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
嗯之前有提到我在看一本書叫死亡自決權。正好前兩天看到有偷偷說是身心症相關人員建議自殺者求助,下面就開始有人直接講比起尋求醫療更希望安樂死趕快引進。
如果是上半年的我,應該也會很認為安樂死合法化是好事。看這本書重新建立了很多知識,在台灣的長照沒有建立系統、沒有成為納入國家制度的標準繳納項目之前,安樂死都遠遠進不了討論範圍……荷蘭瑞士能夠執行是因為老後身為必須納稅的制度。台灣長照服務不是0,但也離服務普及和安穩老後還早得很,在沒有福利制度的情況下安樂死會成為原本可以進行治療跟安寧照護、卻直接放棄治療的手段。
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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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臉婆
我依然覺得人應該有自己選擇死亡,而且應該儘速合法。
直接放棄生命又有什麼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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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裡討論的狀況比較接近「有些其實保有知覺和意識、但受限於醫療環境不允許這類狀況消耗資源或時間,導致家屬或是仍可表達意見的當事人『只能』選擇死亡一途。」
自己之前看這本的立場完全不是以長期疾患的病人或家屬出發,但看完之後反而拓展了一點視野。
百樓.exe
看台灣的體制發展,如果這些支援系統真的發展不好,我個人確實會覺得自己寧可有尊嚴的走,也不想痛苦拖著(只限對我自己

如果是開始痴呆,更是希望能讓我在保有理智的時候自己離開,而那就跟長照系統無關了

我覺得不管相關服務發展如何,應該都有需求的
鶴|
這本也有提到痴呆之前的安樂死遺囑到底該不該具有效力,很多人說「如果我開始認不得自己小孩就讓我安樂死」但如果只是間斷性的呢?如果只是痴呆,但是其他生命跡象都正常的話呢?現在大家都是神智清明身體尚算強健,到了開始衰弱和衰弱期間是什麼狀態是很難預料的。以前我家對門鄰居爺爺後來就是失憶到誰都不認得,不過據家屬說一直很溫和,這種就算本人很早立了遺囑說馬上讓他安樂死,身邊人也肯定是要考慮再三的……
也有提醒當事人在簽署進入性命危急時放棄急救這件事情一定要跟身邊的親屬或者監護人有共識。安樂死涉及很多要素,因為身或心的衰弱和無法承受而希望減少痛苦地離世,肯定要是屬於人自己的選擇,值得多了解一下……
百樓.exe
交給別人執行對方一定會有疑慮啊XDDD 所以我的意思是,當我開始覺得自己該走了,我不想要拖很久然後把決定權交給別人,因為八成不會被好好執行,我想在自己還有能力決定跟執行時就趕快離開,但是自己執行死亡,目前因為不能自由安樂死,就只有自殺這個選擇,沒有更舒服體面的辦法,這讓我覺得人在自我生命的結束上很沒有選擇權
加 嘉
和鶴看的書類同,安樂死合法化的問題在目前大部份國家制度不完善下還是非常困難實行……
鶴|
大家神智正常自然傾向於「如果能死的話希望能好好死」,身為必死的生物,最高希望當然就是壽終正寢。
肯定也有朋友身邊有嚴重的身心障礙人士跟無法自主生活的人士吧,安樂死如果跳過福利變成選項之一,很容易會變成死亡跟政治手段。也不是說福利很好就永遠不會有死亡/政治手段,而是在福利不夠的情況下容易棄療……如果能直接選擇死亡的話,很多貧困無依(比如債務纏身)的也會選擇消失吧?福利推動會變得很艱難──反正人都要死。
在不同的身分下得考慮的項目跟優先順序會不一樣。
百樓.exe
雖然可以理解鶴姐的意思,但那會繞回一個經常被討論的問題,到底什麼程度的醫療到底該算是「福利」。

可被當成福利的醫療,多半是「如果讓這病流行起來,社會會有很大負擔」,「可能造成重大負擔的短期意外,國家幫助他渡過這個難關,剩下他可以自己處理」

而有嚴重身心障礙而無法自主生活,無法自己決定要不要死亡(表示這個人的狀況非常嚴重),這絕不是短期狀況,也不是流行病等一定得防堵
百樓.exe
他不會像是爸爸出車禍,暫時無法工作,你幫他負擔幾天住院費用,後續他回歸職場後,你就不需要幫他了。這種案例大半就是幫到他死為止

問題來了,幫這樣的人延續生命(意義上來說,讓他們延後死亡,恐怕讓家屬開心的用意,大過於期待病患可以好轉並回歸社會),「讓家屬覺得開心」到底是不是該由全民負擔的事?而且需要國家編列預算去做,表示它可能會佔用到其他政策的資源,如幫助貧窮小孩到大學畢業的學費
百樓.exe
政府的錢通常不是無上限的,要主張政府該把錢花在某地方,通常需要大家都認同這樣做有意義。然而幫一個貧窮小孩上學(直到他大學畢業),跟幫一個無法自主的人負擔長期照顧費用(直到他死亡),雖然很殘酷,但是一般優先幫助的不會是後者。它的正當性也很難被大家認同應該優先其他項目,要用全民稅金去做

除非我們財政有錢到,可以把所有不能自主生活的人的生活成本,都納入照顧的範圍。但就算是歐美國家,也辦不到這件事
加 嘉
真的要從身心障礙來談安樂死合法化的問題嗎?危險之處是會出現各種預設和法律定義問題,上面提到的例子和預設情景恕我無法認同……尤其是普遍預設死亡比長期嚴重身心障礙更好這一點非常的危險
百樓.exe
所以我本來就是希望這兩者分開談的啊??

