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果🍎
@Beagle2002
Fri, Jul 31, 2020 8:29 AM
103
24
和朋友聊噗浪美美技技離職,後來歪樓開始講職場法律問題
★營業秘密與保密條款
★不競業義務
★減薪
★Offer發了又取消
貝果🍎
@Beagle2002
Fri, Jul 31, 2020 8:32 AM
Fri, Jul 31, 2020 8:41 AM
★營業秘密與保密條款
很多人工作時都有簽保密條款,但營業秘密並不能無限上綱把所有公司內的消息都算進去,而是有嚴格定義的
貝果🍎
@Beagle2002
Fri, Jul 31, 2020 8:33 AM
營業秘密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營業秘密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貝果🍎
@Beagle2002
Fri, Jul 31, 2020 8:37 AM
所以公司內部八卦,哪個主管很討厭,哪個員工是非自願被趕走的,完全不能算營業秘密。它既不是可用於生產銷售經營的資訊,也沒有鎖在櫃子裡保密不讓無關的人接觸。
貝果🍎
@Beagle2002
Fri, Jul 31, 2020 8:40 AM
★不競業義務
很多人的聘雇合約也都有不競業義務,但勞基法明訂許多要件,所以其實大部份基層小員工簽的不競業條款都沒有法律效力。
貝果🍎
@Beagle2002
Fri, Jul 31, 2020 8:42 AM
Fri, Jul 31, 2020 9:00 AM
勞基法 第9-1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勞動基準法§9-1-全國法規資料庫
貝果🍎
@Beagle2002
Fri, Jul 31, 2020 8:45 AM
為什麼有這麼多限制呢?因為如果你有仔細讀合約的話,你會發現很多公司給你簽的不競業義務他字面上的意思是
你離職後兩年內別想做相關行業
,這樣我不就不能做原本的專業工作只能去打零工?
貝果🍎
@Beagle2002
Fri, Jul 31, 2020 8:52 AM
第二款寫的,不競業義務必須是能接觸到營業秘密的職位。所以補習班、餐飲業叫基層文書助理簽什麼不競業義務,那都是無效的。
貝果🍎
@Beagle2002
Fri, Jul 31, 2020 8:53 AM
第四款則說的是公司叫員工不能從事禁止的職業活動
必須給合理補償
,大部份公司都沒給補償金,這樣的不競業條款也是無效的。
貝果🍎
@Beagle2002
Fri, Jul 31, 2020 8:58 AM
★減薪
公司不可以隨便減薪,扣薪處罰也不可以。
發 offer 之後,員工同意了,卻在還沒正式上工之前減 offer 也視同上面說的減薪。因為雙方同意 offer 之後
就視同勞動契約成立
貝果🍎
@Beagle2002
Fri, Jul 31, 2020 9:00 AM
勞基法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動基準法§14-全國法規資料庫
貝果🍎
@Beagle2002
Fri, Jul 31, 2020 9:04 AM
所以公司給勞工減薪必須要先向勞工協商取得同意,如果員工不同意的話可以不做了,終止契約,而且視同非自願離職,公司必須給遣散費和非自願離職證明。
給了 offer 卻還沒正式報到也一樣,必須視同已經來上工了又資遣的程序去走。
貝果🍎
@Beagle2002
Fri, Jul 31, 2020 9:06 AM
★Offer發了又取消
如前面說的,
公司發出 offer 員工也同意了就視同勞動契約成立
,因此因為公司片面取消契約造成的損失,都可以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比如說你已經因此租了房子,現在工作卻沒了,衍生出來的租屋損失都可以要求公司賠償。
貝果🍎
@Beagle2002
Fri, Jul 31, 2020 9:09 AM
順便貼一下舊文,原本合約都要雙方各持一份,如果公司收走聘雇合約不給你該怎麼應對。
結論是
最好是自己在簽約的時候就先拍照存證
@Beagle2002 - 遇到這種你已經簽了合約,對方拿走後卻遲遲不肯簽好還你的話該怎麼處理? 我以前...
貝果🍎
@Beagle2002
Fri, Jul 31, 2020 9:11 AM
==== 回應打開了,大家按 F5 就能留言 ====
載入新的回覆
★營業秘密與保密條款
★不競業義務
★減薪
★Offer發了又取消
很多人工作時都有簽保密條款,但營業秘密並不能無限上綱把所有公司內的消息都算進去,而是有嚴格定義的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營業秘密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很多人的聘雇合約也都有不競業義務,但勞基法明訂許多要件,所以其實大部份基層小員工簽的不競業條款都沒有法律效力。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勞動基準法§9-1-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司不可以隨便減薪,扣薪處罰也不可以。
發 offer 之後,員工同意了,卻在還沒正式上工之前減 offer 也視同上面說的減薪。因為雙方同意 offer 之後就視同勞動契約成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動基準法§14-全國法規資料庫
給了 offer 卻還沒正式報到也一樣,必須視同已經來上工了又資遣的程序去走。
如前面說的,公司發出 offer 員工也同意了就視同勞動契約成立,因此因為公司片面取消契約造成的損失,都可以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比如說你已經因此租了房子,現在工作卻沒了,衍生出來的租屋損失都可以要求公司賠償。
結論是最好是自己在簽約的時候就先拍照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