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arthur
「為避免開發單位以切割方式規避環境影響評估簡稱環評,……爰各項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評,應以開發單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提計畫內容,依申請時之認定標準及本署依環評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規定予以認定,故應確實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時間點,以全區擴大之面積判認……。」查桃園市政府自103年度起編列楊梅體育園區相關預算,整體規劃之開發規模已達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標準,卻遲未擬具環境影響說明書,陳報環保主管機關審查。之後又以分期開發切割,未覈實全區開發面積,逕認本案主要設施工程得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直至建築師規劃之開發量體及規模已達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標準始於108年10月函送環境影響說明書進行審查惟已耽延政府重大公共建設推動時程,核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桃園市政府開發楊梅體育園區,總經費由28.82億元暴增至47.88億元,預定完工期限由109年延至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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