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t'sNotSilly
看到現在還有人在講一例一休與七天假,這麼說好了,修法前基本工時上限是雙週84小時,修法後上限是單週40小時,以一天工作8小時來說,前者就是隔週禮拜六上班,後者就是週休二日。

或許很多人會覺得很奇怪,為什麼修法前我已經週休二日?那是因為休假日的挪移。

修法前的國定假日有19天(裡面包含了像是教師節等7天的紀念日),修法前的週休二日,是把全年隔週要上班的半天(折合13天),用那7天的紀念日抵掉,另外雇主再加碼送你6天的有薪假。

所以修法前,雙週84小時的社會上普遍的工時有週休二日以及隔週休半天(大部分的傳統產業)。
lt'sNotSilly
修法把雙週84小時,改成單週40小時,目的就是減少工時以及落實全國週休二日。
lt'sNotSilly
對原本週休二日的勞工總工時沒影響,只是名目上從國定假日變成了休息日,而且原本雇主多給的六天有薪假,變成法律規定應該給的。

但對原本隔週休的勞工就有差,一年的確多出了六天有薪的假期。
打死不退的深綠堅兵-是一見
lt'sNotSilly : 還有台派獨派要過蔣臭頭跟孫蘿莉控誕辰紀念日。真夠無恥無格!
lt'sNotSilly
再來說『一例一休』例假和休假,我們平常說週休二日,但其實在法律上例假和休假是截然不同的概念,例假是雷打不動,勞基法規定一定要休的,7天一定要有一天的例假,只有在『天災事變』的情況,雇主要發函向政府報備後才可以讓勞工在例假出勤。
那為什麼修法後會多出一個『一休』的概念呢?因為勞基法只有規定一天基本工時最多8小時(超過的部分叫做加班),在單週工時改為40小時後,怕雇主故意一天工作安排7小時,禮拜六還要工作5小時,這樣還是沒有達到週休二日的效果,所以一週內安排一定要一個例假日、一個休息日,讓雇主儘量在一週5天內安排工作,讓員工可以休息二日。
為了業務需要『休息日』保留了可以加班的彈性,門檻沒有『例假日』那麼高,只要付出高額的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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