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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需要被請求國的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審核,基本上只要一國的司法或行政機關是相對獨立的,大家其實也不用太絕望
可以帶有警覺,但也不用過度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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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指一個被控訴或被判罪的人由他當時的所在國將他交給另一個認為他在其領土內犯了罪或對他判罪的國家。通常被要求引渡的人是在被請求國的領土內,但也可能是在一國的船或飛機上。除了有條約規定外,國家之間並無引渡罪犯的義務,但有些國家對沒和其簽引渡條約的國家,也准許依互惠原則引渡。另外有些國家不引渡本國人,例如台灣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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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國際上對引渡的原則主要是這樣↓
1.本國人不引渡:原則上無論本國人或外國人均可被引渡,但有些國家例外。允許引渡本國人的國家主因是其刑事管轄權以屬地主義為主(在當地發生的犯罪才有管轄權),若不允許引渡本國人,則犯人就可能逃避司法程序。但同時採屬人和屬地管轄的話就沒這問題,例如台灣
2.雙重犯罪原則:依引渡請求國和被請求國的法律均認為是犯罪者可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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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治犯不引渡原則: 通常決定政治犯的標準含犯罪動機、犯罪時的情況、只包含若干特定罪行為政治罪(ex.大多國家將叛亂或企圖叛亂視為政治犯)、罪刑針對兩派爭奪一國政權時發生等等。但恐怖活動、無政府主義者、暗殺行為等等不算在內。有些國家也將軍事犯或宗教犯列入不引渡
但由於政治犯不引渡原則易被濫用,因此各國國內的引渡法和國際條約通常會對政治罪的範圍予以限制。例如有時政治罪同時也是普通罪(ex.縱火、謀殺),所以像瑞士的引渡法就規定若犯罪行為的主要特徵表現出普通罪多於政治罪,就應予以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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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些引渡條約也有輕罪不引渡原則(ex.依雙方法律均應處罰,但最重本刑不超過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和可引渡的罪刑程序限制(例如台灣是法院不起訴、被判無罪、免刑、不受理、正在審理、已判刑、已赦免者應拒絕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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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行為原則:將被引渡人交給請求國後,請求國只可就引渡請求書所載之犯罪為追訴或處罰,非請求書所列舉的犯罪行為,非經被請求國或被引渡人同意不得追訴或處罰,另外若被引渡人在請求國的訴訟程序結束或刑罰執行完後仍自願在請求國居留相當一段時間,就不再適用特定行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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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引渡:目前有三種說法,第一種是可以,第二種是依特定行為原則不可再引渡,第三種是若被請求國同意就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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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一般均由請求國的行政機關提出,經由外交途徑向被引渡人所在國提出。被請求國收到請求書後,有的採行政機關審核制,有的採司法機關審核制,也有兩種共同審核的。為了逮捕犯人,有時國家會派人到他國領土內將犯人綁架回國,這種行為侵犯他國主權,違反國際法,但有些國家認為逮捕國的法院仍有權審判違反國際法取得的犯人。在他國領土內逮捕犯人是侵犯一國主權,被侵犯的國家可抗議或要求賠償,但被捕的人無法以這種理由主張逮捕國的法院無權對其施行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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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若不相信中國和其他國家會依法行事,那有沒有引渡法都沒差
至於被綁架去審判,那是未經引渡程序,所以其實跟引渡法無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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