ಠ_ಠ
@anonymous
偷偷說
Tue, Aug 25, 2020 7:23 AM
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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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謝東霖炎上事件而獲得的偉大觀察:「你動到的不是利益、是性慾。」
「原作提供關係性、同人提供性關係。」出處:
@kokai1220 - 謝O霖事件在噗浪上和FB上兩個圈子的朋友,看法真有不小差異,不得不說FB上的朋...
這邊只想補充一件事:
會喊出二創作品等同侵權的人,都是法盲!
會喊沒拿到原作授權的二創是侵權的人,就是法盲!
為什麼呢?因為他們肯定不懂什麼叫侵權行為;噗浪上偶爾也會見到一堆人整天喊抄襲,這些人多半不知道什麼叫抄襲。
很遺憾,會喊二創即侵權,以及相信各種抄襲的人,很多還是創作者。
奉勸這些人:無知要有個限度,不要出來講話,讓別人知道你是法盲,很值得驕傲嗎?
以下引用著作權法分說清楚。噗主拉線前請勿插樓,謝謝。
ಠ_ಠ
Tue, Aug 25, 2020 7:23 AM
Tue, Aug 25, 2020 7:37 AM
以下簡單說明一個二創是否侵害原創著作權的鑑定流程:
第一步:二創作品是否重製原作表達內容?Y/N
第二步:二創作品是否為對原作的合理使用?Y/N
如果上述兩步的答案組合是「N/Y」,那麼就可以結論:該二創作品不侵害原作的著作財產權。
*以下著作權法論述內容均取自參考文獻[1][2],噗主沒有發明任何新東西。
歡迎不想吃懶人包的同好們自行閱讀參考文獻,那可寫得比噗主專業又清楚多了,畢竟侵權鑑定仍是個案論定,有相當多的細節必須逐案檢視,這邊只是談通則。
(此處不討論學術/科學發現的論文寫作,那有更嚴格的標準。)
ಠ_ಠ
Tue, Aug 25, 2020 7:24 AM
Tue, Aug 25, 2020 7:38 AM
參考資料:
[1]
章忠信,二創的合理使用與侵權——從博恩的【Taiwan】MV談起
[2]
章忠信,論文比對系統與抄襲
ಠ_ಠ
Tue, Aug 25, 2020 7:24 AM
*名詞釐清:
[二創] 著作權法中,並無「二創」一詞。望文生義,「二創」係「再次之創作」,係基於既有著作,加上自己之創意,產生新創作。若未加入新增創作之元素,僅係再現他人著作內容之全部或部分,既失其「創」之要素,則僅屬「重製」之行為,尚非「二創」。
ಠ_ಠ
Tue, Aug 25, 2020 7:24 AM
*名詞釐清:
[重製/抄襲] 創作者只要沒有區隔創作中哪一部分是「他人的著作」,哪一部分是「自己的著作」,讓讀者誤以為二創內容全都是二創者「自己的著作」,這種直接將「他人的著作」當成「自己的著作」的情形,就不是「引用」,而是學術倫理所稱的「抄襲」,也侵害著作權裡的「重製」權。
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意即,著作權法僅保護「表達」,不保護「表達」所隱含的「觀念」,此係為避免「觀念」被壟斷而無法被散布、學習。
因此,在文學/漫畫創作中,表達的方式明顯不同的相同觀念,例如兩作品中單只有人物性格設定,或眼睛頭髮顏色相同的情況,只能說是欲表達的觀念相同,稱不上侵害誰的著作權。
ಠ_ಠ
Tue, Aug 25, 2020 7:24 AM
因此,
連「重製」和「二創」都分不清楚的人,沒資格喊二創侵權。
ಠ_ಠ
Tue, Aug 25, 2020 7:25 AM
*觀念釐清:二創作品有獨立著作權。「二創」之結果為「衍生著作」,與「原著作」係獨立之二個著作。
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所謂「改作」,依第3第1項第11款之定義,「指以翻譯、編曲、改 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二創」之「衍生著作」,無論有無取得「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改作」之授權,均不影響「衍生著作」之著作權取得。
ಠ_ಠ
Tue, Aug 25, 2020 7:25 AM
由上述規定可推知,最懂得迴避侵權的二創作品,就是「只適當使用原著作的少量觀念,而不對原作加以改作,只以相同觀念,創作出獨立續集故事」、「在二創作品中誠實揭露此為某原著作的二創」的作品。
如果二創作品做到這種程度,根本不用擔憂侵害到原作的著作權。這樣的作品,完全不會侵害到原著作的著作權。
既無侵害原作著作權,在同人場上非營利販售,那完全合法且合理,不應受責難。
我個人希望,所有的二創都值得基於對原作的熱愛,達到這樣的標準。
ಠ_ಠ
Tue, Aug 25, 2020 7:25 AM
那麼如果沒辦法做到這樣的程度,那至少要維持自己的二創作品落在對原作的
合理使用範圍
。
怎麼檢查自己的二創作品還落在「合理使用」範圍呢?
ಠ_ಠ
Tue, Aug 25, 2020 7:25 AM
第一步:排除重製(抄襲)。
簡單說,絕對不要直接將「原著作」內容當成「自己著作」,否則就侵害原著作重製權。
構成著作權法中侵害「重製權」之行為,就不必再討論是不是「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之前提,利用人必須使讀者知悉,哪一部分是「他人的著作」,哪一部分是「自己的著作」。在此情形之下,再去討論利用人於「自己的著作」中,使用「他人的著作」之情形,是否屬於合理使用。
ಠ_ಠ
Tue, Aug 25, 2020 7:25 AM
Tue, Aug 25, 2020 7:48 AM
第二步:判斷合理使用。
「二創」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改作權」範圍,
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
,應取得「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改作」之授權。
也就是說,如果二創內容已經超過合理使用範圍,就請去跟原作著作權人要求授權並付授權金。
何謂合理使用範圍?
合理使用之法律效果,見於
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即「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ಠ_ಠ
Tue, Aug 25, 2020 7:25 AM
Tue, Aug 25, 2020 7:48 AM
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 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從上開第65條第2項規定觀之,可以理解,合理使用之「合理範圍」,係比較性之判準,非絕對性之認定,並無明確界線。
從利用人之角度,必須儘可能提高其合理性,往較合理之一端靠近
,勿接近模糊之界線,導致不測。
ಠ_ಠ
Tue, Aug 25, 2020 7:25 AM
一、利用之目的:二創作品主要不是營利目的販售,少量印製、場販收益與製作成本打平,在冷圈出本,都可以主張為二創作品不是營利目的販售。
二、著作的性質:二創作品的目標是什麼?政治言論自由?教學所必須?這些都是主張合理使用的可能。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總之,盡量不要引用太多原作內容。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也就是你的二創作品會不會在市場上替代掉原作——這點在非營利目的的二創比較少造成影響,也可以好好主張這點。
以上一二三四是法院審酌二創作品是否合理使用原作內容的主要標準,盡量掌握好,讓著作權法保護原作,也保護二創者——「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ಠ_ಠ
Tue, Aug 25, 2020 7:26 AM
Tue, Aug 25, 2020 7:49 AM
說完了。以下就沒有引用參考文獻睿智的意見了。
我只是不爽看到有人一直鬼叫「灰色地帶、只是版權方不抓你而已」。
著作權又不是核彈,想炸誰就能炸到誰?只要二創作者清楚掌握以上原則,就能創造完全不侵權的二創作品,扭曲仙境官方所謂
「請在著作權法規定的範圍內愉快玩樂」
的本意正是如此,所有懂著作權法的人,都知道法律有範圍。
沒有範圍的只有港版國安法,諸位小心啊!
有人肯定想酸我:搞二創這麼麻煩,幹嘛不原創?
老實說,我覺得一點也不麻煩,噗主腦子還算好用。不想用腦的人可以不要創作。
每天準時吃飯在我看來比搞懂著作權麻煩多了。
搞二創本來就是為了愛,以及向歷久不衰的人類本能致敬!
