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君SF🧩流浪謎境
斯賓諾莎Spinoza 閱讀哲學家系列 麥田出版
《斯賓諾莎》這本書剛從圖書館熱呼呼地拿到手。隨手翻了一下,沒有像Hume那本一樣有列出Spinoza主要的作品,也沒有在各章節後面引用Spinoza的原典,有點可惜。但是隨後又注意到,整本書基本是在講Spinoza的在內容是形上學書名卻是《倫理學》。內容基本上涵蓋了,實體、神跟祂的屬性、知識論、人性、情感、跟自由意志等,其實也算是常見的議題。
作者是英國哲學家Roger Scruton,曾有一本《聰明人的哲學指南》由究竟出版社翻譯出版。內容嘛,行文風格跟一般分析哲學家很不一樣,畢竟這老兄做的是歐陸哲學跟美學。
老樣子,討論心得下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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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inoza的《倫理學》是一本很特別的哲學作品,寫作的方式跟歐幾里德的《幾何原本》是類似的。透過一些定義(definitions)跟公理(axioms),可以推導出一些定理(theorems)。如果中間的推導沒有問題的話,則定理都會是邏輯上為真的,也同時是必然為真的,就像幾何學跟數學的命題那樣。
《倫理學》主要關心五個問題:
1.為什麼有東西存在?
2.世界是如何組成的?
3.在眾多事物當中,我們人具有什麼樣的地位?
4.人類是自由的嗎?
5.我們該如何生活?
對Spinoza來說,這些問題單單透過經驗都無法回答,唯一的回答途徑只能靠推論,一種嚴格的演繹推論。Scruton做了一個有趣的觀察,他認為不像笛卡兒從懷疑出發最終建構出他的形上學大廈,Spinoza從這個大廈出發,一步步往下探究人類的本性跟最終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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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學》的第一部份就是考察「神」這個概念。Scruton說Spinoza跟當時代的哲學家一樣,相信有某種自因(cause of itself)其自身是存在著的事物,如果不接受這個預設,則許多事情將會缺乏最終的解釋、原因跟說明。按照這種自因的定義,它本質上就是一個存在的事物,不接受或否定它就會導致矛盾,所以他是必然存在的(necessary being),而這東西就是被稱作「神」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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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倫理學》一書中的第一的定義:自因,其本質上就是存在的事物。
Def2:一個東西被另一個同性質的東西所限制,就叫做finite in its own kind
Def3:實體(substance)就是透過自身能被理解或認識的事物,而無需借助其他事物的概念來理解。[簡單來說,實體somehow是intrinsic而不是extrinsic]
Def4:屬性(attribute)就是由知性來看,構成實體本質的東西。
Def5:模態(mode)就是實體的modification or affection,也就是透過他物而被認知的東西[我在想這應該就是extrinsic,相較於Def3]
Def6:神就是絕對無限的存在,具有無限多屬性的實體,且每一個屬性都表示著永恆與無限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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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f7:由自身本性所決定的就是自由的;而由他物所決定的就是necessary or compelled。
Def8:永恆(eternity)就是存在本身,僅憑透過理解就能掌握它為永恆事物的定義,也就是necessary be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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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Scruton的解釋,Def1(i.e.本質上就是存在的自因)的概念是來自於中世紀的Moses Maimonides而來的,自因是自我解釋(self-explanatory)的存有,它同時也是self-produced。
至於Def2涉及的有限跟無限概念,按Spinoza而言,是在同樣種類內一個事物限制了另一個事物,例如說,太陽作為一個物理事物,無論它再大,也不比一個思想還要大,因為這兩個事物之間是不同種類的,故無法互相限制對方。只有物理的能限制物理的、心裡的限制心裡的,以此類推。而所謂A能限制B,意思就是A比B還要廣大、持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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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f3的實體則是整個Spinoza形上學的核心概念。也是現在分析形上學裡很喜歡討論的grounding概念延伸的議題之一。實體事物依賴其他事物存在的事物,凡不是實體的東西,它的存在都要仰賴於其他東西才能說明或存在。
