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arthur
@peterArthur
說
Thu, Oct 15, 2020 10:42 AM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洪性榮部分撤銷。
洪性榮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又上開
規定為第二審程序所準用,同法第364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洪性榮(下稱被告)因貪污治罪條
例等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檢察官與被告分別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於本院審理中
https://law.judicia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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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關於洪性榮部分撤銷。
洪性榮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又上開
規定為第二審程序所準用,同法第364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洪性榮(下稱被告)因貪污治罪條
例等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檢察官與被告分別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於本院審理中 https://law.judicial.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