感謝噗首那句至理名言:「你動到的不是利益、是性慾。」
ಠ_ಠ
Tue, Aug 25, 2020 7:26 AM
備註:網路上隨時可以搜尋到很多以二創侵權為主題的討論,但更多只是標題殺人。
這一篇評論就是典型的標題誤導,完全不清楚「二創」包含何種活動,就大發議論:
別拿二創當藉口,《著作權法》的原則是「我沒授權,你就不能用」 -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ಠ_ಠ
Tue, Aug 25, 2020 7:26 AM
但作者顯然具名且有律師事務所背書,因此作者也在該文中承認,「著作權法允許人們在特定情況下,可不事先取得授權而直接使用他人作品。」
該文作者寫道:「比較瞭解《著作權法》的人,也許會主張《著作權法》第65條的「合理使用」的概念,認為自己雖然沒取得授權,但既標示出處、又只做個人使用且沒有營利,屬於合理使用,不構成侵害。
ಠ_ಠ
Tue, Aug 25, 2020 7:26 AM
Tue, Aug 25, 2020 7:27 AM
(該文作者寫道:)
確實,《著作權法》允許人們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不事先取得授權而直接使用別人的作品。
例如《著作權法》第46條允許學校因授課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或是第52條因報導、評論而引用他人作品......等,依《著作權法》第65條,也可能因為使用目的(商業或非營利)、著作的類型(文字、音樂、繪畫…)、使用的程度(例如整首歌複製,還是擷取片段)、對市場的影響(僅在私下聆聽,或是上傳網路甚至販售),來判斷是否屬於合理使用。」
ಠ_ಠ
Tue, Aug 25, 2020 7:27 AM
Tue, Aug 25, 2020 7:27 AM
結束,拉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omelet7669
Tue, Aug 25, 2020 7:30 AM
太強
ಠ_ಠ
Tue, Aug 25, 2020 7:53 AM
falcon6446: 有相當多專業者都明白~可惜也是有人執迷不悟啊~您可點噗浪搜尋關鍵字,看看喊二創等於侵權的人有多少
deer9585
Tue, Aug 25, 2020 8:17 AM
ಠ_ಠ: 如果海灘的沙子
snack9379
Tue, Aug 25, 2020 8:24 AM
想舉個例子 我用二創的想法 用了A作者的作品的劇情及人設 使用B作者的畫風去把A作者的作品的人設畫成B作者筆下的人設風格 然後再拿去作販賣
請指點這樣的行為是?
pitaya4220
Tue, Aug 25, 2020 8:31 AM
snack9379: 猛少女之拳?(腦中第一個想到的⋯⋯
milk8508
Tue, Aug 25, 2020 8:35 AM
Tue, Aug 25, 2020 8:37 AM
snack9379: 我流解答(參考就好):使用A作品的劇情,會有表達實質近似的問題,容易侵害改作權;畫風則理論上沒有誰的著作權的問題(比方說B厚塗你也厚塗),但如果畫出來的角色跟B的作品的角色實質近似,則也可能侵害B的著作財產權。
↑上面雖然是這麼說,但實際上還是要看個案判斷。比方說那個「實質近似」到底是什麼,有實際圖會比較好釐清。
snack9379
Tue, Aug 25, 2020 8:37 AM
pitaya4220: 這麼快就被猜到了
snack9379
Tue, Aug 25, 2020 8:38 AM
不過我沒有要鞭的意思 這個其實畫的很有趣很棒我也有買
只是好奇是否…………
milk8508
Tue, Aug 25, 2020 8:42 AM
Tue, Aug 25, 2020 8:42 AM
snack9379: 我剛依照關鍵字去台灣同人誌中心稍微看了一下,應該還沒到劇情的表達實質近似的程度,應該算是惡搞(轉化性使用)?
pitaya1482
Tue, Aug 25, 2020 8:43 AM
自稱漫畫家
bunny5592
Tue, Aug 25, 2020 9:08 AM
snack9379: 我們要先釐清你所想的「用了A作者的劇情」是怎麼使用,二創作品無論是在惡搞、搞基、搞穿越……等時,二創作者通常都已經跳脫出原作的劇情了,而二創作者創造出的劇情也同樣受到著作權保護;我們也得先釐清你所想的「使用B作者筆下的畫風」有沒有侵權問題:單純風格相似一般來說沒有侵權問題,只有市場吃不吃你風格的問題。
alien3441
Wed, Aug 26, 2020 3:19 AM
大學上課的時候問過一個來講課的律師老師相關的問題,老師曾經表示:「不是只有賺錢才算是有因此得到利益,借此得到名氣的行為也會列入評斷依據。」以及「不管有沒有打平收支,只要有收錢的舉動就算是商業行為。」
不知道噗主對這方面有沒有什麼看法? 自己身為創作者也蠻好奇的。
chick8140
Wed, Aug 26, 2020 3:44 AM
「灰色地帶、只是版權方不抓你而已」
在講的就是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是灰色地帶啊~~
chick8140
Wed, Aug 26, 2020 3:45 AM
"合理使用之「合理範圍」,係比較性之判準,非絕對性之認定,並無明確界線。"
請問要怎麼去讓"二創作者清楚掌握一個比較性的判斷標準"來創造"完全不侵權的二創作品"?
chick8140
Wed, Aug 26, 2020 3:49 AM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版權不抓,在說的包含這個,不一定是"市場上取代原作",改變腳色屬性(原版權持有者不認為自己作品有BL元素但你添加了、影響商業價值)、增加的劇情影響原作規劃、或者與原作行銷主打的方向不同影響行銷。
要怎麼去主張對原作的影響與侵權是原作方主動的行為,二創者沒辦法去作事前的規避,頂多事後舉證原作的主張無效而已。
bunny5592
Wed, Aug 26, 2020 4:14 AM
alien3441:(踰越噗主先致歉) 老師說的沒錯,「不是只有賺錢才算是有因此得到利益」,我們也要把名氣等現象列入考量,當然,這是雙向的:原作也可能因為二創的興盛更紅、獲得更多利益;「只要有金錢往來就算是商業行為」,承前述的邏輯,商業行為不是判斷有沒有侵權的唯一準則。
bunny5592
Wed, Aug 26, 2020 4:29 AM
chick8140: 您說得沒錯,我也認為創作者(原創二創都一樣)的操守是盡可能地創新,而不是一直規避。
著作權法在創立時,為了避免它無限度成為權利方打壓、限制人類智財發展的工具,才會設置「合理使用」一條,因此「灰色地帶」的意思是「存在解釋空間」,而不是灰色地帶就是錯。
pita2528
Wed, Aug 26, 2020 5:34 AM
受益良多
ಠ_ಠ
Wed, Aug 26, 2020 6:13 AM
alien3441: 你好~我也同意,所謂的得到利益,一定包括金錢和金錢以外的東西(名氣、禮物等等)。
但是「非營利」並非指「不能碰觸金錢」,而是「我們做這件事的目的,並不是為了獲取金錢」可參見各種非營利組織的定義。
我個人淺見,身為創作者或其他行業人,會想要對這個行業作出貢獻。想要貢獻一部好作品、藉由畫同人漫畫來推廣自己喜愛的作品、或者保護瀕危動物生態,都是「並非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即使在這過程中受到別人的肯定,或者獲得少量金錢報酬/捐款,仍然沒有違背「非營利」的本質。
ಠ_ಠ
Wed, Aug 26, 2020 6:16 AM
順便抒發一句自己的見解,我認為之前捲入炎上風波的謝先生,大概是錯把同人場上的所有社團當成是「以獲得金錢為目的的營利團體」,才會有那一番賺錢多、賺錢少的言論。
我認為這個看法應該不是對的。
多數同人社團,應該是在藉由創作同人作品來抒發和分享自己對原著作的熱愛,這才是他們印本本的初始目的~
guava7221
Wed, Aug 26, 2020 6:54 AM
二創算是改作吧?
第 6 條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是視為不同的作品獨立保護沒有錯,但是
第 28 條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
適用之。
第 63 條 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
改作
該著作。
他適用的範圍不像重製這麼廣,所以我覺得二創原則上還是都是侵權的。
bunny5592
Wed, Aug 26, 2020 7:16 AM
Wed, Aug 26, 2020 7:16 AM
guava7221: 您說到了一個重點:
二創算不算是改作?
這點法律從業人員和法律研究人員經常會抱持不同意見(因為前者需要遵循而後者需要研發)。
著作權法中的改作通常是指「將原作文本轉換媒體進行改編並發行」,似乎不是所有二創作品都適用於這個框架,尤其是以某某paro或某某AU發揮的二創作品🤔
guava7221
Wed, Aug 26, 2020 7:30 AM
bunny5592: 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二創應該是符合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基本上所有的二創都是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就算是某某paro或某某AU發揮的二創作品,角色也都是挪用原作的角色(應該沒有角色都換掉的二創吧?)。
python8991
Wed, Aug 26, 2020 7:35 AM
二創絕對是改作啦,這個毫無爭議
python8991
Wed, Aug 26, 2020 7:36 AM
guava7221: 角色都換掉就變原創了
bunny5592
Wed, Aug 26, 2020 7:40 AM
python8991:
當你copy+paste一部既有出版小說,再把所有人名換掉,也不是原創喔。
guava7221
Wed, Aug 26, 2020 7:42 AM
bunny5592: 他應該是說paro或是AU再把角色都換掉的情況
那個是就直接是重製了ㄅ完全不用討論了
python8991
Wed, Aug 26, 2020 7:42 AM
二創基本上就是侵權,「合理使用」是可以主張的例外
但合理使用不是自己說了算,你的看法跟法官的看法不一定相同,不要以為那是什麼滿死金牌
有買賣就是商業行為,上了法院沒人管你對作品的愛怎樣,只看你實際上有什麼行為
python8991
Wed, Aug 26, 2020 7:45 AM
bunny5592: 把人名都換掉,然後句子改寫(意思一樣沒關係)就沒問題了XD
bunny5592
Wed, Aug 26, 2020 7:48 AM
Wed, Aug 26, 2020 7:54 AM
guava7221: 我想到了金庸與江南案這個判例,最後法院的判決是:江南的作品《此間的少年》人名雖然都同金庸,但是並沒有侵犯改作權。江南最後是因為惡性競爭判賠。
此间的少年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ಠ_ಠ
Wed, Aug 26, 2020 7:50 AM
python8991: 您是不是沒看噗首?要不要再讀一次?特別是粗體的部分。那就是針對您這樣的人寫的。
python8991
Wed, Aug 26, 2020 7:52 AM
ಠ_ಠ: 你的觀念錯誤很嚴重,不要誤導噗友
ಠ_ಠ
Wed, Aug 26, 2020 7:54 AM
bunny5592: bunny,你提的見解很有趣。
我想問個假設性的問題:如果A作者看了鬼滅之刃,用主角們的名字,畫了一本現代上班族的故事,也就是把主角們設定為現代人,並且加入自創劇情,完成一部現代漫畫。劇情內容與鬼滅之刃原作的時代背景和原有劇情全部無關。
假設是這樣的同人誌,您覺得算是「改作」嗎?
milk8508
Wed, Aug 26, 2020 7:54 AM
python8991: 我是不知道一個人沒拿出相關的法學論述及判例佐證,就指責提出論點的一方觀念錯誤是怎樣啦
ಠ_ಠ
Wed, Aug 26, 2020 7:56 AM
Wed, Aug 26, 2020 7:56 AM
python8991: 本噗一開始就聲明:「
以下著作權法論述內容均取自參考文獻[1][2],噗主沒有發明任何新東西。」
如果您認為章教授的觀念錯誤得很嚴重,不能誤導噗友的話,方便提出一些品質好的論文來佐證您的論點嗎?
