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生Sheer
@sheer2130
說
Sun, Dec 1, 2019 11:40 AM
Wed, Dec 4, 2019 6:15 AM
129
174
Re: [新聞] AED廣布全台可救人 為什麼使用率這麼低
魏崢是台灣的心臟權威,這方法比CPR簡單且安全
看到人倒地
1、打119
願意的繼續往下做
2、配合119接線員指導看看病患有沒有心跳呼吸。
願意的繼續往下做
3、如果沒有,看你願不願意接受119的電話指導CPR。
願意的繼續往下做。
彌生Sheer
@sheer2130
說
Sun, Dec 1, 2019 11:40 AM
4、如果有人在旁邊通知他去拿AED,沒有的話就手機開擴音,直接讓119指導你CPR,重要的是維持心臟功能,再廢話一句,肋骨斷掉很正常,越用力對患者的心腦功能越好。
5、等119救護車到達,只要沒有人浪費救護資源或是住偏遠山區,大多時候從你打119報完地址的那一刻算起,救護車就出動了,3-7分鐘之內會到達。
6、離開就好,119不會跟你留資料,不用擔心法律問題,現在都是119在指導民眾了,有事?
]是消防局內部的懲處,回家放鬆心情,感謝你做了一件好事。
掰噗~
@baipu
說
Sun, Dec 1, 2019 11:41 AM
說不定真的有
風冰
@windice
Sun, Dec 1, 2019 11:44 AM
如果運氣不好,你剛好救護車不能馬上到達,只要中途停下來就等著被吉吧
☆紫月靈✨
@aslan0427
Sun, Dec 1, 2019 11:45 AM
我大概只會到1耶,真的會怕被吉
ㄅㄖ換帳◆此處冬眠中
@BAIRE
說
Sun, Dec 1, 2019 11:48 AM
樓上有沒有看內文啦
緊急救護法規已經立法刑事民事都能免責。
黒姫🦋蝴蝶ܤ
@s901152
說
Sun, Dec 1, 2019 12:00 PM
我也只到1,不敢對不認識的人做CPR!
星塵卡斯特 Ж
@CZXtar
Sun, Dec 1, 2019 12:07 PM
Sun, Dec 1, 2019 12:07 PM
風冰
:
☆紫月靈✨
:
黒姫🦋蝴蝶ܤ
: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4-2 條第1項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
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
黒姫🦋蝴蝶ܤ
@s901152
說
Sun, Dec 1, 2019 12:46 PM
星塵卡斯特 Ж
: 謝謝我知道,但我的重點是口對口人工呼吸這部分啦wwww
克菈莉絲|倦
@nakahikari
Sun, Dec 1, 2019 1:02 PM
現在新版的CPR指引,若不願口對口,純壓胸也有一定效果!
小強-QB扮演中
@jimsun5052
Sun, Dec 1, 2019 1:03 PM
路過的路人幫回復,現在不推廣口對口人工呼吸,一直壓,直到AED送到或救護人員接手就好
ダンジョン中のスライム
@a5190828
Sun, Dec 1, 2019 1:06 PM
雖然知道很有可能弄斷肋骨,但是萬一要下去做,然後做到斷掉我可能還是會慌.....
星塵卡斯特 Ж
@CZXtar
Sun, Dec 1, 2019 1:24 PM
黒姫🦋蝴蝶ܤ
: 口對口其實作用不大,因為吹進去的氣包含二氧化碳,反正腦幹還在正常運作,讓患者的反射神經去呼吸就好,專心輔助心臟循環反而比較有幫助
紅色歡樂小飛飛
@Hardstand
Sun, Dec 1, 2019 1:37 PM
弱弱問...先不說做死患者的免責...記得是不是一旦開始做了,到患者恢復意識或有專業救護人員接手前不能隨便停下? 還是關於這部份也有修正? 比方說我壓了幾分鐘突有急事不得不離開現場,可以交接給下一位路人接手?
