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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想找得是insanity defense台灣使用(?)成功的機率,但沒有直接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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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因為精神障礙無罪判決/緩刑的行為人,在有再犯之虞的情況下會受到長期保安監護(司法精神醫院),出院條件非常嚴格,換句話說如果是對社會有危害性的患者可能終其一生都處於被監禁的狀態(長期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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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嚇阻無法產生作用的情況下本來就應該以治療取代刑責(因為處罰對他沒有意義,無法理解);而針對治療無法產生顯著作用的患者,長時間的保護性收容也可能變成常態。 v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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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成立不久的 TA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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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靠著精神鑑定脫罪的人口(?)沒有想像中的高,以美國felony來說大約有15%的案件會落入insanity defense的範疇;而台灣可以被認定為insanity的case大約落在4%左右,其中有兩成二為殺人/殺人未遂。 v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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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差異:
目前我國強制就醫/監護處分時效為5年但提出insanity defense的比例高,因為不一定會判處監護處分;美國無最長時間規定(可能終生),多為felony才會提出insanity defense。
以新聞中的草屯療養院為例,提出insanity defense的被告竊盜37%,殺人/殺人未遂22%。v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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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Naghten Rule via
司法與精神醫學的界線 via
司法精神病院 via v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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