我們會非常感謝您的指正
如果有的話
guava7221
Wed, Aug 26, 2020 7:57 AM
bunny5592: 嗯......這個判例是中國的判例,跟我們的法律本身就不一樣
而且不好意思個人比較不太相信中國的判決會很公正
bunny5592
Wed, Aug 26, 2020 8:02 AM
ಠ_ಠ: 就我的背景與立場來看:不算欸。因為改作時有一項「忠實改編」(這是專有名詞,不是我編的)精神,如果劇情全部砍掉重練了,我覺得就不足以用「改作」來描述它。
guava7221
Wed, Aug 26, 2020 8:05 AM
ಠ_ಠ: 嗯......角色的設定比方說長相、個性、人物關係等等都是跟原作一樣的嗎?如果都是完全一樣的,我會認為這是一種改作,像是什麼羅密歐茱麗葉新編之類的東西。
不過如果單單只有名字一樣,我可能就不認為這是改作,會認同這是一個全新的創作(不過如果完全都不一樣的話為什麼要用別人的名字啦)。
bunny5592
Wed, Aug 26, 2020 8:05 AM
Wed, Aug 26, 2020 8:17 AM
guava7221: 好的沒關係XD 其實美國也有「哈利波特辭典」之類的其他判例,但情狀有點不太一樣,金庸江南案最接近就是。很可惜台灣還沒有國內判例可以研究……
我之前等了好幾年的谷●莫案被用錢搓掉了啊啊啊QQQQAQQQQ
python8991
Wed, Aug 26, 2020 8:05 AM
ಠ_ಠ: 我不知道你搞錯了什麼,但是二創作品「享有著作權」跟二創作品「侵害原作著作權」兩個是可以同時存在的
二創的「創」可以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但是侵害原作的部分仍然可以被追究
至於合理使用的主張我前面說過了,不是創作者自己說了算,擅自以為自己是合理使用其實很危險
fly7272
Wed, Aug 26, 2020 8:06 AM
推合理使用不應該自己判斷,至少上面噗主貼出的博恩MV結論也有提到
bunny5592
Wed, Aug 26, 2020 8:09 AM
fly7272: 呃噗主好像也沒說我們可以自己判,但我們可以多讀一些判例、多做一些研究後,建立心中的那把尺,畢竟著作權法的存在不是為了扼殺創意。
guava7221
Wed, Aug 26, 2020 8:18 AM
bunny5592: 不過也要保護到原作者吧,比方說原作者創作了子供向的作品,但是被二創成抹布R18(
可能還被媽媽看到以為他都是在畫一些髒髒的東西之類的
),原創作者不希望二創沒有規範也是可以理解的。
我個人是比較傾向於告訴乃論啦,如果原作沒有表示,那二創的人不會被告,但是原作如果不希望被二創也可以受到保護
bunny5592
Wed, Aug 26, 2020 8:24 AM
guava7221: 是的!所以在日本,版權方通常會先公告一些二創前提,例如不能進行怎樣題材的創作(辱作在著作權法中也有規範不行)、多少販售額以下算是非營利、發行限量GK請向版權方提出申請……等等,二創作者也會予以尊重,造就了日本互惠互利的同人圈生態~
python8991
Wed, Aug 26, 2020 8:32 AM
是說,原PO自己引用的文章,也說明了
「二創」是屬於原作者的「改作權」範圍,除了合理使用之外應該要取得原作者的「改作」授權
python8991
Wed, Aug 26, 2020 8:33 AM
原PO一直在強調重製,但忽略了著作權法還保護「改作」
bunny5592
Wed, Aug 26, 2020 8:33 AM
Wed, Aug 26, 2020 8:40 AM
我認為規範要有、自律要有,但是創作者也不要因為自律而開始過度自我審查、扼殺創意表現(我自己也是創作者所以並非站著說話不腰疼)。
過度自我審查並恐嚇他人也要自我審查好像也跟哪個魔幻國度87%像而已。
python8991
Wed, Aug 26, 2020 8:35 AM
創意是自己的,但用到別人的東西時還是盡量小心,尤其不要以為二創、合理使用是免死金牌
python8991
Wed, Aug 26, 2020 8:39 AM
ಠ_ಠ: 明顯不是章教授的文章有問題,而是你誤讀了,說誰法盲呢?
guava7221
Wed, Aug 26, 2020 9:17 AM
bunny5592: 但是台灣目前的法律就是沒有規定啦.......二創很明顯就不符合四十四到六十三條任何一條,只能看法官認為他算不算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
基本上以現行的法律這樣寫來說(沒寫的部分不算合理使用的範圍),我是認為二創都算是侵權,也比較傾向希望法律可以這麼判。
如果今天有創作者希望自己的作品不要被二創,不管是否限定營利或是哪一種形式,我都會支持他,也會希望法律可以維護他。
但是非原作者出來指責別人不要二創就只是個非常ㄐㄅ人
guava7221
Wed, Aug 26, 2020 9:20 AM
ಠ_ಠ: python8991:
其實我也覺得二創算不算侵權是一個可以討論的法律問題,以目前的法律來說,要說不侵權也可以,要說二創全部侵權也可以。並不是說支持哪一種觀點的人就是法盲之類的。
bunny5592
Wed, Aug 26, 2020 9:31 AM
Wed, Aug 26, 2020 9:31 AM
guava7221: 其實多國的著作權法(至少我讀過的美、中、日、台)都沒有規定,前述日本的同人圈狀況也只是企業/原作者(版權方)與同人作者之間的「自主規範」,不是著作權法明文規定的。
而我個人的想法是:既然是否合理使用不是我說了算,有沒有侵權也不是你說了算,我們只能討論與主張而不能將人定罪,下判決是法官的工作XD
python8991
Wed, Aug 26, 2020 9:35 AM
二次創作者應該要有的認知應該是「自己的行為有侵權
可能
」,而不是像原PO說的「只要OOXX」就可以主張合理使用,這樣很危險
python8991
Wed, Aug 26, 2020 9:36 AM
Wed, Aug 26, 2020 9:37 AM
原因如上述,你認為的合理使用,原作者跟法官不一定認同,今天不告你也不代表以後永遠不會
guava7221
Wed, Aug 26, 2020 9:37 AM
bunny5592: 是這樣說沒錯,不過我認為噗主的「只要二創作者清楚掌握以上原則,就能創造完全不侵權的二創作品」也是不正確。
老實說這根本不是努力讀法律就可以解決的問題,就算是著名法律學者提出的見解也不一定能獲得整個法學界的認同,更何況台灣目前一個判例都沒有,就算有前例,法官當時的判斷也不一定跟前例相同。
nori9088
Wed, Aug 26, 2020 11:24 AM
推python,覺得噗主的言詞過於武斷。
fly7272
Wed, Aug 26, 2020 11:33 AM
推python,覺得噗主的言詞過於武斷。(對齊樓上
fox7024
Wed, Aug 26, 2020 11:47 AM
路過順便也強調一個觀念
被告不等於你一定是錯的、你就侵權、你一定有罪
法庭上的實務判決和學術主張是會有落差的,所以事前準備資料、搞懂法律是很重要的。(所以大公司會有專門打官司的團隊)
官司是用打的,因為你要舉證說服法官相信你的說詞
不是有個權利在那,有人說你侵權你就完全侵權。人跟人之間的權利是有可能互相衝突的,所以法律大多會保留空間給法官去判斷情況。
witch7921
Wed, Aug 26, 2020 12:30 PM
Wed, Aug 26, 2020 12:32 PM
推python,覺得噗主的言詞過於武斷。(跟上
#65對於同人本出租事件的一些想法(內容很長,會先鎖回應慢慢寫)。
古備前律師的噗不錯
同人誌是否會構成著作權侵害?是否會侵害肖像權?