Def5的「模態」可以跟實體概念一起解釋。一個Scruton舉的例子是一張摔碎爛的椅子,爛掉的椅子就是椅子(假設它是實體的話,雖然事實上它不是)的一個mode,亦即實體被影響(affected)的樣子。而Def4的「屬性」則是我們可以透過它來認識實體的方式之一。簡單來說,我們有多餘一種描述實體的方式,且每一種都可以各自完整地描述同一個實體。
Def6就是關於神的定義,神,這邊指的是哲學家的神,而不是任何教派的人格神。這裏關於神的討論有一點點複雜。首先Spinoza區分「永恆」跟「延續」之間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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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恆」是Def8,「延續」則是在時間內可以允許無限制地存在,永恆則是時間之外的存在。所以這裡涉及一個關於「神」的問題:究竟神是存在於時間之內還是時間之外?例如,對Spinoza來說,數學對象跟神一樣,其存在是永恆的,所以是存在於時間之外的。而Def7討論自由,想當然耳,只有神是完全地自由的;而仰賴他物,或是被限制的事物都不是自由的,只有神這種self-dependent、self-explanatory、cause of itself才是自由的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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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Spinoza規定了幾條自明的(self-evident)的公理,主要有七條。前兩條本身是有關於完備的公理,完備的意思是說,對任何事物,不是X就是非X。
第三跟四條則是有關於因果關係,且跟Hume不一樣,這些歐陸理性論者都認為因果關係是必然關係,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而且要能認識結果,就必須要認識其相應的原因才行(Axiom 4)。
第五條公理本身就是跟笛卡兒的二元論對著幹的,因為凡兩物之間毫無共通處,就不能互相理解,更遑論其中一個包含另一個的概念,心靈跟身體就是典型的例子。
第六條說Truth包含它的對象;公理七只要能被設想是有可能不存在的,則其本質不包含存在,換言之,mere possibilia的本質不包含存在;許多actual entities也是本質上不包含存在的。簡單說,這些都不是必然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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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光是Spinoza這裡的定義跟公理就已經包含了許多近代哲學家討論的東西了;因果、心物、神、實體、性質、人、自由意志、存在、表述命題(特別是intension跟extension)等等。
對Spinoza來說,「A是B」其實就是在說「B在A之內」、「B必須透過A被認識」、「不可能在不說明A的前提下說明B是什麼」(cf. Axiom4)。而透過依存於其他事物而得以存在的事物,必須透過認識其原因才行,否則就是自我依存且通過自身就可以認識的事物。
剩下來的《倫理學》第一部分的工作,就只是在論證「神是唯一(且永恆)的實體」,其他事物(非神的事物)都存在於神之內,且只是模態同時其存在也是依賴於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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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inoza的論證厲害的地方不只是上面那個存有論的論證,而且還證明了神包含了一切事物,沒有東西可以存在於神之外。論證大致上是這樣:
如果存在有別於神的事物,要嘛它在神之內而依賴神的存在,要嘛在神之外,而使得神受到限制成為有限的事物(by Def2)。
但是這是不可能的,因為神是絕對無限的存在(by Def6),因此任何有別於神的存在都是在神之內而依賴於神的存在而存在。
因此,世界裡只有一個實體,aka神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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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常在讀近代哲學史時,介紹Spinoza,一定會討論他在自由意志上的觀點,並把他歸類為決定論者。為什麼呢?因為對他來說,所有有限的事物都是因果鍊的一環,命題29說「自然中沒有偶然,一切都是受到神的必然性所決定」。而且Def7說只有神是自由的,只有神有自由能創造自然(natura naturans),而這些被造之物是在神之內透過神而被認識的事物(natura naturata)。既然是連意志都是透過神所創造的,所以意志不是自由的而是必然的(命題32),因此,萬物只能在已被神規定的產生的狀態中存在,而不能在其他狀態中存在(命題33)。
