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色史萊姆FINO㌠
@OrzelWilk
Tue, Oct 29, 2019 6:50 AM
3
4
時代力量今天毫不意外的又在表演加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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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納入退避權。
首先要確認的是事實是:法條內文,所有黨團都沒意見。
但是時代力量要求通過兩項附帶決議,作為說明,彷彿他們才重視基層權益。然而,時代力量就是胡搞一通。
先是20條之1:
時力要求主管機關明訂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不過大家請把條文看清楚,不就是授權主管機關明訂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
為什麼同樣的東西,法條已經有了,還要透過附帶決議複誦一次?是在選舉開票嗎?
再來是27條之1:
曾韋禎
藍色史萊姆FINO㌠
@OrzelWilk
Tue, Oct 29, 2019 6:51 AM
關於重傷啟動調查。
時力要求,只要休班達3天就算重傷。
這是什麼標準?
國內各項法律都有定義重傷。刑法有定義。
就算是規範職場啟動調查的「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9條也規定,重傷是造成罹災者肢體或器官嚴重受損,危及生命或造成其身體機能嚴重喪失,且須住院治療連續達24小時以上。
那為什麼要用時代力量這種只要休班達3天就算重傷的奇怪標準?那腳扭到、脫臼,也是要休班3天,難道這就要啟動動調查?那消防隊天天調查就好了,還需要做事嗎?
藍色史萊姆FINO㌠
@OrzelWilk
Tue, Oct 29, 2019 6:52 AM
Tue, Oct 29, 2019 6:52 AM
然後是今天早上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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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終於結束總質詢,能開始進行討論事項。
誇張的是,時代力量已經作秀作到毫無理性的程度。
時力剛剛針對討論事項提出變更議程,把民進黨本來就會列入議程的軍購特別條例、消防法、國民黨對代理人法草案的復議,一一提案變更議程。
一來,這些都是民進黨團本來會列案的內容,時力何必一一提案變更議程?再者,真要作秀的話,可以一次將所有議案列表,一次提出,為何要逐一提案?
藍色史萊姆FINO㌠
@OrzelWilk
Tue, Oct 29, 2019 6:52 AM
Tue, Oct 29, 2019 6:53 AM
這種作秀方式實在是低能又沒品,頂多只能爽半小時。因為這些議案今天都會完成三讀,難道難道時代力量要炒作民進黨團杯葛軍購特別條例?
最可笑的是,
時力居然要求將代理人法草案逕付二讀。到底當初是誰決定放水,保送一席內政委員會召委給國民黨的?
曾韋禎
跛腳的aww.ゾンビ
@aww7457
Tue, Oct 29, 2019 6:57 AM
Re: [新聞] 立院三讀 消防員「退避權」確定入法
時代說法
藍色史萊姆FINO㌠
@OrzelWilk
Tue, Oct 29, 2019 7:05 AM
跛腳的aww.ゾンビ
: 刑法的重傷定義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藍色史萊姆FINO㌠
@OrzelWilk
Tue, Oct 29, 2019 7:08 AM
我不知道時力的休假三天到底是要怎麼定義「重傷」XD
跛腳的aww.ゾンビ
@aww7457
Tue, Oct 29, 2019 7:09 AM
休三天很嚴重啊(咆哮
Will🦊
@WillowRhyme
Tue, Oct 29, 2019 7:10 AM
這樣我得流感也是重傷了
藍色史萊姆FINO㌠
@OrzelWilk
Tue, Oct 29, 2019 7:11 AM
各級傷害的定義很重要,保險業最清楚,因為這關係到理賠,原則上重傷就是「無法恢復原有機能」為準,這清楚又明確,休假三天到底是什麼鬼?
藍色史萊姆FINO㌠
@OrzelWilk
Tue, Oct 29, 2019 8:44 AM
Tue, Oct 29, 2019 8:46 AM
然後我要強調「三天」這個標準實在太過寬鬆,甚至有可能是目前最鬆的職災標準,刑法的我上面貼了,再來是目前以
一般勞工適用的職災原則:「前項所稱重傷之災害,指造成罹災者肢體或器官嚴重受損,危及生命或造成其身體機能嚴重喪失,且須住院治療連續達二十四小時以上之災害者。」
可以理解消防員是高風險職業,但是可以因為高風險就給他們這麼寬鬆的職災標準嗎?連傷害的具體事由都沒有,只有「請假三天以上」?
赤 海
@worm2567
Tue, Oct 29, 2019 9:50 AM
我也覺得用失能等級區分就可以了
藍色史萊姆FINO㌠
@OrzelWilk
Tue, Oct 29, 2019 9:55 AM
赤 海
: 我也覺得,如果通過時力版本,就變成一般勞工的職災認定比消防員還要嚴格,這樣太奇怪了吧
載入新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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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納入退避權。
首先要確認的是事實是:法條內文,所有黨團都沒意見。
但是時代力量要求通過兩項附帶決議,作為說明,彷彿他們才重視基層權益。然而,時代力量就是胡搞一通。
先是20條之1:
時力要求主管機關明訂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不過大家請把條文看清楚,不就是授權主管機關明訂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為什麼同樣的東西,法條已經有了,還要透過附帶決議複誦一次?是在選舉開票嗎?
再來是27條之1:
這是什麼標準?國內各項法律都有定義重傷。刑法有定義。
就算是規範職場啟動調查的「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9條也規定,重傷是造成罹災者肢體或器官嚴重受損,危及生命或造成其身體機能嚴重喪失,且須住院治療連續達24小時以上。
那為什麼要用時代力量這種只要休班達3天就算重傷的奇怪標準?那腳扭到、脫臼,也是要休班3天,難道這就要啟動動調查?那消防隊天天調查就好了,還需要做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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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終於結束總質詢,能開始進行討論事項。
誇張的是,時代力量已經作秀作到毫無理性的程度。時力剛剛針對討論事項提出變更議程,把民進黨本來就會列入議程的軍購特別條例、消防法、國民黨對代理人法草案的復議,一一提案變更議程。
一來,這些都是民進黨團本來會列案的內容,時力何必一一提案變更議程?再者,真要作秀的話,可以一次將所有議案列表,一次提出,為何要逐一提案?
最可笑的是,時力居然要求將代理人法草案逕付二讀。到底當初是誰決定放水,保送一席內政委員會召委給國民黨的?
時代說法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可以理解消防員是高風險職業,但是可以因為高風險就給他們這麼寬鬆的職災標準嗎?連傷害的具體事由都沒有,只有「請假三天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