擷取上方連結之文字如下:
同人誌創作通常是就特定著作加以利用後的新創作,可以成為「衍生著作」,享有獨立的著作權,
但應獲得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否則將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但有時因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為市場或其他因素之考量,並不會出面主張權利,
但利用人應該瞭解未獲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會有被訴侵害的危險
,絕不能說因為同人誌有利原著作之行銷,所以原著作之著作權人不能主張權利,尤其若是同人誌還涉及商業行為,著作權人更可能會主張權利。
ಠ_ಠ
Wed, Aug 26, 2020 1:22 PM
witch7921: 謝謝你提供的參考資料,但我覺得是你方的意見過於武斷。
你引用的句子「但應獲得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否則將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就是表達「不得原作授權,就侵害著作財產權。」
這個意見明顯抵觸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即「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實際上二創侵不侵權,就不是這麼明確的Yes/No判斷,而是應由法院按照個案判斷之。
本噗並不宣稱合理使用是二創的免死金牌,而是「提醒二創者盡量不要使用原作內容,並且提出如果一定會使用到原作內容,也盡量要符合合理使用的大原則」,請勿斷章取義。
如上述:「合理使用之「合理範圍」,係比較性之判準,非絕對性之認定,並無明確界線。
從利用人之角度,必須儘可能提高其合理性,往較合理之一端靠近,勿接近模糊之界線
,導致不測。」
ಠ_ಠ
Wed, Aug 26, 2020 1:22 PM
無論如何,本噗的目的就是指出:二創作品並非全部侵權。
ಠ_ಠ
Wed, Aug 26, 2020 1:25 PM
Wed, Aug 26, 2020 1:36 PM
二創是否侵權,必須個案斷定,這個議題不能淪為yes/no這樣簡單二分法的答案。
噗主無權替所有人判斷是否侵權,同樣的其他旅人也不行。
如果創作者不能確定自己的作品是否有涉及侵權,可以找專業律師咨詢,或預約智財局找專家討論。
此外,由於「二創」一詞並不是法律用語。面對兩部作品發生侵權爭議時,法院實務上不會管那本叫什麼,同人誌或二創或OO,只會判斷兩部作品「有沒有實質近似」。如果沒有,就是沒侵害著作權。
ಠ_ಠ
Wed, Aug 26, 2020 1:35 PM
python8991: 我同意你說的「二次創作者應該要有的認知應該是『自己的行為有侵權可能』」,但不是「二創行為就是侵權」,而噗首反對的,是這種武斷意見。
更糟的是,你主張讓大家複製原作內容,只換掉角色名稱來規避「改作」,這更不可取
,更接近剽竊行為,因為這樣的行為裡,甚至缺乏「創作」的部分,這絕對不是二創。
幫你存證:
fly7272
Wed, Aug 26, 2020 1:37 PM
Wed, Aug 26, 2020 1:59 PM
不好意思我相信噗主是希望鼓勵創作,但我真的覺得我看下來用武斷判斷是否侵權是這噗提到的?
python8991
說
Wed, Aug 26, 2020 1:45 PM
ಠ_ಠ: ........我那個"名字都換掉就變原創"的脈絡是"paro或是AU",不要斷章取義阿
python8991
說
Wed, Aug 26, 2020 1:46 PM
那句話在回應guava7221
>>就算是某某paro或某某AU發揮的二創作品,角色也都是挪用原作的角色(應該沒有角色都換掉的二創吧?)。
ham8102
Wed, Aug 26, 2020 1:48 PM
GGO?
guava7221
Wed, Aug 26, 2020 1:52 PM
確實不是二創作品等同侵權;不是沒拿到原作授權的二創是侵權
但是基本上二創作品等同有侵權疑慮;沒拿到原作授權的二創是有侵權疑慮
二創目前沒有被著作權法明確規範,確實可以說是灰色地帶,噗主你的主張是有問題的
而且你不只沒有好好看噗內的回覆,你連你自己貼的資料都沒有好好看,文章裡面完全沒有寫怎樣的二創是完全沒有侵權的
python8991
說
Wed, Aug 26, 2020 2:01 PM
二創本身就不可能「完全沒有侵權疑慮」
witch7921
Wed, Aug 26, 2020 2:07 PM
Wed, Aug 26, 2020 2:09 PM
武斷的難道不是噗主嗎?直接就說出自己認為怎樣的二創作品是完全沒有侵權問題的
當然確定是否有無侵權這部分都還要交由版權方跟法院法官認可,但是我引用的句子你有看完嗎?如果版權方沒有出來主張的話那麼當然就沒有事情,不是個人只要主張自己為合理使用就完全沒有問題的,那只是判定是否有無侵權的依據
重點在於後段:利用人應該瞭解未獲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會有被訴侵害的危險。
二創是有侵權危險的,所以大家才會說二創處於灰色地帶
而且我引用的句子也是噗主喜歡引用的作者:章忠信,不管是古備前還是章忠信都說過是有危險疑慮的。請噗主別這麼武斷的說二創沒有侵權問題
bunny5592
Wed, Aug 26, 2020 5:28 PM
樓上各位不好意思,但我反覆看了本噗論述好幾次……「有侵權疑慮→完全不侵權」這個狀況是有可能發生的啊,假設我為了愛努力寫了一部原創性高的二創小說
(雖然讀起來有點拗口但情況真實存在)
,並小額小量在同人場上販售,不巧原作者認為我有侵權疑慮一狀把我告上法院,最後法官判定我沒有侵權,那我的確是「有侵權疑慮但沒有侵權了」。
雖然噗主的陳述讓你們覺得過於武斷,但是有可能發生的事實。
我想,要讓自己安心又放飛地玩二創的確要釐清這些觀念,釐不清的那就……小心翼翼地玩或是不要玩吧😂
chick8140
Wed, Aug 26, 2020 5:47 PM
bunny5592: 畢竟"有沒有需要賠償"是法院說的算,但就算法院判你不用陪,你仍舊侵權~只是仍在法院認定的合理使用範圍而已,並沒有"就沒有侵權了"這回事~
bunny5592
Wed, Aug 26, 2020 6:14 PM
Wed, Aug 26, 2020 6:17 PM
chick8140: 有可能發生舉證後「沒有侵權事實」的狀況喔。舉個比較極端的例子:一部OOC到只剩人名與原作相同的二創小說,它在法院認定下可能真的沒有侵權事實;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你也可以說它只是一部與某原作撞人名的原創小說,根本不是二創了。(其實在法律之前它是不是二創根本不重要,因為根本沒有定義「二創」這個名詞,單純個案判斷而已。)
bunny5592
Wed, Aug 26, 2020 6:28 PM
唉所以說二創作者的創作動機和精神很重要啦……首先不要用「去同人場上賺點外快」、「我這樣寫/畫可以規避侵權疑慮」之類的心態去玩二創,而是追求更好、更嗨、更爽!「這裡有個好坑好香喔大家快都來跳!」(?
道理應該大家都懂,即便這麼麻煩還下來玩的多半是真愛了。
guava7221
Thu, Aug 27, 2020 12:20 AM
bunny5592
: 老實說噗主說的狀況是不可能發生的,不是完全沒有侵權的二創不可能不存在,而是在出現法院最終判決之前,沒有創作者可以認定自己的創作完全不侵權。
並非像噗主主張只要好好研究著作產權,就可以做到完全不侵權。
而且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台灣沒有前例,最後做出只要是二創就等同侵權的結果也是可能的。
而且一直不想說,以法院的最終判決為準,除了法官本身的看法,就變成誰有錢有閒誰請的律師比較好誰就占優勢的活動喔?
二創就是有侵權疑慮,隨時可能被告,你有可能告輸需要賠償撤掉所有創作公開道歉。
fly7272
Thu, Aug 27, 2020 12:44 AM
Thu, Aug 27, 2020 12:55 AM
上面參考資料1對一個具體的影片是否侵權的分析分為:二創的著作權 、二創的著作權爭議關係 、合理使用之分析進行討論
而最後結論寫道「MV 究竟是不是合理使用, 法院係最終之決斷者」
這是我所謂武斷的地方,每個案子都要個案討論分析,而在法院判決還沒出來之前就篤定不會侵權的人⋯神奇⋯
guava7221
Thu, Aug 27, 2020 12:50 AM
而且就算MV勝訴也不代表二創就沒問題阿,以文章的分析來說,二創並沒有像MV一樣有評論的效果,所以沒有辦法用言論自由來主張自己有合理使用的必要。
bunny5592
Thu, Aug 27, 2020 2:20 AM
雖然懂你們認為噗主武斷的想法了,這點我也不幫噗主做辯解,但針對博恩的MV我想提供一些其他思考……
主張「合理使用」是無法排除侵犯其他任何著作財產權(與二創最攸關是改作權)的下一步,所以也並不是所有個案都會走到主張合理使用這一步(雖然目前出現的谷阿莫和博恩都主張了)。
bunny5592
Thu, Aug 27, 2020 2:21 AM
Thu, Aug 27, 2020 2:22 AM
其實我想過博恩MV若被提告官司要怎麼打:若〈CHINA〉作曲人(也就是當初跳出來稱博恩侵權的人,假定本案權利人,實際上不知道他是不是真的權利人)提告,這個案子的確會因為音樂的
作曲
部份未經授權出問題,有侵犯
重製
與
公開傳輸
權之疑(※注意:雖然這是一部MV,但各個授權要素要拆開來看,音樂甚至可以詞、曲分開授權,作曲部份基本上沒有改作);如果要想對博恩MV提出
改作
侵權,其實要由〈CHINA〉MV的權利方提出(通常是發行單位,例如娛樂公司,本案有沒有不知道)。因此其實當時本案雖然有人指稱侵權,但侵的什麼權?似乎少有人搞清楚。
bunny5592
Thu, Aug 27, 2020 2:21 AM
Thu, Aug 27, 2020 2:24 AM
我猜測博恩是因為作曲人開了大絕於是以大絕回敬:在這個情況下主張合理使用。畢竟如果要先取得授權,他這支MV根本不可能做出來。實務上有沒有先斬後奏、事後補上權利金、就地合法的情況?有。但本案中作曲人一開始就說他不要(我個人覺得他要也尷尬,活像是死要錢的)。
關於博恩到底有侵誰的權、侵哪些權的疑慮,章教授的文章中第三頁也有進行分析,但好像很多人沒看懂,以為博恩拿合理使用當二創的免死金牌而噗主附議,不是的,我猜博恩團隊比我們多數人都懂。
bunny5592
Thu, Aug 27, 2020 2:29 AM
另外博恩有一個創作精神我倒是很欣賞,就是「我賠我侵權我也要搞,我就是要告訴大家你多荒謬!」的反骨精神。因為真的太反骨了,大家可以不用跟我一起欣賞。
bat2916
Thu, Aug 27, 2020 3:03 AM
bunny5592:
其實我也很欣賞這點,但真的太反骨了,我不敢大聲說
shabu6721
Thu, Aug 27, 2020 3:07 AM
之前吵過的カナヘイの小動物二創事件,不知道噗主怎麼看?