簡單來說,這個存在在神之內的世界是個決定論的世界,神規定好這個世界的秩序跟狀態,這個世界一切的事物跟發生的事實都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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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學》第二部分討論屬性跟心物關係。在他那個時代,屬性可以被分成兩類,就是在笛卡兒那邊著名的區分:思想(thought)跟廣延(extension)。神既是唯一實體,且自身就是自然,那就表示神同時擁有這兩類屬性。意外的是,Spinoza在心物關係上也是採取一樣的立場。如果一個實體,同時是思想也是廣延,那麼要如何調和笛卡兒在二元論上的困難呢?對Spinoza來說,他的策略是把這兩類屬性當成是認識一個實體的途徑或方式而已,所有自然世界中佔有廣延的事物都有思維的一面,相應地,所有能夠思維的事物也都具有廣延的屬性。(cf. 第二部分的命題21)。Spinoza在第二部分裡用許多命題跟注釋討論同一個問題,不僅僅是屬性是如此,模態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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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跟笛卡兒的二元論不同,Spinoza認為心物之間的互動不是偶然的,因為偶然的互動表示具有因果關係,而因果關係是必然的!然而因果關係的確立,也必須透過認識原因才行,例如A causes B,要認識B就得認識A(在第一部分的公理3&4可得知)。可是Spinoza又認為,兩類不同的屬性之間不能相互認識,不論是思想導致行動,或著行動引發思想,都是兩類不同的屬性。一個解套方式就是說我們都只是在認識實體的兩種面向而已;Scruton舉了一個揮手的例子,你可以說揮手者的一連串物理行為,然後給出一個因果的說明,我也可以針對揮手者揮手的意圖給出一個說明。前者是cause,後者是reason,可是這兩種不同的說明都是針對同一件事,i.e.揮手。
撇除心物之間的因果關係,這倒是挺像Davidson的anomalous mo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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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與錯誤>主要討論的是Spinoza的知識論。他把「正確觀念」定義為就觀念自身而言不涉及其他對象,且自身同時具有真觀念的一切特性及內在標誌的觀念。(Book2, Axiom4)這句哲學文言文到底在說什麼,我不知道...但大致上來看,所謂一個為真的觀念,就是符應於該觀念的事物的概念化產物。還是很文言文,所以再簡單一點講:為真的觀念就是符應那個觀念要談的對象。「符應」指的就是對應(correspondence)。「神」這個觀念是一個正確的觀念,就表示說這個觀念對應到神這個實體,且這個觀念本身是真的、不需透過其他觀念來說明。
基本上,Spinoza把知識分為三種類型:由低到高分別是想像或意見、透過共同理念及正確觀念進行的理性科學,以及直觀(intu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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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或意見在他的Book2, 命題26裡有一個觀看太陽的比喻。他說我們看太陽時,可以想像(imagine)太陽離我們200呎,雖然這事實上是錯的,但不是因為我們想像的緣故,也非我們不知道實際上與太陽距離多遠的觀念,而是我們觀看太陽的身體感受受到太陽的影響,我們身體的狀態包含太陽的本質
換句話說我關於「距太陽200呎」的觀念不是由於太陽作為物理事物所影響,而是太陽的觀念所影響。簡言之,能夠讓我們有正確觀念或知識的,只有觀念本身,而不是物理事物本身。(有點類似他反對笛卡兒二元論無法調和心物兩種範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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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地,在數學命題上面,我們透過觀念的推演,可以獲得新的觀念,而且還可以知道觀念之間的必然性。所以,如果《倫理學》是從神這個定義開始的,神亦包含了世界全體,那麼根據神的定義所推出來的就都會是正確的觀念、是一種共同理念(common notions)。那麼,所有能夠推導出來的都具有一樣的共同理念,也才能夠被我們所認識。
看出來了吧?Spinoza想說所有為真的觀念都intrinsically具有共同理念,而這些共同理念無疑是從神來的。「共通」的地方就是「神」。
最後Spinoza還談到一種對神的本質跟屬性的直接洞察,他稱為直觀。第二類跟第三類知識都是必然知識,唯有第一種i.e.想像或意見是有可能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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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類本性>裡,Scruton問說:如果Spinoza認為這個世界裡每一個東西的屬性都是神的模態,那麼蘋果的紅不說成是神的紅?屎尿很臭不說成是神很臭?
