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勒里✺三年不晚
@ElleryKid
想
Thu, Oct 31, 2019 3:22 AM
Thu, Oct 31, 2019 6:02 AM
20
10
看消防員權益修法爭議覺得困惑,消權會版本(時力版本)「立法說明」(非條文,條文無爭議)的論據(含消權會官方聲明)目前只有「消防人員安全不能打折」以及「消防署不可信任,故危險與否之基準必須由基層(消權會)制定」。
反對的理由則有:
李俊俋:
1. 立法說明與附帶決議不能與原條文衝突,更不能用這些偷渡原來條文中沒有的。(這部分應指20-1條的說明部分,新增了「必須加入之特定危險情況」)
2. 時力的附帶決議主張比照國際勞動安全標準,但消防人員本身是公務人員,必需依公務人員服務法、撫䘏法處理,不能用附帶決議把消防人員由公務員變成勞工。
管碧玲:
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有時是為了阻斷火勢蔓延,保障相鄰的生命財產安全。如何調度的判斷,應該留給專業綜合考量。
無論從程序或實務需求上,消權會的主張無法說服人啊。(已補
掰噗~
@baipu
說
Thu, Oct 31, 2019 3:22 AM
機器狼🎵AI翻唱試作
@KMN_BOT
說
Thu, Oct 31, 2019 3:22 AM
機器狼第一次知道呢汪
發條漁貓♣wayfer
@mistwayfer
好奇
Thu, Oct 31, 2019 3:47 AM
好奇公務人員不能受國際勞動安全標準保障的原因是什麼呢?
如果是為了保障相鄰的生命財產安全,其實也可以從週邊開闢防火線
(有進入著火區域開闢防火線的概念嗎?還是頭一次聽到)
林祖媽
@Linzoma
Thu, Oct 31, 2019 3:59 AM
因為時力只想著加蔥100顆,只要沒有完全照他們要求,就算加了99顆也是打假球,你可以回頭看看這種案例已經太多次了
〖丁】
@ironyaria2
Thu, Oct 31, 2019 4:25 AM
發條漁貓♣wayfer
: 不過那個法條的用途是因公受傷,請假滿三天就要寫報告啟動調查。
我覺得寫很多檢討報告不算是一種保障欸,只會讓消防員受傷不敢請假休息。
✺艾勒里✺三年不晚
@ElleryKid
Thu, Oct 31, 2019 4:30 AM
〖丁】
: 嚴格來說文字是重傷要寫調查報告,而基層版本在說明將重傷定義為因公受傷請假三日以上。
〖丁】
@ironyaria2
Thu, Oct 31, 2019 4:32 AM
至於火場的問題複雜,可能跟燃燒速度與建築構造、相鄰密度有關,防火線能否開闢我想還是要交由專業判斷。
由立法機關跳過行政機關決定何謂「危險」,等於讓讓民意取代專業。
✺艾勒里✺三年不晚
@ElleryKid
Thu, Oct 31, 2019 4:32 AM
林祖媽
: 欸然後我沒有很想這裡變成時粉跟DPPer的戰場所以大家要酸請收斂一下,什麼加蔥就不要喊了。
林祖媽
@Linzoma
Thu, Oct 31, 2019 5:44 AM
✺艾勒里✺三年不晚
: 真是抱歉!不過我沒那個意思,我要講的是他們的出發點,才會老是加些不合理的東西
✺艾勒里✺三年不晚
@ElleryKid
說
Thu, Oct 31, 2019 5:45 AM
消防法修法在即 消權會控:消防署推「打折版本」 | 聯合新聞網
消權會版本的立法理由在此處
✺艾勒里✺三年不晚
@ElleryKid
說
Thu, Oct 31, 2019 5:51 AM
生命三權不容打折,消防署仍在擋修法 | 台灣人權促進會
有點亂,不過有詳細列舉支持其主張的實際案例
艾爾康迪遜
@ERAJI_er
Thu, Oct 31, 2019 5:58 AM
發條漁貓♣wayfer
: 如果今天火源附近有可燃金屬、毒物、爆裂物,我想出現需要人進去處理的情況大概也不是不可能……?
車諾比(ry
✺艾勒里✺三年不晚
@ElleryKid
說
Thu, Oct 31, 2019 6:04 AM
消權會指消防署阻擋消防法修法 消防署:嚴正駁斥 | 聯合新聞網
從這篇看起來在22日就換成消防署版本,但在18日共同簽署的是消權會的版本?
✺艾勒里✺三年不晚
@ElleryKid
說
Thu, Oct 31, 2019 6:59 AM
✺艾勒里✺三年不晚
@ElleryKid
說
Thu, Oct 31, 2019 7:00 AM
Thu, Oct 31, 2019 7:02 AM
關於重傷認定的區別,主要在於是否以及何時要啟動調查,較嚴格的認定基準會篩去多數消防員工傷案例。而關於調查的目的,消權會方面認為經由統計消防員工傷事故發生原因,有助於未來的預防。
✺艾勒里✺三年不晚
@ElleryKid
說
Thu, Oct 31, 2019 7:03 AM
如果是這點,我想可以不用執著於重傷一詞,直接規範工傷要交調查也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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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的理由則有:
李俊俋:
1. 立法說明與附帶決議不能與原條文衝突,更不能用這些偷渡原來條文中沒有的。(這部分應指20-1條的說明部分,新增了「必須加入之特定危險情況」)
2. 時力的附帶決議主張比照國際勞動安全標準,但消防人員本身是公務人員,必需依公務人員服務法、撫䘏法處理,不能用附帶決議把消防人員由公務員變成勞工。
管碧玲:
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有時是為了阻斷火勢蔓延,保障相鄰的生命財產安全。如何調度的判斷,應該留給專業綜合考量。
無論從程序或實務需求上,消權會的主張無法說服人啊。(已補
如果是為了保障相鄰的生命財產安全,其實也可以從週邊開闢防火線
(有進入著火區域開闢防火線的概念嗎?還是頭一次聽到)
我覺得寫很多檢討報告不算是一種保障欸,只會讓消防員受傷不敢請假休息。
由立法機關跳過行政機關決定何謂「危險」,等於讓讓民意取代專業。
車諾比(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