ಠ_ಠ
如果今天台灣人在澳洲殺了另一個台灣人,然後回到台灣後被台灣警方逮捕,但台灣警方拒絕與澳洲警方合作調查,然後把犯人釋放,叫他自己用觀光電子簽去澳洲自首,我就不相信這些藍腦藍民會不把蔡政府罵翻
頭腦要多智障才會信藍媒啊一群白癡
dwarf9918
就是有很多⋯⋯
ox1017
投案,不是自首。
donkey6162
你不懂法律
歐美使用的法律體系才能罰自己國民在外國犯罪的情形
亞洲幾乎所有國家都是規定交給當地國家政府來罰,比如日本,比如台灣
甚至香港法律都是規定如此
donkey6162
香港法律體系是規定只能罰自己香港本地的任何人(包含外國人)的犯罪情形,但本國籍的人民在外地犯罪就是規定由該地政府來罰
gemini178
不能罰可是能逼人家去自首...我好像懂了什麼
donkey6162
所以香港沒有法律可以罰陳同佳的殺人行為
唯一只能罰他回香港土地之後的犯罪行為,也就是擅自使用潘女的財產(法律上視為贓物)等等
在香港法律上,他在台灣殺人不算違反香港的殺人罪,因為香港的法律體系是屬地主義,管不到外地的港人
潘女的父母也有建議把陳同佳交給台灣來罰
donkey6162
歐美國家 就以美國為例
美國國民在外地犯罪,美國是要依法去罰他的
但台灣人在外地犯罪,除非雙方有簽署司法互助,否則台灣沒有法律可以罰這個人,依法應該由該地政府來罰
donkey6162
照你講的例子
在台灣就是只能判無罪
除非這個殺人犯在台灣領土上就已經預謀犯罪
否則他在外地一切的殺人行為都是由澳洲罰
donkey6162
況且你講的例子很怪
你是說蔡政府會跟林鄭使用相同的做法嗎?會拒絕與對方國家合作調查?

要知道林鄭的行為都受習近平和中國人大代表等等管制
林鄭的香港政府拒絕台灣提供陳同佳殺人的證據,然後又說無法證明陳同佳在香港時就已經有預謀要犯罪
擺明是要判他無罪了

你現在是說蔡政府會做出跟林鄭一樣的行為嗎?
把別人國家的土地當作無法治地帶的犯罪天堂,這種事只有中共做得出來
如果蔡政府敢違背台灣法律體系然後做出這種林鄭正在做的事,任何台灣人都該罵他
donkey6162
今天並不是只有藍媒在批評政府的作法
你要不要瞭解一下事實再來看看誰才是白癡或智障
oyster2561
卡個
toro5054
想問個,現在港府的作法不就是閉起眼睛跟大家說,人自己要過去的唷你們收不收不關我的事,也不要叫我提供任何情報唷,因為人是自己過去的
怎麼想都有點詭異阿
cream5661
雖然我無比同意國民黨腦殘,但其實這個在台灣就可以判
台灣人在外地殺人依據刑法第7條,台灣有審判權的
donkey3888
法律小教室補充個關於自首:

自首必須是對未發覺之罪。
「發覺」的意思是:有偵查權的機關或公務員,比方說警察或檢察官,已經知道犯罪事實,並且知道犯罪人是誰,即屬已發覺。
如果只是被害人、被害人以外之人知道,但偵查機關還不知道,仍然屬於未發覺。

