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ಠ_ಠ - 記得我國刑法規定:14歲以下不論合意與否,一律視為加重強制性交加重刑責 好奇的是,當女性有月...
為什麼我記得是「未滿7歲」才一律論加重強制性交,
7歲以上才看合意與否論§222加重強制性交(違反意願) or §227與幼童性交罪(不違反意願)啊?

是我刑法讀錯了嗎(超級大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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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帶一提,7~14是一個刑度、14~16是另一個刑度,但都可能論加重強制性交或與幼童性交這樣
如果我沒記錯啦,看大家討論得熱火朝天不禁懷疑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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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命有沒有法律系同學可以幫幫我,我真的讀得很爛很怕記錯啊啊啊
tomato1835
刑法222條有寫是14歲以下
https://images.plurk.com/5m4i0LBdgJxjXZlx3mI5rL.jpg
pea2326
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於九月七日作成九十九年第七次決議,認為:如行為人對未滿七歲之兒童為性交行為,無論其是否使用具體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手段,亦無論被害人是否有同意之表示,一律適用刑法第二二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
pea2326
https://images.plurk.com/7LphQ2ksmELzPnqtB9JOsL.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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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ato1835:
但是222是指「對未滿14強制性交(前條即221)」,所以如果是合意的話應該是227吧?
實務上是認為,7歲以下在民法無行為能力,所以延伸到也沒有「為性行為合意」的能力,才全面論處222加重強制性交

應該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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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a2326: 這樣看來我應該沒記錯(稍微安心
tomato1835
哇 學到了 (Русски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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