阿菊ʷᵉ ᶜᵃⁿ ᵈᵒ ⁱᵗ
@mikagextedo
Sun, Dec 1, 2019 2:03 PM
肋骨斷掉是正常
一直壓要消耗大量體力所以最好是有多人輪替壓胸
LRK952
@LRK952
Sun, Dec 1, 2019 2:05 PM
一樣只是1,不只是法律的問題,而是沒有擔負一條生命的覺悟。
紅色歡樂小飛飛
@Hardstand
Sun, Dec 1, 2019 2:40 PM
嗯...從另一個方面來說,若生命是死在自己手上,只要想到死者家屬或外界因悲傷或究因而不自覺散發著"會不會是你急救不當"的責問與疑慮,就算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也會容易讓人卻步就是了,尤其是完全沒有接受過訓練的人。
或許強制推廣上CPR急救課程會更有輔助效果...吧? 個人覺得有沒有基本概念會有差。
紅色歡樂小飛飛
@Hardstand
Sun, Dec 1, 2019 2:59 PM
覺得這就是個人選擇的問題了...一方認為只是壓幾下的事情,對另一方可能未必只是壓幾下的問題。可以鼓勵,但是也不用去苛責會猶豫的人的想法。大概是這樣吧。
另,真的要修正"怪責救助者(醫生)"的社會風氣Orz
風冰
@windice
Tue, Dec 3, 2019 3:43 AM
星塵卡斯特 Ж
:
修正是該年2月 事情是該年6月 780萬我還是等救護車吧
彌生Sheer
@sheer2130
說
Wed, Dec 4, 2019 6:13 AM
Wed, Dec 4, 2019 6:13 AM
魏崢是台灣的心臟權威,這方法比CPR簡單且安全
Gahe★(ง°`ロ°)ノ❤
@GayHi
Fri, Dec 6, 2019 2:36 AM
不好意思 路過=D
風冰
: 我們在宣導的時候常常會有人拿這件出來提
但這位"保姆"被判賠的原因是因為"業務過失致死"
他本來就應該要會這項技能
而且如果你有去翻別家報社的新聞會發現他在CPR的時候
這個小朋友是有在掙扎的(但前提是這新聞可信啦
風冰
@windice
Fri, Dec 6, 2019 2:43 AM
我有個問題,如果因為幫助救人,但是被提告後,會被迫約談或是上法院,是否有相關法律保障呢?今天我只是旅遊時協助,cpr,但是被對方告上法院,就算最後可以用這條保護,如果台北人在屏東被吉,是否還要被迫跑法院呢?
Gahe★(ง°`ロ°)ノ❤
:
Gahe★(ง°`ロ°)ノ❤
@GayHi
Fri, Dec 6, 2019 2:53 AM
Fri, Dec 6, 2019 2:54 AM
風冰
: 這就是目前的問題了 就算免除法律責任 但還是會被告
就我知道的 民事刑事的管轄法院是屬於"被告"及"行為發生地"的
目前所謂的免除刑責大概就這幾條法規吧
好撒馬利亞人法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緊急危難的情況則是這邊
緊急避難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Gahe★(ง°`ロ°)ノ❤
@GayHi
Fri, Dec 6, 2019 2:54 AM
F5一下
星塵卡斯特 Ж
@CZXtar
Fri, Dec 6, 2019 2:54 AM
Fri, Dec 6, 2019 2:54 AM
風冰
: 跑法院方面遵循以原就被原則,要跑遠路的是原告方,除非你戶籍地跟現居地不同
風冰
@windice
Fri, Dec 6, 2019 2:57 AM
Fri, Dec 6, 2019 3:00 AM
星塵卡斯特 Ж
: 如果是行為發生地?還有就算是你的居住地跑法院也不是一次就可以解決?也不一定很近,還有百分百要請假(ry,感覺是不是這塊應該可以做的更好
星塵卡斯特 Ж
@CZXtar
Fri, Dec 6, 2019 3:01 AM
Fri, Dec 6, 2019 5:38 AM
沒注意到特別法
《民事訴訟法》第1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第15條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
得由
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5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可以評估在哪個法院開庭對他有利
Gahe★(ง°`ロ°)ノ❤
@GayHi
Fri, Dec 6, 2019 3:03 AM
謝謝補充
風冰
@windice
Fri, Dec 6, 2019 4:02 AM
所以被告屬於刑法和民法結果會不同了
星塵卡斯特 Ж
@CZXtar
Fri, Dec 6, 2019 5:38 AM
補充民訴第1條
載入新的回覆
1、打119
願意的繼續往下做
2、配合119接線員指導看看病患有沒有心跳呼吸。
願意的繼續往下做
3、如果沒有,看你願不願意接受119的電話指導CPR。
願意的繼續往下做。
5、等119救護車到達,只要沒有人浪費救護資源或是住偏遠山區,大多時候從你打119報完地址的那一刻算起,救護車就出動了,3-7分鐘之內會到達。
6、離開就好,119不會跟你留資料,不用擔心法律問題,現在都是119在指導民眾了,有事?
]是消防局內部的懲處,回家放鬆心情,感謝你做了一件好事。
緊急救護法規已經立法刑事民事都能免責。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4-2 條第1項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一直壓要消耗大量體力所以最好是有多人輪替壓胸
或許強制推廣上CPR急救課程會更有輔助效果...吧? 個人覺得有沒有基本概念會有差。
另,真的要修正"怪責救助者(醫生)"的社會風氣Orz
風冰 : 我們在宣導的時候常常會有人拿這件出來提
但這位"保姆"被判賠的原因是因為"業務過失致死"
他本來就應該要會這項技能
而且如果你有去翻別家報社的新聞會發現他在CPR的時候
這個小朋友是有在掙扎的(但前提是這新聞可信啦
就我知道的 民事刑事的管轄法院是屬於"被告"及"行為發生地"的
目前所謂的免除刑責大概就這幾條法規吧
好撒馬利亞人法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緊急危難的情況則是這邊
緊急避難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民事訴訟法》第1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第15條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5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可以評估在哪個法院開庭對他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