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
[國道收費員自救會]昨日至蔡英文競選總部抗議事件
這個案子我也關注幾年了,但是簽訂協議之後就比較不關心。
如果有人因為這個事件對投給民進黨有疑慮,認為「蔡政府竟然撕毀承諾」的話,我必須說自救會的訴求不是很合理。
如果有人誤以為蔡政府是不願意付出約定金額的補貼導致自救會抗議,事情不是這樣的唷!
是自救會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政府不能撥款,因為他們「反對政府補貼沒有參與自救會的失業收費員」。
〖丁】
老實說,如果是工會禁搭便車我還覺得有點道理,自救會要求政府不准補貼其他同樣身分的求職弱勢者,真的很奇怪。
政府是要援助人民,不是「獎勵」抗爭吧!
Doctor
聽起來很工鬥
~欣迪~
聽起來很工鬥+1
Timshan
這很桃產
Timshan
根本弱弱相殘
afsj
自救會的邏輯...
Muqarnas
原來如此。難怪我整個看不懂,想說補助都到位了,怎麼還需要抗爭。
$卜之娘$
原來....
Nomind-無心
珍惜生命,遠離桃產
Nomind-無心
桃產總是勞工之敵
七洵|夢回稻香🍂野澄子
很桃產(
(((゚Д゚;))) 養雞人士
Nomind-無心 : 桃產總是勞工之敵, 但是勞工愛請鬼拿藥單
Nomind-無心
你看現在那些聽信桃產鬼話的勞工,當初要他們不能找工作,要繼續抗爭否則拿不到補償
阿詭-停止更新
請問可以轉FB嗎?
Tristanoskar
看了判決書,依據「國道實施計程電子收費依法解僱之收費員就業安定補貼實施要點」補貼對象是102年12月30日大量解僱之947名收費員,而判決書裡面的原告尤美嫺等45人因不屬於102年12月30日被大量解僱那群(大量解僱名單從10月7日起算,故9月及以前解僱/離職/精簡的不適用補貼要點),他們也想要納入補貼要點適用對象所以告勞動部,我的理解是這樣。
〖丁】
我頂樓寫得很精簡,可能有誤導之虞。
所以我再補充一下。
自救會不滿的原因:1.政府補貼的標準不是照「年資」(一年一聘的累積年資),而是「弱勢的程度」,包括:經濟困難、就業困難、重大傷病或變故等等。
2.政府補貼沒有納入「並非因為遠東ETC導致不續聘的收費員」。
〖丁】
Tristanoskar : 我補充在第2點了
Tristanoskar
〖丁】 : 我想問的是那947人好像沒去告政府對吧?現在只有不適用補貼要點的人提起訴訟?
akura
其實那45人應該也是因etc而不續聘的 只是是導入期精簡人力的244人裡面 而不是在最後全面用etc而全部解聘的947人
〖丁】
自救會的論點是:一年一聘的約聘雇也應該算年資。據此論點主張不續聘的人都有權利領取補貼。(但這個主張會衍生很多問題)
行政訴訟失敗的原因之一,就是,不知道為甚麼,背後協助他們的勞團,沒有協助自救會取得訴訟團體的身分。
〖丁】
Tristanoskar : 提起訴訟的是自救會,不是「不適用補貼的人」。
akura
本院認定自救會不屬於「非法人團體」,無當事人能力,其起訴
不合法,因此裁定駁回自救會的起訴。而自救會成員則經本院行使闡
明權後聲請追加為原告,並選定原告孫秀鑾、陳瑞英、賴薇安等三人
為其餘原告起訴,因此本院針對追加原告部分為實體審理。
〖丁】
akura : 身分不同,前面這群人不在遠東的輔導就業範圍內,所以很難一體適用。
芬狼@狼谷 白夜
感覺就是不熟法律,結果原本應該要幫忙的勞團竟然沒有提醒or出手幫忙搞定法律的感覺
Nomind-無心
不,勞團就是故意的,他們那邊一堆律師,怎麼會不懂
芬狼@狼谷 白夜
抱歉因為法律文件很饒口,我的理解是自救會並沒有提告的腳色立場,必須要自救會成員,因此上訴被駁回。 而自救會提出的上訴理由,有一年一聘必須納入年資,而且必須補償非因ETC導致失業的收費員?
akura
Tristanoskar : 947裡面有部分是自救會成員 有一起訴訟
akura
芬狼@狼谷 白夜 : 一開始是用自救會 後來有找成員出來提訴訟 上訴駁回是因為不認定是行政契約
芬狼@狼谷 白夜
所以應該要打民事才對? 感覺打從一開始就搞錯上訴的目標和手段了
Tristanoskar
〖丁】 : 有兩件,不適用補貼的尤美嫺等告一案,孫秀鑾她們一案
Tristanoskar
請問有人有「林政務委員、勞動部與國道收費員自救會會商結論」(0816會商結論)的原文嗎?