guava7221
Thu, Aug 27, 2020 3:35 AM
bunny5592: 博恩的MV根本跟同人場上的二創有一定的差距,首先MV畫面的改作因為法律明文指出表演不適用,所以SAFE;歌曲的部分完全就是重製跟公開播放;歌詞才有涉及改作的部分。
而他之所以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主要是引用第52條評論的部分,也不一定可以站得住腳(畢竟都做好賠錢的準備了)。
同人場的二創根本無法舉出正當使用之必要
以MV做為例子來討論同人場的二創我覺得根本不切題,甚至從這個例子來看的話同人場上的二創侵權的可能性只會更高。
bunny5592
Thu, Aug 27, 2020 3:49 AM
Thu, Aug 27, 2020 3:51 AM
guava7221: 我最前面說了啊?
主張合理使用之前,還有「排除其他侵權疑慮」這個步驟
,也就是說,合理使用是無法排除侵權疑慮時能夠提出主張的下策,
它當然不是免死金牌,而且是下策!
那二創作品有沒有可能不侵害任何著作財產權?有的,雖然你可能會認為這樣的作品已經不叫二創了,因為你對二創的界定範圍似乎比我窄。
所以說抱持什麼態度去創作很重要,不要一上來就主張合理使用,而是先去追求作品的原創性、增加內涵深度,我們要追求的不是「規避」而是「創造」。
python8991
說
Thu, Aug 27, 2020 3:53 AM
>>二創作品有沒有可能不侵害任何著作財產權
我的認知裡面,二創
必定包含原作的部分元素
,這是定義問題,不包含原作元素的不能叫二創吧?
有包含原作元素就有侵權疑慮,這邏輯應該不難懂.............
bunny5592
Thu, Aug 27, 2020 3:57 AM
Thu, Aug 27, 2020 3:57 AM
python8991: 承前的偏激舉例:OOC到只剩撞名的二創小說作品←作者說它是二創作品;吃得下的讀者用二創角度看它;法官說他故事根本原創沒侵權;你說他不是二創作品。
bunny5592
Thu, Aug 27, 2020 4:09 AM
Thu, Aug 27, 2020 4:12 AM
另外有一個著作權概念有點重要: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現形式」而非「概念」。這個意思是:你不能聲稱他的故事跟你一樣,有一個剛毅外表柔軟內心的反差萌主角疑似侵權;但你可以聲稱他的故事跟你一樣,使用「他的內心竟是與他的外貌不符地柔軟」這一句子來描述同類型主角、而且一字不差,疑似侵權(當然法官會視比例與狀況來判斷情節嚴重性,有沒有可能就真的剛好撞句不侵權?有)。
guava7221
Thu, Aug 27, 2020 4:40 AM
bunny5592
: ?????
根本不可能規避侵權
在產權爭議上面除了作品確實相像之外,還有事實上的關連性,二創的作品都是基於原作品創作出來的。
再說就算非常OOC好了,二創大多數是標示原作名稱或是原作角色來吸引讀者和消費者的,自己標示原作,承認是原作的衍伸作。改作並公開發表、散布甚至是公開販售,到底怎樣才能不構成侵權?
如果你不標示原作tag原作角色tag,也不聲稱這是OOO的二創,當成原創發表當然可以,但是這還是我們討論的二創嗎?
不然這麼來說角色印象餐點這種東西是食物,跟原作一點點相像都沒有,角色形象概念也不被保護,為什麼還會被告,因為他把作品標出來了啊!
guava7221
Thu, Aug 27, 2020 4:49 AM
抄襲爭議之所以都會主張並不構成侵權,是因為他們否認跟原告有任何關係。會去摳句子多少一樣是原告要向法院證明兩個作品的關連性。
二創難不成還能主張跟原作沒有任何關係嗎?
guava7221
Thu, Aug 27, 2020 4:51 AM
你標著原作的名稱,上了CPtag
然後要跟法官說,我從來沒看過這個作品,這兩個句子長得一樣純屬巧合?
bunny5592
Thu, Aug 27, 2020 4:58 AM
Thu, Aug 27, 2020 4:59 AM
guava7221: 呃……雖然你說不愛看,但是金庸江南案就是這樣的案例,所以狀況是有的,但的確我對二創的觀念跟你的界定可能不符。再舉我們同人場上常見的一例:角色印象手作物,你說它到底是不是二創呢?如果要指稱它侵權,那它到底侵了什麼權呢?僅供思考。
guava7221
Thu, Aug 27, 2020 5:13 AM
bunny5592:
江南案首先他一開始在北大發行,背後的運作也算是有北大撐腰。
他並沒有在公開發表的時候標示他是金庸的同人或是其他衍伸作
,他的說法是那只是使用了跟金庸小說一樣的名字,也就是他一開始就是聲稱那是原創的小說,他的舉證也是以角色不是金庸小說的角色做出發。
你要以這做為擋箭牌,那你發表的時候就說這是原創,只是名字一樣,撇清跟二創的關係啊?
我說了阿!手作本身沒有侵權,但是你標示作品販售他的時候侵權阿?
chick8140
Thu, Aug 27, 2020 5:14 AM
Thu, Aug 27, 2020 5:14 AM
bunny5592: 金庸那的雖然是中國判的,但也可以參考~~
只用金庸作品的人名和一點點設定,時空背景劇情完全都不一樣~法官判沒有侵權,但因為他的銷售量大且有隱射金庸作品,所以被判禁止發售且銷毀庫存
bunny5592
Thu, Aug 27, 2020 5:23 AM
chick8140: 是的,最終判決是惡性競爭。
bunny5592
Thu, Aug 27, 2020 5:29 AM
guava7221: 我是比較希望大家能在指稱別人侵權時,先想清楚你到底要指稱他侵什麼權啦……因為這種事的判定不是你覺得也不是我覺得,需要證據與法條支持。並且,指出它會不會侵權我想也不是本噗用意,本噗意在提醒大家要多讀書、要多討論、要多思考不要固化(如果說得不對先跟噗主道歉),FYR
fly7272
Thu, Aug 27, 2020 5:34 AM
Thu, Aug 27, 2020 5:37 AM
我以為本噗意是在噗首粗體字的那些呢...
bunny5592
Thu, Aug 27, 2020 5:39 AM
fly7272: 不就是這個意思嗎?:
不要一上來就說人家抄襲、侵權,請先多研究法條與判例。
chick8140
Thu, Aug 27, 2020 5:41 AM
Thu, Aug 27, 2020 5:41 AM
bunny5592: 本噗的重點應該是【覺得二創作品、沒有原作受全的二創
都是
侵權的人都是
法盲
!! 因為熟讀法律後自行判斷就能創作/判斷出
該二創作品不侵害原作的著作財產權
的創作】。
guava7221
Thu, Aug 27, 2020 5:42 AM
bunny5592: 改作權,我們一直都是在談這個吧!
不論是手作商品還是作品,你自己標示認同他是衍伸作品。
要不然你就從頭到尾都說那是原創。
噗主的本意?不就是自己不好好看文章就說別人是法盲?就算喊出二創作品等同侵權,也是很合裡的一種法學主張。
fly7272
Thu, Aug 27, 2020 5:43 AM
Thu, Aug 27, 2020 5:44 AM
「會喊出二創作品等同侵權的人,都是法盲!
會喊沒拿到原作授權的二創是侵權的人,就是法盲!
