掰噗~
是阿~
天雨@去應許之地
佩服辯方律師能把那麼明顯的事實講到法官信
にょろーんやきそば
凹量刑有凹到
Ура兮鄙棄@\大宋閒漢/
未看先猜黃國昌幫館長也會被對方凹到量刑
天雨@去應許之地
都拿槍射人了要怎麼凹成非直接殺人啊,是不是辯說我拿槍指他但沒有要打要害只是嚇嚇他啊
天雨@去應許之地
不過這樣講好像行得通耶
𝒯𝓎𝓅𝑒-𝓔𝓲𝓰𝓱𝓽
天雨@去應許之地 : 不是那個直接殺人XD
𝒯𝓎𝓅𝑒-𝓔𝓲𝓰𝓱𝓽
是類似"買槍謀殺館長,結果把館長小弟當成館長殺掉"
𝒯𝓎𝓅𝑒-𝓔𝓲𝓰𝓱𝓽
如果你謀殺成功,罪比殺錯人更重這樣~
𝒯𝓎𝓅𝑒-𝓔𝓲𝓰𝓱𝓽
這個法設計上考量殺人這個行為在籌備的嚴重性。
你如果"為了殺館長"而籌備的越嚴謹,館長一死那你的罪責就越重
𝒯𝓎𝓅𝑒-𝓔𝓲𝓰𝓱𝓽
但你殺掉的是小弟~~~你前面的籌備就不算在你的罪上面XD
天雨@去應許之地
是用詞不當嗎?我剛剛查,直接殺人是指你知道你的行為會造成對方死亡啊
天雨@去應許之地
那拿槍對人碰碰,你不知道你會幹掉他嗎
𝒯𝓎𝓅𝑒-𝓔𝓲𝓰𝓱𝓽
天雨@去應許之地 : 也不是啦XD 這就是他們交鋒的地方。
𝒯𝓎𝓅𝑒-𝓔𝓲𝓰𝓱𝓽
假如這次死的是他們原本要殺的人,那被告凹說"只是想恐嚇、沒想太多"之類的就很難被採信。
𝒯𝓎𝓅𝑒-𝓔𝓲𝓰𝓱𝓽
但殺錯人,就可以凹說他們沒有要去殺人的意思,只是給個警告結果打歪了射死
𝒯𝓎𝓅𝑒-𝓔𝓲𝓰𝓱𝓽
((而且實際上看起來還真的是這樣XD
𝒯𝓎𝓅𝑒-𝓔𝓲𝓰𝓱𝓽
所以才會是這個【洪不是直接故意殺人,但仍可預見開槍可能導致被害人死亡,屬於間接故意,因此改判22年徒刑。】
天雨@去應許之地
嗯,所以才說能把拿槍射人凹成只是嚇嚇他真的不簡單
𝒯𝓎𝓅𝑒-𝓔𝓲𝓰𝓱𝓽
然後關於"態度不佳"法院算是在適用法條內從重量刑吧?
(最高,刑法§33第3款-單一20年、刑法§51第5款-合併30年)
𝒯𝓎𝓅𝑒-𝓔𝓲𝓰𝓱𝓽
天雨@去應許之地 : 因為殺錯才能這樣凹吧,畢竟殺到陌生人,根本就沒看清楚拿槍射的對象~~我記得這個事件發生在加油站,是有錄影可以判斷他們到底當下是準備怎麼做的~
天雨@去應許之地
我覺得這種持槍買兇的也能有在定義上爭吵的機會本身就是個爛事
afsj
台灣的法官感覺真好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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