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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西站拆遷案判決 國光客運獲補償3228萬 | 聯合新聞網:最懂你的新聞網站

判決書我大致上看過了,簡單講就是「合約條文抵觸法律,故無效
北市府不賠錢的依據,是國光與公運處簽下的《土地使用契約》,其中一條「國光不得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並應將土地回覆原狀返還」

但是這合約屬行政契約,而《遷補償自治條例》是地方行政法,所以法院認定合約中的不得要求賠償條文無效,判北市府必須賠償國光3千多萬

判決書中特別寫到「原告除支付使用費外,尚須在無從預見日後情況的情形下,面臨隨時因所謂的政策需要而遭 終止契約,全無使用期限的基本保障,更已預先拋棄任何請 求被告或其所屬機關相關賠償及補償的公、私法上權利,管理機關佔盡優勢,實已達顯失公平的程度。

真的就是直接說你北市府吃人夠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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