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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毀謗 法律諮詢 跨國訴訟 妨害名譽
最近剛好看到網紅世界的小風波,簡單來說台灣人網紅A@美國台灣人網紅B@日本吵架,常見的互相隔空發文叫陣,同時雙方的粉絲也互相於臉書上發表看法,其中特定粉絲發表的某些言論有違法可能性,於是A揚言已委任律師正準備告一波。

這邊先簡單假設(一)提告人是台灣人網紅A@美國,被告是B的台灣人粉絲@台灣;然後(二)台灣人網紅B@日本,也提告A的台灣人粉絲@台灣

是的,衰小的是粉絲,因為AB兩人之間有87%幾乎告不成

請問這種於網路上的言論相關訴訟,要怎麼認定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於哪個國家提起訴訟呢?
歡迎轉到PTT或D卡,很想參考更多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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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這個法盲來亂猜一下
(一)的場合,被告人在台灣,A可以委任律師於台灣行使訴訟? (二)的場合也一樣,由B委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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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還是說要看違法行為發生在哪裡?如果發生違法言論的網路平台的伺服器架設在美國,那會變成在美國提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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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想知道後續,難得能因為這點小事旁觀跨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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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anus6466: 是喔,那追加一個跟事件無關的假設情境
(三) 住在韓國的台灣人甲,被住在日本的日本人乙透過Dcard毀謗甲的名譽,這個時候訴訟國是在哪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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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果
(四) A台灣人網紅@美國 提告 B網紅的日本人粉絲@台灣,網路平台是臉書。那會因為被告是日本人,所以訴訟國是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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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anus6466: 謝謝解說
所以就(一)的狀況,因為原告是台灣人(原告主義),且證據@臉書@美國伺服器(屬地主義),以台灣或美國的法律都可以提起訴訟的意思嗎?如果A願意也可以傳喚B的粉絲到美國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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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anus6466: 目前看起來A是打算委任台灣律師提起訴訟,但假設被告不巧是持工作簽證於香港工作的台灣人,就得傳喚被告回台灣開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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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anus6466: 也是,如同你一開始說的,最簡單就是雙方都委任律師在台灣開庭就好了
viper8561
A好像要告刑事,那B可能得親自回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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