但我想到一個問題,以目前的情況來說,胎兒必須要做手術才能拿掉,但不需經過特殊手術就可以被生產下來(當然是指沒有意外的狀況)。那要如何才能在能安全墮胎的週數內,確認到雙方並非都有生產意願,進而使這個胎兒能確實被拿掉呢?
畢竟懷孕這種事情真的要隱瞞,可以只有當事雙方(甚至只有懷孕者本人)知道。若是懷孕者並不同意要生,但被限制行動以致無法在安全的週數內進行墮胎手術,這種情況是不是無法知情並控管的呢?
抱歉,不知道這樣講有沒有明確表達我對噗主講的這個解決辦法的疑慮。
1.認為女權是男權的鏡像是否有些誤解?
2.受精卵、胚胎及胎兒,適合用「共同持有」來解釋嗎?
另外這邊也很害怕看到討論最後都變二分法(河道上有幾個串),感謝噗主發的這個噗
1.請見上文,可使用Ctrl+F搜尋
「原本我是個女權派,也知道女權有很多派別。」
女權有比較激進的派別,也有比較溫和的派別,也就是會有激進排除男性的派別(男人必須死、男人都是強暴預備軍、或者男人就該閉嘴當個ATM不然你就是父權說教),也有會有希望與男性和平相處的派別。
女權都是激進派(X)
女權裡有激進派(O)
2.我認為是,當然也要參考目前的法意
上面的持分問題應該已經解釋過了,我不認為出資比較少的人就不能參與投票,這樣就等於把他擠出討論群組,會產生相對剝奪感與仇恨
講明一點,你會發現我這個方式是給出資少的人一票,但又使他的票不足以達成他的目的,所以強迫他一定要想辦法說服對方(包含提出補償或投資計畫),因此是公平的。
當然我也說了,我是贊同墮胎的,預設為墮胎就是為了要增加墮胎的成功率。
女權就像灰度,有黑、白、1~99%之間的各種灰度,甚至有沒有攪勻的那種灰,而性別光譜也是一樣的。所以我不認為有任何人能夠界定「女權」,因為它就是女權的一百度灰,是綠豆糕、是棋盤、是稿紙,就像天空一樣,不同的人在不同時候看到的天空都是不同的顏色。所以我不認為應該把精力花在定義女權上,而是應該花在確認雙方訴求並且想辦法製定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遊戲規則上
我是認為這個主法本身也要規定「在安全週數內應取得雙方的生產同意書」,通常最遲是要在6個月前拿掉,對於這個期限有討論的空間。
生育都必須取得雙方同意,就像性交一樣。如果甲方限制了乙方的自由並且強制性交,現行的法律會判他妨礙自由(刑法296、302~305等)以及強制性交罪(刑法221)不是嗎。同樣的道理,強制女方性交和生產也應該設立相關的法則。與刑法本身妨礙自由的法意是吻合的。
接下來是黑數問題,每年其實也還是有嬰兒沒有報戶口,成為人口黑數啊。目前怎麼處理黑數,以後也怎麼處理黑數吧。畢竟沒有人是天眼通,可以找出全台灣的黑數人口啊。除非你要強制每個報戶口的人都植入晶片然後警察每天在路上掃,不過這也會譴責到個資和自由權的問題。
所謂的法律是用來解決掉87%的問題(O)
剩下的13%就是靠子法、靠修法、靠狗屎爛蛋的●●安全網去補救,就只能這樣了。畢竟一切都是等價交換,如果你想守護這個社會,每個人就得付出一定的努力,你不能期待一個機械神幫你輕鬆解決所有的問題。例如我們的稅收會被提高去養這些棄嬰但至少他們不會被親生爸媽打死餓死之類的?
