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
關於死刑的存廢。生命的價值與公義(一報還一報)原則,何者重要呢?
齊🌞
若說生命是無上價值。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
齊🌞
若說一報還一報,以命抵命是合理的報應嗎?
齊🌞
至於誤判之類的暫時不列入討論範圍。
齊🌞
理論之後裡說,你的生命不是你的,因為你的痛苦不能轉嫁給他人,不像你的運動鞋可以送給弟弟也可以賣給朋友。你的痛苦不能販賣移轉。那過世者的生命,與犯罪者的生命,可以相提並論嗎?一命抵一命的基礎在哪裡呢!逝者已逝,生者猶未死。真能一命抵一命嗎?
齊🌞
可是如果不一命抵一命,會有怎樣的影響呢?一報還一報是我們演化產生的文化基因,當正義得以伸張,會令我們產生成就感。不以命償命,那要用什麼來回應消失的生命呢?
月下為君
不一定要判死刑
但加害者要明確的體認到受害者的痛苦,並進行懺悔
我曾經有想過一種刑罰是,比如小燈泡的兇手他的刑罰就是被人活著割喉,然後再把他救回來,讓他自己體會一下被割喉的感覺
然後所有的醫療費用都是他之後在監獄裡打工償還,不用特別消耗納稅人的錢
齊🌞
可酷刑現今認為是不人道的,死刑只是永久隔離的一種辦法。
齊🌞
再說,他的痛苦他的懺悔如何判定是真心悔改,如果不付出生命當作懺悔的證據。
齊🌞
殺人不必死,只需受苦與假裝懺悔就好,一定有人會這樣宣稱。
齊🌞
就像現在有人說假裝有病這樣。
齊🌞
我知道。可真心懺悔的話,豈會不願意一命抵一命呢?
齊🌞
生命誠可貴,公義價如何?
月下為君
齊🌞 : 我是覺得啦…所謂的酷刑是什麼?
是單純的折磨犯人嗎?今天我提出來的刑罰可是犯人加害於受害者身上的行為哦,連接近的處罰都沒有…那所謂的廢死就是一個笑話
因為他們提不出更接近的刑罰
這個刑罰的重點是讓犯罪者體會受害者的痛苦連這點都沒有的真的會讓人懷疑刑罰是否有其效果
齊🌞
以眼還眼的一報還一報。我想想。
月下為君
Pareas_atayal: 嗯…其實不難但要有一堆人昧著良心做事
齊🌞
可失去生命的感受,犯罪者並沒有體悟到。
齊🌞
我的想法是,教化到他願意自我一命還一命。
齊🌞
不過我的想法陳意太高,會有點難處理。
齊🌞
我知道像鄭捷那樣,他本求一死
月下為君
齊🌞 : 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已經是最基礎的等價交換,如果不能以死刑處置,那讓他感受痛苦不失為一個方法吧沒有要讓他死哦,但如果急救失敗那也沒辦法
齊🌞
月下為君 : 可以我的感覺,我寧願他死,而不願他受苦。我想想
齊🌞
或許就像虫也說的,有人就是要瘋狂殺人以求顯名,他寧願被千刀萬剮這樣。
月下為君
齊🌞 : 本求一死只是因為他沒有真的死
除了真正的死士或是殉教者,基本上面臨死亡的時候多數人是會瘋狂求生的
他捅了一堆人,就讓他感受一下被捅的感覺,享受一下生命一點一滴的流逝
然後如果還是想死再說
齊🌞
這樣的社會風氣可能會暴戾化就是了,我覺得。酷刑被禁止主要是人道主義,至於詳細理由我要查查。
齊🌞
Pareas_atayal: 唯我獨尊啊。大我是我,我就是大我。
齊🌞
從來為大我犧牲的從不覺得犧牲。
月下為君
而且醫療費用要算自費,讓他在監獄裡面打工償還
這樣很正確吧
家屬看到兇手受到一樣的痛苦,多半會感到解氣少數機車家屬就算了
費用部分叫受刑人自己償還,也可以減少整體行政費用的支出
整個很棒吧!
