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期貨交易所得扣除見解不一 大法庭裁定 | 社會 | 中央社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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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姓女子辦理民國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配偶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海外期貨財產交易所得。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基本所得額4452萬4,基本稅額756萬5。曾女不服,申請復查後提起訴願遭駁回,再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曾女主張海外期貨所得有前3年內發生海外期貨財產交易損失可資扣抵,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受理本案合議庭的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法律見解歧異,認為有應予統一的必要,提案大法庭裁判。大法庭於4月10日言詞辯論後,今天裁定「稅捐稽徵機關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核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期貨財產交易所得時,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1細目有關財產交易損失扣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