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ノシ
@zannguri
Mon, Nov 16, 2020 6:12 PM
Mon, Nov 16, 2020 6:2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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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一則有趣的報導:發在Instagram限動的內容被人截圖上傳到別處,可以控告上傳者侵害肖像權嗎?
インスタの「ストーリーズ」掲示板転載は「肖像権侵害」 地裁が発信者情報開示を命じる
□可以→我拍的照要怎麼用只有我可以決定,擅自拿去就是侵權
□不行→自己當初就公開放在Ig了又不是偷拍,哪有侵害肖像權?
東京地裁的判決是──?
🐑@(゚︿゚)@ノシ
@zannguri
說
Mon, Nov 16, 2020 6:15 PM
Mon, Nov 16, 2020 6:25 PM
※先說一下本噗內容都是出自連結文章,噗主是法盲
🐑@(゚︿゚)@ノシ
@zannguri
說
Mon, Nov 16, 2020 6:15 PM
============
🐑@(゚︿゚)@ノシ
@zannguri
說
Mon, Nov 16, 2020 6:15 PM
Instagram限時動態是一個24小時會自動消除投稿內容的功能,不論是隨手拍的醜照還是一點小抱怨,任何只想講個一天就藏起來的內容都可以用限動張貼。
這次主角是一對夫婦,他們吃飯時先生拍了一小段太太的影片發在限動,卻被不知名人士截圖,幾天後把截圖po上匿名討論版,並添加上嘲笑太太的文字內容。
🐑@(゚︿゚)@ノシ
@zannguri
說
Mon, Nov 16, 2020 6:15 PM
Mon, Nov 16, 2020 6:38 PM
這對夫妻當然很不開心,主張這則貼文侵害了(1)影片作者先生的著作權 (2)影片主角太太的肖像權,而且投稿內容會讓人有負面觀感,要求這則匿名貼文者所簽約的網路電信業者提供該人個資。
🐑@(゚︿゚)@ノシ
@zannguri
說
Mon, Nov 16, 2020 6:16 PM
Tue, Nov 17, 2020 5:07 AM
那麼法院如何判決呢?
首先,侵犯著作權成立,未經同意截圖上傳侵害到先生著作的複製權及公開展示權。
接著是肖像權的部分,由於Instagram限時動態有只限保存24小時的特性,可知夫妻當初上傳時並無打算24小時後繼續公開在網路上。此外太太並非公眾人物,截圖是出自她紀錄私生活的影片,因此判斷「無法認同貼文者上傳圖片具有正當目的與必要性」,判斷侵害肖像權也成立。
基於以上兩點,同意網路電信業者應當提供貼文者資訊。
🐑@(゚︿゚)@ノシ
@zannguri
說
Mon, Nov 16, 2020 6:17 PM
Mon, Nov 16, 2020 6:25 PM
把轉貼別人主動上傳的個人照片判為侵害肖像權的案例這並非第一樁,然而應該是第一個由於限動特性來判斷照片主人公開意願的例子。
過去法院曾做出「把自己的照片上傳到網路上就是同意讓照片在網路公開(在這個程度之下放棄肖像權),因此侵害權益不成立的判決,當然本次被告方也主張「公開到網路上就是已經默認公布於網路」。
那為什麼這次就判侵權成立呢?
🐑@(゚︿゚)@ノシ
@zannguri
說
Mon, Nov 16, 2020 6:19 PM
Mon, Nov 16, 2020 6:20 PM
重點之一是最初本人上傳照/影片時允許公開到什麼範圍這個範圍可以是時間或網站,且他的意願有沒有客觀事實來佐證。在本案件中正是限時動態的特性,證明了夫妻上傳影片時只同意公布24小時。
🐑@(゚︿゚)@ノシ
@zannguri
說
Mon, Nov 16, 2020 6:19 PM
Mon, Nov 16, 2020 6:25 PM
當然,並非當事者不同意公布,侵權就一定會成立。還要考慮該貼文內容、狀態、必要性等等,綜合這些觀點考慮後認為超過容忍範圍即認定違法。和句話說,就算當事者不同意,若在容忍範圍內,仍然有可能判不違法。
chihiro1923
@seayun
Tue, Nov 17, 2020 2:54 AM
…要是這樣備份刪除的噗可能也算侵權?
🐑@(゚︿゚)@ノシ
@zannguri
Tue, Nov 17, 2020 4:42 AM
chihiro1923
: 這麼說來也是有可能耶,特別是如果包含個人照片似乎更容易主張侵權。不過判決還是會看當下的各種考量吧。 如果是一個講八卦的噗,可以主張著作權嗎?如果備份者是為了保護自己,必須舉證該噗內容為謠言,那是否算合理必要的運用之類?🤔
chihiro1923
@seayun
Tue, Nov 17, 2020 4:49 AM
我想的其實是偷偷說 抄襲或造謠(糟糕這兩個其實好像)備份大概沒問題 不過有滿多被備份只是因為奇文共賞 就不知會怎麼判定
🐑@(゚︿゚)@ノシ
@zannguri
Tue, Nov 17, 2020 5:03 AM
我也有想到偷偷說,即使匿名,只要有充分證據證明自己是作者就可主張著作權。然而如果不牽扯到照片肖像權問題,只是一些奇怪言論或真假的見聞,或許不容易主張是著作來控訴備份者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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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我拍的照要怎麼用只有我可以決定,擅自拿去就是侵權
□不行→自己當初就公開放在Ig了又不是偷拍,哪有侵害肖像權?
東京地裁的判決是──?
這次主角是一對夫婦,他們吃飯時先生拍了一小段太太的影片發在限動,卻被不知名人士截圖,幾天後把截圖po上匿名討論版,並添加上嘲笑太太的文字內容。
首先,侵犯著作權成立,未經同意截圖上傳侵害到先生著作的複製權及公開展示權。
接著是肖像權的部分,由於Instagram限時動態有只限保存24小時的特性,可知夫妻當初上傳時並無打算24小時後繼續公開在網路上。此外太太並非公眾人物,截圖是出自她紀錄私生活的影片,因此判斷「無法認同貼文者上傳圖片具有正當目的與必要性」,判斷侵害肖像權也成立。
基於以上兩點,同意網路電信業者應當提供貼文者資訊。
過去法院曾做出「把自己的照片上傳到網路上就是同意讓照片在網路公開(在這個程度之下放棄肖像權),因此侵害權益不成立的判決,當然本次被告方也主張「公開到網路上就是已經默認公布於網路」。
那為什麼這次就判侵權成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