天光已現 | pee
格萬物以致知_巫匠 : 吃定政府。。。(他們平均年資為多少?)
lightstars
〖丁】 : 如果是這兩點真的很難獲得支持...
akura
https://images.plurk.com/3xd8Zn9zxtGDXP6vlCAMWE.png
akura
格萬物以致知_巫匠
國道收費員共947人,馬政府給2.2億資遣,不滿意,蔡政府上任再給5.8億。算了一下,一個一年一簽的約聘人員,平均可得84多萬的補償。

請問誰被資遣可以拿84萬?誰?
〖丁】
如果第一批因人力精簡的不續聘人員也可以直接納入補貼範圍,那從以前到現在所有公部門的約聘應該都適用補貼。
所以我才說這是身份的問題。
Terri
akura : Tristanoskar 〖丁】
請問有那45人的訴狀書的原文連結嗎?
我想看訴狀書寫什麼。
因為不管45人是什麼身份(是否因etc人力精簡,是否不適用補助),法官是按照45人的「訴狀書裡寫的理由和要求」和法律來判斷45人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腳,站得住腳是勝訴,站不住腳是敗訴。
Nomind-無心
Terri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93 號行政判決
Tristanoskar
Terri : 尤美嫺等45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93 號行政判決)跟這次孫秀鑾等人協商結論不等於行政契約案(106年度訴字第1125號)是不一樣的案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93 號行政判決
Nomind-無心
由是可知,解僱補貼要點係為補貼國道實施計程電子收費而訂定,其補貼之對象為遭高公局於102年12月30日大量解僱之947名收費員,之前陸續精簡或離職之收費員,非解僱補貼要點之適用對象,此觀諸該要點第2點明白規定其適用對象為國道實施「計程電子收費」依法被解僱之收費員自明
Nomind-無心
原告既係採計次電子收費期間陸續精簡離職之收費員,而非實施計程電子收費被一次性大量解僱之收費 員,自非解僱補貼要點所適用之對象,被告依解僱補貼要點第9點第1款規定,不予補貼,尚無不合
Tristanoskar
akura : 0816協商結論提到的補償人數289+183+20=492
947-492=455,還有455人呢?
https://images.plurk.com/3xd8Zn9zxtGDXP6vlCAMWE.png
國道實施計程電子收費依法解僱之收費員就業安定補貼實施要點
照就業安定補貼要點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93 號行政判決所示,補貼是用於全部947人的,所以噗首說「自救會反對政府補貼沒有參與自救會的收費員」的出處在這?
akura
就不是自救會成員吧?
akura
Tristanoskar : 噗首說的不對 因為兩次訴訟都沒提到不能補貼自救會以外成員
Tristanoskar
akura : 106年度訴字1125的起因是自救會認為協商結論是行政契約,但補貼要點跟該結論不完全一致,因為目前還查不到判決書,我看兩者最不一致的地方在於受補貼對象才會這樣假設。
「原告認為系爭實施要點未依0816會商結論本旨完全履行,於是提起本件訴訟,主張0816會商結論為一行政契約,聲明請求被告行政院與勞動部應給付自救會成員如起訴狀附表所示金額,並給付自救會新臺幣(下同)600萬元。」
〖丁】
自救會主張的是「協議僅適用自救會成員」,而且他們後續一再明確表示自救會成員應該得到最多的補貼,不滿意非成員也可以得到那麼多。
我是綜合這些資訊得到的結論。
這就是看大家認為哪一個原則更合理了。
畢竟從法規來論,這不是政府的賠償義務,而是對弱勢者的援助。
akura
行政法院不過協議和補貼有沒有一致啦,他只說協議不是行政契約。
akura
一個是 107年度訴字第193號 說明了為何不是那947人 拿不到補助
一個是106年度訴字第1125號就昨天的判決說明為何20160816的協議不是行政契約
akura
1125的附表 有列 本來那些自救會成員照0816協議可以拿的錢
Tristanoskar
照那個協議,有455人拿不到錢
~欣迪~
請問有懶人包嗎?我看不懂了.............
pfge
就是工鬥啊
現在還是盧其宏負責嗎?
