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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國的「版權所有,翻印必究」】

凡發販或分送不論何種印刷物件,如該物件並未印明印刷人之姓名及印刷所所在者,即以犯法論。凡違犯本條者,即依本律本章第六條之罰銀,或監禁,或罰級監禁兩科之法科之。並將所有無印刷人姓名及印刷所所在之各該印刷物件充公或銷毀,亦不問該印刷物件之可否印刷。──(〈大清印刷物專律〉第二章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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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德輝著《書林清話》中曾記載,宋眉山程舍人宅刻王偁《東都事略》,目錄後有牌記:「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許覆板」。這是迄今發現世界最早的版權宣示,雖然中國有此申告版權的觀念。但 智慧財產權(IPR law),特別是版權這一區塊,在近現代中國的生根過程可說舉步維艱。因為中國政治掛帥的程度和對「社群」、「社會」的重視,經常凌駕倡導「個人」的西方各國觀念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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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國聯軍之役 簽訂的 辛丑和約,帶來的影響不僅負面的割地賠款,在列強的催促和施壓下,加速清朝對商標、版權、專利的相關法案的制訂腳步。然而也有學界人士對此持保留態度,如 京師大學堂 管學大臣張百熙,便不建議允許美國於商約中索取原文版權,因為各國必將因此援請均霑利益,如此則各國書籍翻譯為中文將有種種困難。正值大量引進西學現代化之際,實對國家教育文化的發展有極大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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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地安那大學伯明頓分校歷史系王飛仙(Fei-Hsien Wang)助理教授的《Pirates and Publishers: A Social History of Copyright in Modern China》10月由普林斯頓大學圖書館出版。王教授引用過去較少受注意的史料,說明中國作者、出版商及官員逐步建立版權觀念的過程。以及他們為國家在版權談判上設想的種種戰略。特別是面對中國從古老帝制邁向共和國政府,法規貫徹力有未逮的時期,書商和出版業者制訂並維護著自己的出版規制和規章,更顯得格外可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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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商務印書館版權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
商務印書館版權案 – 中研院近史所檔案館

📗參考資料:〈清末民初中美版權之爭〉(吳翎君,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38期,2012.11)
https://history.nccu.edu.tw/...
靄 -手取川河景第六排
大清的目的不是智慧財是印刷品管制~但大家印前都說好了的話可能根本流不到市面給人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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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禁書的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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