奉勸這些人:無知要有個限度,不要出來講話,讓別人知道你是法盲,很值得驕傲嗎?」
bunny5592: 我看到的噗首好像沒有你說的友善
guava7221
Thu, Aug 27, 2020 5:43 AM
chick8140: 事實上沒有辦法自己判斷,你就是拿去給一圈律師看也沒有人可以給你肯定的答案
chick8140
Thu, Aug 27, 2020 5:43 AM
Thu, Aug 27, 2020 5:48 AM
bunny5592: 前面噗首這句話或許可以討論(覺得"侵權"和覺得"侵權疑慮"在討論上是否被相同的使用),但後面這句絕對是錯的~~
綜合上述討論,你絕對沒辦法自行判斷是否【二創作品不侵害原作的著作財產權】
chick8140
Thu, Aug 27, 2020 5:45 AM
做為噗首下的第一則回應,後面噗主補充的文章都是幫這個
重點與結論
做鋪成,認為本噗噗主的論述錯誤應該是合理的
chick8140
Thu, Aug 27, 2020 5:48 AM
guava7221: 另外,噗主在講的可不是"自己不好好看著作權法與判例"就是法盲,從上面討論可以看到噗主也沒有自己看完整自己引用的文章而做出與引用來源不同的結論。
噗主在講的是~~
二創作品可以完全沒有侵權疑慮
,但這是連噗主自己引用資料都反駁的論述
guava7221
Thu, Aug 27, 2020 5:51 AM
chick8140: 而且不知道他為什麼會找這兩篇資料......在我看來論文系統那篇跟二創基本就沒有什麼關聯性了,因為研究本來就是條文認可的合理使用,只差在引用太多是不是不好,而且也不是改作,跟二創完全不一樣
bunny5592
Thu, Aug 27, 2020 5:59 AM
Thu, Aug 27, 2020 6:01 AM
guava7221: 「二創作品一定涉及改作權」這點,我從實務經驗來看跟你(也跟章律師)抱持不同意見,而我們的意見都奠基在我們各自的背景與經驗上,這沒辦法,畢竟台灣也沒有實際相關判例。從你的角度來看的確會認為二創都侵權了,我理解,但不同意,不過也不妨礙我們討論。
bunny5592
Thu, Aug 27, 2020 6:00 AM
chick8140: 為什麼不能反駁引用資料?
chick8140
Thu, Aug 27, 2020 6:03 AM
Thu, Aug 27, 2020 6:03 AM
bunny5592: ?? 我沒有說不能反駁吧? 不過有幾個漏字誤字有重新編輯過,不確定是誤讀還是我用詞錯誤了
bunny5592
Thu, Aug 27, 2020 6:05 AM
chick8140: 好的XD 沒有別的意思啦單純提問,因為我自己也經常引用文獻來說明不同觀點。
guava7221
Thu, Aug 27, 2020 6:25 AM
bunny5592: 我可以理解二創轉為原創是可行的,比方格雷的五十道陰影,雖然他本來是慕光之城的同人,但是可以被視為是原創,只是他的角色原型來自於慕光之城。
如果他今天作品變成「慕光之城-Edward X Bella 五十道陰影」,當然就不行。不只是二創作者自己就將其定位成衍伸作品,也意圖使讀者將其視為衍伸作品,在這種情況當然涉及改作權。
其他的周邊產品也是一樣的道理,著作權人本來就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販售相關的周邊。
bunny5592
Thu, Aug 27, 2020 6:35 AM
guava7221: 以我的主張來說,就是會出現「雖然作者聲稱自己在二創,可是法官判定你的作品根本脫離改作範疇」這個狀況,因為改作需要符合一些忠實精神與媒體形式上的轉換。剛才說到的角色形象手作,其實考慮下來涉及到商標權的機率可能還更大一些,而不是改作權。
chick8140
Thu, Aug 27, 2020 6:38 AM
bunny5592: 當二創脫離原作太遠時(例如只剩名子相同、或者某些足以判斷作品的特徵相同)會從"侵權"的爭議變成商標權的商業競爭問題...
個人覺得金庸那個案子值得一讀也是在,提醒不是只有"侵犯著作權"是唯一一種侵犯原作者的違法疑慮
guava7221
Thu, Aug 27, 2020 6:41 AM
bunny5592: 因為法條有明確寫出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所以我認為並不侷限於所謂媒體型式的轉換。
而且就算認定不算改作權,而算是商標權,也一樣是侵權的一種,無法達成二創不構成侵權的論述。
bunny5592
Thu, Aug 27, 2020 7:12 AM
Thu, Aug 27, 2020 7:13 AM
chick8140: 落入商業競爭問題的案件就需要先進行利益衡量了,而這也是前陣子李先生被炮的主因。的確一個個案到底有沒有侵權、侵誰的權、侵什麼權,是有非常多面向需要討論的。
guava7221: 呃……我說機率大一些,但也有可能不發生的,實際上商標權的迴避還簡單多了。
guava7221
Thu, Aug 27, 2020 7:34 AM
bunny5592: 是你說商標我才說商標。
我本來的意見很清楚,我認為是改作權的問題,涉及的並非是內容相似度有多少,而且他是以原作衍伸作的方式發表的。就算內容完全不相關,但是你的作品標示就是讓人認為那是該作的衍伸作。否則你隨便創作東西,冠上別的作品的名稱就可以了不是嗎?(
這好像又變成歪曲作品的著作人格權了
)
而且你的主張是該作品算是原創完全不侵權,但是作者自己不覺得是原創,只是法院覺得是原創,這才是矛盾的地方吧?你要主張完全不侵權,就是要二創的作者在被告的時候,在法院上主張自己的作品是完完全全的原創。前面的所有例子,都是創作者本身就主張那些是原創,發表販售也都是原創,完全沒有二創的例子。
bunny5592
Thu, Aug 27, 2020 8:05 AM
Thu, Aug 27, 2020 8:31 AM
guava7221: 因為我們的主張各自建構在「
對改作權的詮釋不同
」的架構下啊,你不願意轉換角度、直接把我的主張套進你的框架下,當然會覺得我矛盾。而我也覺得你的說法有但書,好啦就這樣吧🤣
Ps. 因為我很習慣挑戰現況,對未定案件做出新的假設,想
完全明哲保身不觸法、不被任何人指稱侵權
的創作者請不要學我,甚至最好不要玩二創。
mars3079
Tue, Aug 31, 2021 4:37 AM
cod9986
: 那應該就要看二創作品帶來的「對原著維持粉絲群體的能力」等等能對原著財產權人有利之類的來判斷了。
oyster6990
Tue, Aug 31, 2021 5:17 AM
炎上大成功一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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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提供關係性、同人提供性關係。」出處:
這邊只想補充一件事:會喊出二創作品等同侵權的人,都是法盲!
會喊沒拿到原作授權的二創是侵權的人,就是法盲!
為什麼呢?因為他們肯定不懂什麼叫侵權行為;噗浪上偶爾也會見到一堆人整天喊抄襲,這些人多半不知道什麼叫抄襲。
很遺憾,會喊二創即侵權,以及相信各種抄襲的人,很多還是創作者。
奉勸這些人:無知要有個限度,不要出來講話,讓別人知道你是法盲,很值得驕傲嗎?
以下引用著作權法分說清楚。噗主拉線前請勿插樓,謝謝。
第一步:二創作品是否重製原作表達內容?Y/N
第二步:二創作品是否為對原作的合理使用?Y/N
如果上述兩步的答案組合是「N/Y」,那麼就可以結論:該二創作品不侵害原作的著作財產權。
*以下著作權法論述內容均取自參考文獻[1][2],噗主沒有發明任何新東西。
歡迎不想吃懶人包的同好們自行閱讀參考文獻,那可寫得比噗主專業又清楚多了,畢竟侵權鑑定仍是個案論定,有相當多的細節必須逐案檢視,這邊只是談通則。
(此處不討論學術/科學發現的論文寫作,那有更嚴格的標準。)
[1] 章忠信,二創的合理使用與侵權——從博恩的【Taiwan】MV談起
[2] 章忠信,論文比對系統與抄襲
[二創] 著作權法中,並無「二創」一詞。望文生義,「二創」係「再次之創作」,係基於既有著作,加上自己之創意,產生新創作。若未加入新增創作之元素,僅係再現他人著作內容之全部或部分,既失其「創」之要素,則僅屬「重製」之行為,尚非「二創」。
[重製/抄襲] 創作者只要沒有區隔創作中哪一部分是「他人的著作」,哪一部分是「自己的著作」,讓讀者誤以為二創內容全都是二創者「自己的著作」,這種直接將「他人的著作」當成「自己的著作」的情形,就不是「引用」,而是學術倫理所稱的「抄襲」,也侵害著作權裡的「重製」權。
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意即,著作權法僅保護「表達」,不保護「表達」所隱含的「觀念」,此係為避免「觀念」被壟斷而無法被散布、學習。
因此,在文學/漫畫創作中,表達的方式明顯不同的相同觀念,例如兩作品中單只有人物性格設定,或眼睛頭髮顏色相同的情況,只能說是欲表達的觀念相同,稱不上侵害誰的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所謂「改作」,依第3第1項第11款之定義,「指以翻譯、編曲、改 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二創」之「衍生著作」,無論有無取得「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改作」之授權,均不影響「衍生著作」之著作權取得。
如果二創作品做到這種程度,根本不用擔憂侵害到原作的著作權。這樣的作品,完全不會侵害到原著作的著作權。
既無侵害原作著作權,在同人場上非營利販售,那完全合法且合理,不應受責難。
我個人希望,所有的二創都值得基於對原作的熱愛,達到這樣的標準。
怎麼檢查自己的二創作品還落在「合理使用」範圍呢?