〖丁】
自救會的想法就是比較直覺:「為什麼我們的人有的拿不到錢,沒有一起抗議的人卻可以?」
我不會說他們是貪心啦。
但是確實有一個合理的解釋為什麼。
y~某mi
~欣迪~ : 法院使用法規的涵蓋範圍補償到的對象跟自救會的訴求不同吧
Tristanoskar
自救會說「政府違反承諾」跑去抗議我覺得沒有道理啦,所有因改制離職而需要補貼的人都能拿得到,比只有自救會成員拿得到公平。
他們的抗議法+新聞呈現的方式,令人以為是完全拿不到錢才激烈抗爭。
芬狼@狼谷 白夜
就刻意誤導阿~這種手法很惡質,完全利用他人的無知來達成自己的目的
~欣迪~
喔喔原來如此,感謝解惑。
天光已現 | pee
芬狼@狼谷 白夜 : 標準工鬥手法
Sixforce
反對補貼沒參加的人很正常吧 不然看別人拼死拼活等領錢就好啦
咖啡☕水獺🦦小夜燈💡
這很工鬥,而且我猜背後可能也有摑面黨等相關的人士獻策
不然為什麼這些人不去請最大在野摑面黨幫忙一起抗爭呢,ㄏㄏ
stock0129
可憐之人 必有可恨之處
didi
Sixforce : 我覺得反對資方給沒參加罷工的勞工加薪等爭取來的福利OK,但這次是"補貼"喔,補貼的意思是,雖然政府不是資方(因為該負責的資方是遠東集團),但因看收費員實在需要幫助,所以專案補貼。
政府的專案補貼當然要視對象需不需要而定,而非有沒有參與抗爭。
stock0129
簡易說: 這是額外的補貼

不是工會抗爭來爭權益
Tristanoskar
https://images.plurk.com/7CpaW3lWx8MeGFNZQvUviI.jpg
原來「國道收費員自救會不同意補貼額度和補貼對象」是這個意思
〖丁】
阿詭-停止更新 : 不好意思,我覺得只有我寫的部分不是很完整,上面的討論跟提供證據也很重要。
如果你想轉傳這個噗的話,希望你是用自己的理解去重新寫內容。
謝謝。
阿詭-停止更新
〖丁】 : 好的 了解 感謝您的回覆!!
Terri
didi : 啊,了解了,所以自救會要求政府將"專案補貼"依工作年資發也是完全不合理的。
芬狼@狼谷 白夜
照理來說,要依照年資發資遣費用應該是那間公司而不是政府,是這樣嗎?
天晴雲白
只看噗題, 了解, 謝謝告知
akura
現在那個專案經費照協議遠通 國道基金 就業安定基金均分
〖丁】
國道收費是一個政府跟廠商簽約的業務,當時因為電子化收費在即,所以發包出去的案子條件包含電子化之後,收費員的工作轉介跟補償。
從2006年開始的一年一約,就註明了這份工作在全面電子化以後會消失。
從2008年開始,修法後國道收費員應該有勞退跟年資,雇主是遠東。
然而自救會不同意,他們認為應該計算更長的年資。
〖丁】
如果對轉介的工作也不滿意,照合約國道收費員可以領走五個月薪資的補償金。
政府有監督廠商履行轉介,也對廠商不完善的轉介案例進行開罰。
〖丁】
這噗已經是懶人包了,那我再寫一個懶人包的懶人包:

自救會的訴求
補貼對象:自救會成員
補貼標準:依照任職年資

政府的條例
補貼對象:特定日期起算大量資遣的收費員
補貼標準:依照生活困難的程度,有一定上限
芬狼@狼谷 白夜
話說 這樣之前馬政府時期抗爭的原因,是否就是條約沒履行?
〖丁】
芬狼@狼谷 白夜 : 一開始抗議的重點是遠通怠慢轉介,聯絡沒有做好,介紹的工作很差等等
後來才開始有年資等要求
Nomind-無心
一開始主要是不滿意轉介的工作
芬狼@狼谷 白夜
這我有印象,就是滿刻意刁難的,有轉介到離自己住家很遠的工作,也有刻意丟去和自己完全不合的單位這樣
Nomind-無心
這也是互相啦,雙方要求都有點.....
Nomind-無心
不能加班、不能輪班、不能離家太遠、專長要符合(阿你就沒專長....),最後當然沒工作
〖丁】
坦白說,中高齡失業,只有國道收費工作經驗,是不太好找。
Domo☆🦮
7-11全家 之類的?
律⚓
Domo☆🦮 : 超商比起二度就業更喜歡找大學生
胡不歸
一枚油箱沒油壞掉的熊貓大叔
補充一下好了,現在還看得到出現的自救會成員最後都變成職業的抗爭者了,一來中年二度就業本來就不容易,而且抗爭次次都要到不然後面有吵到話就沒你的份了,有經濟壓力的二度就業者哪個受得了,這也是你在其他桃產總系的其他抗爭場合 例如長榮華航罷工等等會看到國道收費員自救會旗子 來串連聲援
☆ 阿遙 ☆
https://images.plurk.com/5ZMkPt0FREIvCW9cgZnrOD.jpg https://images.plurk.com/1BII35YK20PNq8DxGnu4q5.jpg
小范💠罷啦罷罷罷~
噗主你好,請問我可以轉這噗的連結在我朋友的臉書貼文下留言嗎?我想給她看看不同觀點的討論內容
〖丁】
小范💠罷啦罷罷罷~ : 轉連結而不是擷取內文的話,可以喔
小范💠罷啦罷罷罷~
〖丁】 : 好的謝謝!我直接轉連結!
宇治金時
終於搞懂了!
冷羽降塵
現在大概只能咬著:有問題你還簽,簽了你就是要負責 來說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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