我覺得Scruton在這章處理跟論述的很隱晦。但是對上面那個問題的答案是這樣的:因為書只是一個個體,書本身不是神。而且談個體的存在還得考慮個體「夠不夠努力」保持同一性。這裏的「努力」不是指我們一般說「努力完成一件事」、「努力工作」的「努力」的意思,而是事物能否「在己存有」(is in itself)的意思(pp.71-2)。
這裏拿有機體跟無機體來做區分「或許」比較能理解(?):無機體如磚頭,砸碎了就無法回復原狀,所以磚頭無法努力保持自身的同一性,相反地,有機體如鹿,即使遭受攻擊斷了條腿,還是能夠躲起來療傷,以求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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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Spinoza這裏需要大量地預設有機體與神之間共通的地方,才有辦法說得通。因為他承認有機體努力保持自身的同一性,就是因為有意志(will)的作用,而意志讓我們有慾望、有衝動並努力主動地讓自己免於危險進而生存下來,在這方面來說,種種的努力都是在彰顯上帝的本性i.e.那永遠地必然存在的東西。
但是這樣有一些麻煩。是不是說我們有意志而選擇努力地生存下來,就表示我們在行使意志上面是自由的呢?Spinoza意外地認為這樣的看法是錯的。
他認為這只是片面地認識到我們意志下的行為,但是卻忽略的這個意志的原因。別忘了他在Book1裡的Def7,i.e.只有由自身決定的才能算是自由的。而我們只是神的一個模態,因此看似自由意志下的行為最終的原因還是神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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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觀念都作為神的思維模態存在於神之中。...因此,就神構造了人的心靈而言,我們的觀念存在於神之中。既然對萬事萬物皆有正確的知識,就我們分受了神的無限智性而言,我們的觀念也是正確的」(p.80)
這段Spinoza的看法,很明顯地影響了之後萊布尼茲在「神擁有無限的觀念」這項看法。
Spinoza最為激進的主張,就是上面那段隱含人類是可以從上帝的視角來觀看一切的,從一個超越時間、永恆的視角來觀照一切。
基本上《倫理學》一開頭Book1的Def1就是叫你站在上帝的角度看事情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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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先打斷一下。
我發現跟寫Hume的Quinton比,Scruton寫的Spinoza比較像是在寫散文哪=.=雖說也不是到非常難懂,可是就這樣的一本小書來看,文字的確是艱澀很多。
抱怨完畢,繼續讀、繼續跟著思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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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哲學系的課裡,除非有特別開近代哲學,或是歐陸理性論vs英國經驗論,又或著斯賓諾莎專題,否則一般西哲史是很少會接觸到《倫理學》Book3的內容的,因為這部分處理的是人類的情感。Scruton花了兩章<情感的起源>、<情感>來介紹Spinoza在這方面的主張。
至於Spinoza的套路嘛,還是老樣子,從定義跟公理出發,但這還真的是怪到不行...不曉得Hume當年有沒有讀過Spinoza?Hume一直夢想著把他Treatise裡討論人性的部分弄的像牛頓《自然哲學的數學原理》那樣討論物理。但在這方面來看,Spinoza可能還略勝一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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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3的三個定義大致如下(透過我個人的解釋):
Def1:透過弄清楚原因而掌握的結果,便是正確的因果關係,反之則不是。
Def2:對任何事來說,如果我們正是正確的原因,則我們就是主動的原因,反之則是被動的原因。
Def3:情感是身體的感觸,造成身體各種活動;同樣地,情感的觀念也會隨之變化。
Def1裡所謂「正確的」是指「邏輯上蘊含的」,因果關係就像是前提跟結論的關係一樣。而Def2裡的主/被動的區分,則是看我是否為原因,是的話,我是主動的原因,否則。就是被動的原因。Def3裡的情感不僅僅是身體上的感受,也是心理上(或觀念上)的意義來談的。
想當然耳,神是一切事物的原因,神就是完全主動的。但是Spinoza在命題一裡說,當心靈擁有正確的觀念則會是主動的,有錯誤的觀念,則是被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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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主動跟被動的區分,Scruton說得比較多。根據他的解釋,把一個原因歸為主動,就表示它對於引發的結果所要負的責任越大。比如A推B,B推倒一籃雞蛋,而蛋破了。這時B說「我打破雞蛋」跟「雞蛋被打破」是兩種不同的描述,責任歸屬也不一樣。因為後者表示B不是造成蛋破主動的原因,但是在前面的例子裡則是表示B是蛋破的主動原因。
為什麼要這樣講呢?因為Spinoza認為某人作為主動的原因,他就越能夠正確地理解中間的因果觀念,而因果觀念越正確,他作為蛋破這個事件的原因就越是他內在的(intrinsic)本性;而一個事物的內在本性標誌著該事物保持同一性的基準。對Spinoza而言,這正是自由的印記。
在<情感>一章,Scruton寫得又更隱晦了...大致看來他是想處理Spinoza的心物問題,因為太隱晦,所以決定直接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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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到底是在公三小?看來只能回去讀Spinoza的原典可能才可能比較清楚了...但看來,情感的愉悅跟痛苦是各自與力量的完滿程度有關;而「力量」則是「觀念的正確性」。