因鶴姊提到「如果推安樂死的前提是,應該先完善沒有自主能力、長期嚴重身心障礙者的福利制度」,那表示鶴姐認為這兩者是必須掛在一起談的

然而我的想法是不管你是身心尚健全,或者是無法自主,你都有可能有安樂死的需求

這兩件事本來就是分開的議題。
百樓.exe
就算要強制把兩個議題綁在一起,「必須先讓植物人或失智患者擁有適當照護,才適合推動安樂死」,但這前提本身在歐美國家也沒有普遍共識,至今還是歸類在個人負擔而非社會福利,否則也不會有英國父母募款養植物人小孩的狀況發生

你可以主張應該由國家來養這個植物人小孩,養到他死亡(或許需要60年以上的住院費用),但一定也有人不同意由國家來這麼做

那是否只要一天植物人問題不能取得共識,就永遠不能推動安樂死?這真的是一個合理的前提嗎? 我質疑的是這個點。
百樓.exe
這兩個議題的關係人有所重疊,但不必然擁有同樣的需求。不是所有需要安樂死的人,都失去心智行為能力,就像想要同婚的人不一定想要領養/代孕,但族群是有重疊的,也不能因此主張必須先通過同志代孕/領養,才能通過同婚

一來前提的那個問題未必有共識,二來兩個問題本就非因果關係。 我覺得領養問題不用掛在一起談,不代表我認為同志都不該領養,我認為用稅金養無行為能力人有爭議,也不代表我認為植物人就該去死
百樓.exe
鶴姐的擔心類似於「如果寵物可以安樂死,那如果黑心飼主因為不想養就隨便安樂死寵物,那該怎麼辦」這是很正常的顧慮。

但現實中還是可以讓寵物安樂死。當寵物年老病痛,超過飼主經濟能力時,很多飼主忍痛讓寵物離開,我不認為飼主應該負債照顧寵物。也不認為下決定的飼主冷酷無情。

或許有人說人跟寵物怎麼能一起比,但我確實認為「生命(不論人或動物)本就是需要付出高昂代價的一件事」,當你再也負擔不起的時候,選擇放手不該是一種罪惡。(我也支持沒有經濟能力的學生媽媽選擇墮胎)

如果認為這樣想很不應該、不尊重生命,那我也就...認了
百樓.exe
我親戚是安寧病房的醫生,安寧照護的精神就是停止侵入性又痛苦的無效治療,讓病人緩和症狀,配合心理輔導,最後可以比較有尊嚴、舒服的離開

家屬當然還是可以繼續選擇花大把金錢化療,只是患者可能會因化療副作用而痛苦(直到離開的那天),但難道醫生建議轉安寧就是想要放棄你、告訴你該死了很惡毒很消極嗎?
(說實話還真的常常有人這麼罵醫生)

至於會不會有明明可以救的病人被送去安寧病房等死,我只能說我們的醫療資源,沒有多到可以隨便讓你好好一個人進去,醫生能救的人也不會叫你去安寧。如果未來安樂死通過,比照安寧病房,審核標準也不太可能是從寬
加 嘉
謝謝解釋,有認同也有不認同的部份,抱歉目前沒有深談的準備(之前提出質疑主要是因為看到圍繞嚴重身心障礙的情況,如成本和資源討論有些說法個人覺得不委)請容許我先擱下了,謝謝分享你的角度
百樓.exe
加 嘉 : 不會,說實話您也不需要接受我的觀點,我只能說如果可以拯救所有人,當然大家都想

但醫療制度及資源並不是能靠善良就生出來的東西。大家當然都會「同情弱勢」,但實際上願意掏多少錢出來幫助,大家都心知肚明。我家醫療人員多,對這種事比起場面話,更常看到的是血淋淋的現實,講的內容一般人很常覺得「你怎麼可以這樣講」,我個人是覺得這種時候講場面話也沒有意思

就像家屬都會說要救要救,但救下去後看到帳單就翻臉硬拗也不是什麼罕見的事,對此我是真的不信所有人都「傾盡資源也要救家人」(我也無意譴責,健康的人過好自己生活是正常的)
百樓.exe
我猜想您會認為不妥,是認為我說的「身心障礙者」包含健康的障礙者

本噗一開始就討論這些人會不會被家屬隨意安樂死,我討論的前提也是「當家屬已經不堪負荷,開始考慮安樂死時,我們要不要用社會資源延後這件事」

在還能繼續走下去的情況中,家屬多半都不會選安樂死這條路。但當他們真的無法負荷時,我不認為尋求一個解脫是多罪大惡極的事(他們先殺了患者再自殺,結果也一樣),那種長期身心消耗不是社會可以隨意分擔的。如果社會要分擔,再怎樣美化都難以避免談到社會成本問題。而目前看來這問題就是無解,大概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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