齊🌞
公約的第1條定義酷刑為:

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純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帶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內。
齊🌞
好像不是酷刑的定義
齊🌞
你們說的,好像不算酷刑,算不算是歧視的酷刑(? 你們認定他是壞人這樣
月下為君
嗯…看起來是很殘忍,但沒有符合酷刑的定義哦
理論上是可行的
總不能委託地獄少女吧
齊🌞
新加坡有簽公約嗎(? 鞭刑算不算酷刑呢
齊🌞
噗噗
齊🌞
我是不支持啦。
月下為君
齊🌞 : 我們沒有認定他是壞人啊人家是現行犯欸捅人後被活逮還要辨別?
如果啦,施加刑罰後沒有救治,那肯定是酷刑
但我們有救治哦!只是要自費
齊🌞
因為我認為監禁死刑等的是避免他危害他人,而不是以處罰為目的。某派學說是這樣的。
齊🌞
這要真的是一報還一報了嗎?我想想
月下為君
Pareas_atayal: 強暴犯除了某些抖M外,可不是喜歡被強暴的哦~
如果啦,真正要制裁強暴犯的方式應該是讓他被強暴,他強暴幾人就被強暴幾次放心我們用假屌,不會有任何真人被害
然後錄下來,播放給受害者與其家屬看
雖然簡單粗暴,但很有效哦!
月下為君
Pareas_atayal: 起床了
齊🌞
感覺有點變態的處罰......滿清十大處罰系列這樣
月下為君
齊🌞 : 要是其他的刑罰有效,何必要求一報還一報?
而且等價交換這個概念基本上已經刻到我們的DNA裡面了哦
齊🌞
是沒錯。可有其他的價值在,虐待他,我們的一報還一報雖得伸張,可是我們的人道啊慈悲心啊同理心啊不就因此降低了嗎?
月下為君
齊🌞 : 滿清十大酷刑更可怕哦
水銀灌頂、凌遲、點燈籠等等
那個真的只是為了虐待犯人
如果以後科技再發達一點,可以使用腦電波的處罰,其實也有一樣的效果
齊🌞
他受苦我們覺得快樂,這樣是對的感覺嗎?
齊🌞
我說的是對社會大眾的影響,會不會因此減少同理心。
齊🌞
好。一報還一報。
月下為君
Pareas_atayal: 現在做不到,科學沒有這麼厲害,但不失為未來的一種研究的方向
目前這套基本上只能用在肉體破壞的啦,對心靈的有很高的難度
齊🌞
是否等值呢?看上去一樣,可是,一個是犯罪,一個就是正義了嗎?一個用恐怖手段達成的正義是否還是正義呢?
齊🌞
不擇手段的正義是真正義嗎?
月下為君
齊🌞 : 看到他人受苦而快樂
與其說是對不對,倒不如說是…一種反差的梗
所謂喜劇的本質都是悲劇就是這種道理
齊🌞
月下為君 : 我說的是因報償機制也就是成就某事的快樂。可是這快樂是建築在他者的痛苦之上。是否是真的等價報應,一報還一報。
月下為君
齊🌞 : 歪樓了啦
這邊只能討論是否有等價交換
而不能討論是否是正義的
畢竟你的正義不是我的正義
齊🌞
以眼還眼跟以直報怨,有差異嗎?