如果沒有頁面上寫著的「斯賓諾莎」我還以為我在讀叔本華還是尼采之類的
但是接下來的命題11有一個重點「任何增加或減少、促進或阻礙我們身體活動力量的事物之觀念,會增加或減少、促進或阻礙我們心靈的思想力量。」
這表示著,心靈跟身體無論哪一方受到影響,另一方也會跟著被波及,反之亦然。這樣一來就迴避掉了笛卡兒難以調和的心物二元論,因為重點不再是因身體所受的影響導致心靈如何如何,也不是思想驅使我們物理上的行為,而是(如Spinoza所言)你身體受影響時也同時是心靈受到影響,反之亦然。傳統上,心靈哲學把這種主張稱為「心物平行二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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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總的來說,人類本質上就是具體的、有慾望的事物,心靈沒有凌駕肉體,肉體也沒有先於心靈,我們被困在因果練之中遭受到各種外來的折磨而脫不了身。然而Spinoza的洞見在於,就算如此,我們還是可以保持力量、擁有堅定的意志,讓這些發生在我們身上的苦難「認識成」我們才是這些事情的決定者。Scruton幫Spinoza辯護說,這是一種勇氣。但我們看都覺得怎麼有點阿Q感啊?這根本就是阿Q的精神勝利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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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人>這章談的比較像是Spinoza在政治哲學上的看法。首先Spinoza認為唯有服從理性的人才是自由人(free man)。如果誤以為自己擁有自由意志這類不正確的意見,就只會將自己置入各種誘惑之中。這裡有必要談到「理性」本身究竟是什麼。對Spinoza而言,理性不是在時間中持續存在的事物或是能力,相反,它是超出時間之外的永恆;只有跳脫出時間,從神的觀點(aka永恆的觀點)看,我們才可以看到必然性,看到每一個事物都是被不變的律則所支配的。因此,自由並不是擺脫必然性,更不是偶然的產物,而是憑藉著理性在時間之外照看著一切的必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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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inoza在《倫理學》裡並沒有談到太多政治哲學,只有在他的《神學政治論》裡有比較多且完整的論述。雖然Scruton花了6頁從《倫理學》裡引用Spinoza的政治哲學觀點,但容我先pass吧。
在下一章 <更崇高的生命>裡一開頭就蠻吸引我的,因為Scruton引用的那個命題似乎可以被視為是Spinoza對於”possibility”的分析(Book4, Def4):「我稱同一個體為可能的,是指當我們考察產生這些事物的原因時,我們並不知道這些原因是否被決定而產生這些事物而言。」換句話說,X是可能的iff 我們不知道X的原因Y是不是決定了X。當然,這樣的分析有循環的嫌疑,因為什麼是「決定」並不是很清楚。如果X決定Y的意思是指,X與Y有必然連結的關係,那麼這裏的「必然」就也會是一個modal conce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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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無論如何,Spinoza的「可能的」的概念是somehow知識論上的意義的,而不是形上學上的。越自由的的人就越能夠了解所有的一切都是必然的;同樣的思路,越不自由的人,就越容易產生不正確的觀念且誤以為自己是有選擇權利的。
接下來Scruton討論了一個異常模糊難解的論證,這個論證是Spinoza替人的不朽所做的證明。
1.心靈在永恆的觀點下觀看世界,所以是超出時間之外的。
2.心靈其本質在於獲得正確觀念的能力(本質=努力=主動性=正確性)。
3.假設心靈與肉體結合,因而受限於時間之內,則心靈就無法獲得正確的觀念。
4.可是,by1&2,既然心靈不是時間之內,就不能在時間內擁有正確的觀念。
5.By3&4,心靈本身無法獲得正確觀念的能力。
6.可是這樣5就違反2,因此,3該被放棄,只能接受2,同時也接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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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很確定我這個重構的論證真的是Spinoza原先的版本,我是透過整理Scruton的說明而來的。但是由於實在太隱晦,最後還是要回到《倫理學》的文本裡去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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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章<斯賓諾莎與我們這時代>基本上就是Scruton的一個總評論。但是有一段他的文字讓我覺得Spinoza在某方面來說蠻像19世紀末英國黑格爾主義者的論調(像是Bradley、Bosenquet、McTaggart et al.)。他說:「這世界的因不能存在於這世界之外,否則世界與其原因之間的關係就變得不可理解了。這原因也不能存在於世界之內,如果它存在於世界之內,那麼它就就是世界的一部份,如此它還是不能有所說明。或為這原因就是做為整體的世界,則世界就是自我說明的。換句話說,世界必須是自身的原因:他的存在必須出於其自身的本性。」(pp.127-128)在英國黑格爾主義者那邊,世界也是一個整體,而且不存在「關係」,因為任何的關係都會導致無限後退的困難。這不禁讓我想到黑格爾曾經是多麼推崇Spinoza的哲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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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覺得這本翻譯的不是很好,多少也影響了我閱讀的流暢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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