我希望找出所有需要幫助的人(X)
我希望所有需要幫助的人都能得到適當的幫助(O)←需要墮胎的就協助墮胎、需要出養的就協助出養、需要補助的協助領取補助、需要喘息服務的協助申請服務
另外,即使是6個月內,丈夫不同意就要墮胎的話,產婦也可能再也無法生育。也就是說基本上身體責任都是產婦一人承擔。
這部份我認為還是要考慮懷孕方的生命權 >//<
另外表格內有說,丈夫不同意的話就變成國家養,其實現行法律即使是單親媽媽也會有養育親生孩子的權力,丈夫不同意就讓媽媽失去自己的孩子,似乎也……
六個月內沒有取得同意書就必須拿掉,超過六個月就是生下來國家出養啊!
你如果要無限上綱說只要墮胎就會傷身體,那不就代表只要我們讓孕婦選擇墮胎就該死?還是你覺得不墮胎然後帶著小孩邊上班邊找新爸爸對女性比較好、比較容易活下來呢?
「因為墮胎會傷身所以不可以喔!」,這不是很偽善嗎?
墮胎有風險,生產也有風險,妊娠也有風險,這世上到底做什麼事情可以沒有風險?
男方,如果,不想生,女方硬生,那不就是,強迫男方,接受一個,他不想要接受的東西,嗎?
不爽,就戴套,就離婚啊!
找一個,和女方,有共識的男人,不是,比較好,嗎?
「六個月內沒有取得同意書就必須拿掉,超過六個月就是生下來國家出養啊!」前面是女性的生命健康問題,後面的話,我認為要是男性不同意,其實可以直接離婚?離婚的話不去做生父認養,其實父親也不會有孩子的法律責任。
【我是認為這個主法本身也要規定「在安全週數內應取得雙方的生產同意書」,通常最遲是要在6個月前拿掉,對於這個期限有討論的空間。】,請使用Ctrl+F搜尋,謝謝您。
我看起來像是婦產科醫師嗎?還是像立法委員?歹勢,不是喔。所以我也說了,這只是一個概念圖,我尊重專業,最後還是要婦產科醫生和立法委員去討論出法定時限,J格不4我能決定ㄉ。我只是提出大略的方向,方向,可以理解嗎?
男方不想要孩子的時候,你提出的論點是男方有權讓女方墮胎,而不是男方應該選擇離婚。兩個都能讓男方離開他不想要的孩子,但前者還會傷害女性身體自主權,我的想法是這樣。
前面沒看到你說時間不確定的問題,我把那個刪掉,不好意思。
當然,這樣的法條絕對是以婦女及胎兒的福祉作為優先考量的,丈夫不想生的話,妻子選擇離婚找個願意一起養小孩的新老公簽同意書也是可以,重要的是父母雙方都願意養小孩就OK
泥說ㄉJ格叫但書,但這種情況下,我認為舊老公在民法上就應該得以免除生父的責任,例如贍養費和繼承方面的權益,因為NO MEANS NO
但主要我還是希望大家好好溝通,「你不聽話我就離婚」這種大絕還是有種四郎你B嘴的感受…
假設丈夫1不想生,講不聽,不肯簽生產同意書,他故意的,
女方可以離婚啊,離婚可以打民事官司,就用這個理由跟法官主張走到離婚是丈夫的責失比較大,叫他賠錢
然後和丈夫2結婚,在法定期間內簽好生產同意書,沒事。
和丈夫2結婚,在法定期間內來不及簽好生產同意書,硬生,胎兒出養,但生母可以優先再收養回來,左手出右手進,跑一趟形式罷了。金錢方面的懲罰就是打離婚官司時那筆撫慰金的用途了。也可以考慮針對這種狀況做個特殊條款以便更平滑更便民的銜接
像是假處分什麼的細節的部分還是要請專家啦,我不是來當全知全能耶和華的
[假設問題] 男方可以單方面剝除女方作為母親的權力:
只要男方不同意,那女方就必須在時限內(3個月)流產,否則女方須負擔法律責任。這時候女方若是想訴請離婚,3個月的時間不一定能離婚(因為男方不同意),女方還是必須先流產,出問題可能一輩子不能生。
這時候這位女性的身體自主權甚至人權,都交給一個他想離婚的對象上了。
不過這的確是立委要解決的問題就是了,在這裡討論似乎有點莫名亂蓋樓>< 我接下來就不討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