齊🌞
我覺得回到噗上的主題。生命的價值跟公義何者為重?你們都重視一報還一報甚過生命(包含痛苦刑),那我寧願直接讓他接受死刑。
齊🌞
雖然我還是有所保留。
月下為君
齊🌞 : 這個有點偏題了…所謂的看到他人受苦會快樂除了某些S之外,多數人都是因為那個人做了壞事、惡事或是其他不道德的事情而最後獲得處罰而受苦感受到報應覺得解氣之後的暢快
齊🌞
有人覺得做壞事受到處罰是為教育的一種方式,目的還是在教化。有教無類,是吧。
齊🌞
並不是為了他人的成就回饋,因為真正的被害者已經不在了。
齊🌞
被害者已經死亡,如何對他做最一報還一報的補償呢。或許唯有犯罪者徹底改過才算是吧。
齊🌞
我是保留的,先說。只是你們太偏一報還一報,只好我當生命這方的。
月下為君
齊🌞 : 其實我們有表達出我們的想法啦
生命的價值跟公義之間本來就很難取得平衡
所以最穩妥的辦法應該是直接處理罪與罰,而不是討論後續的概念
畢竟現在會需要死刑很多時候是因為沒有合適的處罰而不是真的想要死刑
但為了公義(這裡的公義有待商榷)而廢死卻又提不出有效的罰則,讓人不信服
所以才會說我們要回歸罪與罰的根本,用等價交換來處理其中是否等值的問題…罪與罰都不等值了還要跟我討論公義是否捨本逐末?
月下為君
齊🌞 : 那你如何能確定他是否真的悔改?
老實說現在幾乎看不出來啊…
齊🌞
所以我前面有說,他自己願意付出生命當作代價,自願的,只是這太過高尚的想法。他不悔改的話要怎麼辦呢?
齊🌞
效率,金錢等,我覺得與公義生命比起來,比較次要。
齊🌞
是的。
齊🌞
討論一下現實面,目前平均餘命頗長,而且台灣沒有真正的無期徒刑。
齊🌞
若以效率與公義的層面來看,死刑有效也有一定的公義得以伸張。
齊🌞
什麼意思?
齊🌞
因為可以減刑啊,表現有所謂的良好的
齊🌞
大概頂多20年左右就出來的
齊🌞
真有關到100歲的嗎?沒聽說過,大概都1.20年而已
齊🌞
可是平均餘命很長啊,要就效率來說,直接刪去還比較方便
齊🌞
我是反對用肉體刑罰的,至於死刑我要想想。

這都還沒考慮到誤判的因素就是了。
齊🌞
留待這邊的解決在說好了。誤判一加入,我大概就會廢死了......
齊🌞
公義是一報還一報。以直報怨跟以眼還眼,有差異嗎?
齊🌞
既然死者的痛苦無法移轉,那犯罪者痛苦會等同死者的痛苦嗎?
齊🌞
前面說到心靈上的,就更難量化了。
齊🌞
我覺得以直報怨是理直氣和,以眼還眼是復仇式處罰
齊🌞
以直報怨是我們就該這樣做,以眼還眼是幹你娘這樣。
齊🌞
執法者的心境上是有差異的。
齊🌞
月下為君 : 因為沒有合適的處罰而不是真的想要死刑。我同意。可你的替代方案我覺得比死刑還糟糕這樣......
齊🌞
來吃飯w
月下為君
齊🌞 : 或許吧
不過我認為你所謂的改過向善過於飄渺
要改過跟教化也是要對方知道錯誤啊
不知道還教化的了?
齊🌞
我承認我的方案有點太奇怪。我不知道廢除死刑目前有哪些替代措施,尤其並沒有真正的無期徒刑。
齊🌞
https://images.plurk.com/5jS5onmVTkvuyvyCebZvoJ.png
要怎麼處理犯下重罪的人,起碼要先釐清是非,再來思考。司法透明公開民主法治自由的人權社會,或許會比較能夠釐清是非,也就減少誤判的可能。

這邊的討論並不是以被害者的家屬的立場來說的。要是有人殺了我爸或家人之類的,我必定是血債血償的。

證據力的強弱是很關鍵的因素。我們不是神,不是全知全能的,總有模糊不清的地帶。台灣這有拖上2.30年懸而未決的重案,因為證據不足,有可能是,又有可能不是。真的很為難。
齊🌞
多元社會尊重差異。小燈泡的死亡,兇手是精神疾患,這應該是沒有問題的。我們這些非相關當事人的,記得要尊重司法,尊重家屬的想法。另外白曉燕案的母親白冰冰,是另外的想法。無論是小燈泡的母親,還是白曉燕的母親,我們都只能尊重她們的想法。畢竟我們不是當事人,沒有身在哪種處境之中,實在是沒有任何置喙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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