簡單說,絕對不要直接將「原著作」內容當成「自己著作」,否則就侵害原著作重製權。
構成著作權法中侵害「重製權」之行為,就不必再討論是不是「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之前提,利用人必須使讀者知悉,哪一部分是「他人的著作」,哪一部分是「自己的著作」。在此情形之下,再去討論利用人於「自己的著作」中,使用「他人的著作」之情形,是否屬於合理使用。
「二創」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改作權」範圍,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改作」之授權。
也就是說,如果二創內容已經超過合理使用範圍,就請去跟原作著作權人要求授權並付授權金。
何謂合理使用範圍?
合理使用之法律效果,見於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即「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從上開第65條第2項規定觀之,可以理解,合理使用之「合理範圍」,係比較性之判準,非絕對性之認定,並無明確界線。從利用人之角度,必須儘可能提高其合理性,往較合理之一端靠近,勿接近模糊之界線,導致不測。
二、著作的性質:二創作品的目標是什麼?政治言論自由?教學所必須?這些都是主張合理使用的可能。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總之,盡量不要引用太多原作內容。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也就是你的二創作品會不會在市場上替代掉原作——這點在非營利目的的二創比較少造成影響,也可以好好主張這點。
以上一二三四是法院審酌二創作品是否合理使用原作內容的主要標準,盡量掌握好,讓著作權法保護原作,也保護二創者——「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我只是不爽看到有人一直鬼叫「灰色地帶、只是版權方不抓你而已」。
著作權又不是核彈,想炸誰就能炸到誰?只要二創作者清楚掌握以上原則,就能創造完全不侵權的二創作品,扭曲仙境官方所謂「請在著作權法規定的範圍內愉快玩樂」的本意正是如此,所有懂著作權法的人,都知道法律有範圍。
沒有範圍的只有港版國安法,諸位小心啊!有人肯定想酸我:搞二創這麼麻煩,幹嘛不原創?
老實說,我覺得一點也不麻煩,噗主腦子還算好用。不想用腦的人可以不要創作。
每天準時吃飯在我看來比搞懂著作權麻煩多了。
搞二創本來就是為了愛,以及向歷久不衰的人類本能致敬!
感謝噗首那句至理名言:「你動到的不是利益、是性慾。」
這一篇評論就是典型的標題誤導,完全不清楚「二創」包含何種活動,就大發議論:
該文作者寫道:「比較瞭解《著作權法》的人,也許會主張《著作權法》第65條的「合理使用」的概念,認為自己雖然沒取得授權,但既標示出處、又只做個人使用且沒有營利,屬於合理使用,不構成侵害。
確實,《著作權法》允許人們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不事先取得授權而直接使用別人的作品。
例如《著作權法》第46條允許學校因授課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或是第52條因報導、評論而引用他人作品......等,依《著作權法》第65條,也可能因為使用目的(商業或非營利)、著作的類型(文字、音樂、繪畫…)、使用的程度(例如整首歌複製,還是擷取片段)、對市場的影響(僅在私下聆聽,或是上傳網路甚至販售),來判斷是否屬於合理使用。」
請指點這樣的行為是?
↑上面雖然是這麼說,但實際上還是要看個案判斷。比方說那個「實質近似」到底是什麼,有實際圖會比較好釐清。
只是好奇是否…………
不知道噗主對這方面有沒有什麼看法? 自己身為創作者也蠻好奇的。
在講的就是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是灰色地帶啊~~
請問要怎麼去讓"二創作者清楚掌握一個比較性的判斷標準"來創造"完全不侵權的二創作品"?
版權不抓,在說的包含這個,不一定是"市場上取代原作",改變腳色屬性(原版權持有者不認為自己作品有BL元素但你添加了、影響商業價值)、增加的劇情影響原作規劃、或者與原作行銷主打的方向不同影響行銷。
要怎麼去主張對原作的影響與侵權是原作方主動的行為,二創者沒辦法去作事前的規避,頂多事後舉證原作的主張無效而已。
著作權法在創立時,為了避免它無限度成為權利方打壓、限制人類智財發展的工具,才會設置「合理使用」一條,因此「灰色地帶」的意思是「存在解釋空間」,而不是灰色地帶就是錯。
但是「非營利」並非指「不能碰觸金錢」,而是「我們做這件事的目的,並不是為了獲取金錢」可參見各種非營利組織的定義。
我個人淺見,身為創作者或其他行業人,會想要對這個行業作出貢獻。想要貢獻一部好作品、藉由畫同人漫畫來推廣自己喜愛的作品、或者保護瀕危動物生態,都是「並非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即使在這過程中受到別人的肯定,或者獲得少量金錢報酬/捐款,仍然沒有違背「非營利」的本質。
我認為這個看法應該不是對的。
多數同人社團,應該是在藉由創作同人作品來抒發和分享自己對原著作的熱愛,這才是他們印本本的初始目的~
第 6 條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是視為不同的作品獨立保護沒有錯,但是
第 28 條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
適用之。
第 63 條 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改作該著作。
他適用的範圍不像重製這麼廣,所以我覺得二創原則上還是都是侵權的。
著作權法中的改作通常是指「將原作文本轉換媒體進行改編並發行」,似乎不是所有二創作品都適用於這個框架,尤其是以某某paro或某某AU發揮的二創作品🤔
二創應該是符合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基本上所有的二創都是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就算是某某paro或某某AU發揮的二創作品,角色也都是挪用原作的角色(應該沒有角色都換掉的二創吧?)。
那個是就直接是重製了ㄅ完全不用討論了但合理使用不是自己說了算,你的看法跟法官的看法不一定相同,不要以為那是什麼滿死金牌
有買賣就是商業行為,上了法院沒人管你對作品的愛怎樣,只看你實際上有什麼行為
我想問個假設性的問題:如果A作者看了鬼滅之刃,用主角們的名字,畫了一本現代上班族的故事,也就是把主角們設定為現代人,並且加入自創劇情,完成一部現代漫畫。劇情內容與鬼滅之刃原作的時代背景和原有劇情全部無關。
假設是這樣的同人誌,您覺得算是「改作」嗎?
以下著作權法論述內容均取自參考文獻[1][2],噗主沒有發明任何新東西。」
如果您認為章教授的觀念錯誤得很嚴重,不能誤導噗友的話,方便提出一些品質好的論文來佐證您的論點嗎?
我們會非常感謝您的指正
如果有的話而且不好意思個人比較不太相信中國的判決會很公正不過如果單單只有名字一樣,我可能就不認為這是改作,會認同這是一個全新的創作(不過如果完全都不一樣的話為什麼要用別人的名字啦)。
我之前等了好幾年的谷●莫案被用錢搓掉了啊啊啊QQQQAQQQQ二創的「創」可以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但是侵害原作的部分仍然可以被追究
至於合理使用的主張我前面說過了,不是創作者自己說了算,擅自以為自己是合理使用其實很危險
可能還被媽媽看到以為他都是在畫一些髒髒的東西之類的),原創作者不希望二創沒有規範也是可以理解的。我個人是比較傾向於告訴乃論啦,如果原作沒有表示,那二創的人不會被告,但是原作如果不希望被二創也可以受到保護基本上以現行的法律這樣寫來說(沒寫的部分不算合理使用的範圍),我是認為二創都算是侵權,也比較傾向希望法律可以這麼判。
如果今天有創作者希望自己的作品不要被二創,不管是否限定營利或是哪一種形式,我都會支持他,也會希望法律可以維護他。
但是非原作者出來指責別人不要二創就只是個非常ㄐㄅ人其實我也覺得二創算不算侵權是一個可以討論的法律問題,以目前的法律來說,要說不侵權也可以,要說二創全部侵權也可以。並不是說支持哪一種觀點的人就是法盲之類的。而我個人的想法是:既然是否合理使用不是我說了算,有沒有侵權也不是你說了算,我們只能討論與主張而不能將人定罪,下判決是法官的工作XD
老實說這根本不是努力讀法律就可以解決的問題,就算是著名法律學者提出的見解也不一定能獲得整個法學界的認同,更何況台灣目前一個判例都沒有,就算有前例,法官當時的判斷也不一定跟前例相同。
被告不等於你一定是錯的、你就侵權、你一定有罪
法庭上的實務判決和學術主張是會有落差的,所以事前準備資料、搞懂法律是很重要的。(所以大公司會有專門打官司的團隊)
官司是用打的,因為你要舉證說服法官相信你的說詞
不是有個權利在那,有人說你侵權你就完全侵權。人跟人之間的權利是有可能互相衝突的,所以法律大多會保留空間給法官去判斷情況。
同人誌是否會構成著作權侵害?是否會侵害肖像權?
