掰噗~
你怎麼會這樣想!? (p-unsure)
fhrop450215
第二段應該是在說角色著作權不在同人誌作家身上吧
無牌米蟲△
第三手理解的話,這判決是基於盜圖網站跟二創的法律關係;如果是原作跟二創,應該見解又不一樣了。
少佐-DoMo小火車
關鍵在被告的主張原告本來就是不法得益不受保障,所以才跑出這段
Nomind-無心
對日本不熟,但如果在台灣的話以下兩者會同時存在:
1.盜圖網站侵害二創著作權(二創只要有"創"的成分就享有著作權保護)
2.二創侵害原作著作權(既然叫二創,必然有用到原作的部分)
Jinbo
但目前著作權應該都還是告訴乃論,所以母公司不告就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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