擷取上方連結之文字如下:
同人誌創作通常是就特定著作加以利用後的新創作,可以成為「衍生著作」,享有獨立的著作權,但應獲得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否則將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但有時因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為市場或其他因素之考量,並不會出面主張權利,但利用人應該瞭解未獲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會有被訴侵害的危險,絕不能說因為同人誌有利原著作之行銷,所以原著作之著作權人不能主張權利,尤其若是同人誌還涉及商業行為,著作權人更可能會主張權利。
你引用的句子「但應獲得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否則將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就是表達「不得原作授權,就侵害著作財產權。」
這個意見明顯抵觸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即「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實際上二創侵不侵權,就不是這麼明確的Yes/No判斷,而是應由法院按照個案判斷之。
本噗並不宣稱合理使用是二創的免死金牌,而是「提醒二創者盡量不要使用原作內容,並且提出如果一定會使用到原作內容,也盡量要符合合理使用的大原則」,請勿斷章取義。
如上述:「合理使用之「合理範圍」,係比較性之判準,非絕對性之認定,並無明確界線。從利用人之角度,必須儘可能提高其合理性,往較合理之一端靠近,勿接近模糊之界線,導致不測。」
噗主無權替所有人判斷是否侵權,同樣的其他旅人也不行。
如果創作者不能確定自己的作品是否有涉及侵權,可以找專業律師咨詢,或預約智財局找專家討論。
此外,由於「二創」一詞並不是法律用語。面對兩部作品發生侵權爭議時,法院實務上不會管那本叫什麼,同人誌或二創或OO,只會判斷兩部作品「有沒有實質近似」。如果沒有,就是沒侵害著作權。
更糟的是,你主張讓大家複製原作內容,只換掉角色名稱來規避「改作」,這更不可取,更接近剽竊行為,因為這樣的行為裡,甚至缺乏「創作」的部分,這絕對不是二創。
幫你存證:
>>就算是某某paro或某某AU發揮的二創作品,角色也都是挪用原作的角色(應該沒有角色都換掉的二創吧?)。
確實不是二創作品等同侵權;不是沒拿到原作授權的二創是侵權
但是基本上二創作品等同有侵權疑慮;沒拿到原作授權的二創是有侵權疑慮
二創目前沒有被著作權法明確規範,確實可以說是灰色地帶,噗主你的主張是有問題的
而且你不只沒有好好看噗內的回覆,你連你自己貼的資料都沒有好好看,文章裡面完全沒有寫怎樣的二創是完全沒有侵權的
當然確定是否有無侵權這部分都還要交由版權方跟法院法官認可,但是我引用的句子你有看完嗎?如果版權方沒有出來主張的話那麼當然就沒有事情,不是個人只要主張自己為合理使用就完全沒有問題的,那只是判定是否有無侵權的依據
重點在於後段:利用人應該瞭解未獲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會有被訴侵害的危險。
二創是有侵權危險的,所以大家才會說二創處於灰色地帶
而且我引用的句子也是噗主喜歡引用的作者:章忠信,不管是古備前還是章忠信都說過是有危險疑慮的。請噗主別這麼武斷的說二創沒有侵權問題
(雖然讀起來有點拗口但情況真實存在),並小額小量在同人場上販售,不巧原作者認為我有侵權疑慮一狀把我告上法院,最後法官判定我沒有侵權,那我的確是「有侵權疑慮但沒有侵權了」。雖然噗主的陳述讓你們覺得過於武斷,但是有可能發生的事實。我想,要讓自己安心又放飛地玩二創的確要釐清這些觀念,釐不清的那就……小心翼翼地玩或是不要玩吧😂
道理應該大家都懂,即便這麼麻煩還下來玩的多半是真愛了。
並非像噗主主張只要好好研究著作產權,就可以做到完全不侵權。
而且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台灣沒有前例,最後做出只要是二創就等同侵權的結果也是可能的。
而且一直不想說,以法院的最終判決為準,除了法官本身的看法,就變成誰有錢有閒誰請的律師比較好誰就占優勢的活動喔?二創就是有侵權疑慮,隨時可能被告,你有可能告輸需要賠償撤掉所有創作公開道歉。
上面參考資料1對一個具體的影片是否侵權的分析分為:二創的著作權 、二創的著作權爭議關係 、合理使用之分析進行討論
而最後結論寫道「MV 究竟是不是合理使用, 法院係最終之決斷者」
這是我所謂武斷的地方,每個案子都要個案討論分析,而在法院判決還沒出來之前就篤定不會侵權的人⋯神奇⋯
主張「合理使用」是無法排除侵犯其他任何著作財產權(與二創最攸關是改作權)的下一步,所以也並不是所有個案都會走到主張合理使用這一步(雖然目前出現的谷阿莫和博恩都主張了)。
關於博恩到底有侵誰的權、侵哪些權的疑慮,章教授的文章中第三頁也有進行分析,但好像很多人沒看懂,以為博恩拿合理使用當二創的免死金牌而噗主附議,不是的,我猜博恩團隊比我們多數人都懂。
另外博恩有一個創作精神我倒是很欣賞,就是「我賠我侵權我也要搞,我就是要告訴大家你多荒謬!」的反骨精神。因為真的太反骨了,大家可以不用跟我一起欣賞。其實我也很欣賞這點,但真的太反骨了,我不敢大聲說而他之所以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主要是引用第52條評論的部分,也不一定可以站得住腳(畢竟都做好賠錢的準備了)。
同人場的二創根本無法舉出正當使用之必要
以MV做為例子來討論同人場的二創我覺得根本不切題,甚至從這個例子來看的話同人場上的二創侵權的可能性只會更高。
所以說抱持什麼態度去創作很重要,不要一上來就主張合理使用,而是先去追求作品的原創性、增加內涵深度,我們要追求的不是「規避」而是「創造」。
我的認知裡面,二創必定包含原作的部分元素,這是定義問題,不包含原作元素的不能叫二創吧?
有包含原作元素就有侵權疑慮,這邏輯應該不難懂.............
根本不可能規避侵權
在產權爭議上面除了作品確實相像之外,還有事實上的關連性,二創的作品都是基於原作品創作出來的。
再說就算非常OOC好了,二創大多數是標示原作名稱或是原作角色來吸引讀者和消費者的,自己標示原作,承認是原作的衍伸作。改作並公開發表、散布甚至是公開販售,到底怎樣才能不構成侵權?
如果你不標示原作tag原作角色tag,也不聲稱這是OOO的二創,當成原創發表當然可以,但是這還是我們討論的二創嗎?
不然這麼來說角色印象餐點這種東西是食物,跟原作一點點相像都沒有,角色形象概念也不被保護,為什麼還會被告,因為他把作品標出來了啊!
二創難不成還能主張跟原作沒有任何關係嗎?
然後要跟法官說,我從來沒看過這個作品,這兩個句子長得一樣純屬巧合?
江南案首先他一開始在北大發行,背後的運作也算是有北大撐腰。他並沒有在公開發表的時候標示他是金庸的同人或是其他衍伸作,他的說法是那只是使用了跟金庸小說一樣的名字,也就是他一開始就是聲稱那是原創的小說,他的舉證也是以角色不是金庸小說的角色做出發。你要以這做為擋箭牌,那你發表的時候就說這是原創,只是名字一樣,撇清跟二創的關係啊?
我說了阿!手作本身沒有侵權,但是你標示作品販售他的時候侵權阿?
只用金庸作品的人名和一點點設定,時空背景劇情完全都不一樣~法官判沒有侵權,但因為他的銷售量大且有隱射金庸作品,所以被判禁止發售且銷毀庫存
我以為本噗意是在噗首粗體字的那些呢...
不論是手作商品還是作品,你自己標示認同他是衍伸作品。
要不然你就從頭到尾都說那是原創。
噗主的本意?不就是自己不好好看文章就說別人是法盲?就算喊出二創作品等同侵權,也是很合裡的一種法學主張。
會喊沒拿到原作授權的二創是侵權的人,就是法盲!
奉勸這些人:無知要有個限度,不要出來講話,讓別人知道你是法盲,很值得驕傲嗎?」
bunny5592: 我看到的噗首好像沒有你說的友善
綜合上述討論,你絕對沒辦法自行判斷是否【二創作品不侵害原作的著作財產權】
做為噗首下的第一則回應,後面噗主補充的文章都是幫這個重點與結論做鋪成,認為本噗噗主的論述錯誤應該是合理的
噗主在講的是~~二創作品可以完全沒有侵權疑慮,但這是連噗主自己引用資料都反駁的論述
如果他今天作品變成「慕光之城-Edward X Bella 五十道陰影」,當然就不行。不只是二創作者自己就將其定位成衍伸作品,也意圖使讀者將其視為衍伸作品,在這種情況當然涉及改作權。
其他的周邊產品也是一樣的道理,著作權人本來就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販售相關的周邊。
個人覺得金庸那個案子值得一讀也是在,提醒不是只有"侵犯著作權"是唯一一種侵犯原作者的違法疑慮
而且就算認定不算改作權,而算是商標權,也一樣是侵權的一種,無法達成二創不構成侵權的論述。
guava7221: 呃……我說機率大一些,但也有可能不發生的,實際上商標權的迴避還簡單多了。
我本來的意見很清楚,我認為是改作權的問題,涉及的並非是內容相似度有多少,而且他是以原作衍伸作的方式發表的。就算內容完全不相關,但是你的作品標示就是讓人認為那是該作的衍伸作。否則你隨便創作東西,冠上別的作品的名稱就可以了不是嗎?(
這好像又變成歪曲作品的著作人格權了)而且你的主張是該作品算是原創完全不侵權,但是作者自己不覺得是原創,只是法院覺得是原創,這才是矛盾的地方吧?你要主張完全不侵權,就是要二創的作者在被告的時候,在法院上主張自己的作品是完完全全的原創。前面的所有例子,都是創作者本身就主張那些是原創,發表販售也都是原創,完全沒有二創的例子。
Ps. 因為我很習慣挑戰現況,對未定案件做出新的假設,想完全明哲保身不觸法、不被任何人指稱侵權的創作者請不要學我,甚至最好不要玩二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