而港女命案因為我國警察已經調查出犯罪嫌疑人即陳男涉案,故不能稱其為自首喔。
ಠ_ಠ
有點多,放上面
toro5054
ಠ_ಠ: 讀完了,大概跟這幾天下來理解的一樣,對於現在被操控成情緒化的狀況很頭痛。什麼時候台灣的法律素養才能進步啊...昨天看政論節目還有人說,誰管專業層面,現在就是民怨!
donkey3888
先回應一下你文章的一些覺得奇怪的地方,文章提到「激於義憤與否最主要的差異,就是殺人的意圖。例如有無事前著手準備」。我所認為的基於義憤與否的最大差異並非殺人意圖。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係指他人所實施之不義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行為人猝然遇見該不義行為,一時憤激難忍,而當場對被害人實施殺害行為者而言。(參最高法院 106 年台上字第507號刑事判決)**
義憤在實務上又被認為需符合「當場激於義憤」。簡單來說,就是他人所實施之不義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行為人猝然遇見該不義行為,一時憤激難忍,而當場對被害人實施特定行為。殺人之行為和被害人不義之行為,時間尚須有緊密之關係。
不論是義憤殺人還是殺人罪,在法律構成要件上都仍須具備殺人的意圖(也就是主觀上仍須要殺人的故意)。
donkey6162
出現競合的時候就是以國際法/國際慣例來判這件事啊
donkey6162
國際慣例就是以犯案地點為主 而不是犯案者/被害者的國籍
donkey3888
如果連殺人犯意都沒有,又怎麼能該當義憤殺人罪呢?殺人犯意都沒有不就會回到過失致死的範疇去討論嗎?
donkey6162
況且先把人家放跑
然後再通緝 說"你一來台灣就會被抓喔"
這也太假掰了吧?
他已經在你的領土上殺人了還能回中國 所以護主權是護在哪裡?
toro5054
等一下,我記得當初是男生回國後,潘女的父親發覺不對,這件事情才爆發的
並不是在台灣已知陳男涉有重嫌的情況讓他跑回香港吧?
donkey6162
中國人在台灣偷殺人 還能火速搭飛機逃跑......不予置評
還沒提到門面上的主權,實質管轄的權力好像都已經洩光了

對 法律是講求證據
台灣法庭是找到棄屍證據時才能定陳男的罪
所以證據凶器屍體全都在台灣
陳男回到香港的時候 被關的原因是"盜刷潘女信用卡和提款卡"
在那個法庭上 唯一只有證據能夠判他這件罪
實則台灣的證據顯示他是已經把潘女殺了才會奪取提款卡信用卡
中國香港政府卻告訴你"我沒有證據可以判他殺人罪"
donkey6162
主權不是習近平隨便發布甚麼聲明就能夠奪取的
那種聲明 蔡英文早就已經反抗過了 是國與國之間的對等尊嚴
實質的主權 是你不能讓外國人進你家門殺人 又能火速逃跑 還不會被抓回來判刑
donkey3888
內文原噗主連結提到
『丟給你,文件證據統統都不給,要你自己看著辦,這口氣你還吞得下去?國民黨吞了我是不意外。』

今天這起刑事事件的犯罪地跟結果地都在臺灣,縱使行為人已逃回香港,難到臺灣的檢調單位就沒有足夠的能力去蒐集證據起訴行為人嗎?
而且香港那邊根本也無權調查他的殺人事件,又怎麼會有他的殺人事件香官的證據呢?
香港政府之所以起訴他是因為使用潘女的遺物,就算可能有一些可能有關聯的事證,但就算沒有那些,難道我國檢調單位就沒辦法找到關鍵的證據嗎?
ಠ_ಠ
https://images.plurk.com/4cE7YE4hPXeIhtD7WrF7sl.png
皆大歡喜
toro5054
這個是要派檢警過去的新聞嗎?
donkey6162
donkey3888: 你是搞不清楚狀況嗎
陳男在台灣殺人棄屍 證據通通都在他棄屍的地點
台灣還有他棄屍的監視器影片紀錄
香港政府才是半點證據都沒有
所以陳男回到香港被抓,根本無證據可判他殺人罪
只能判他犯下"盜刷潘女信用卡"的罪
才關一下子就出來了
然後他一輩子就逍遙法外了喔
donkey6162
文件證據通通都不給是什麼概念
他在台灣犯案 證據通通都在台灣啊
香港是有什麼高科技可以給更多證據出來......?
就算要調查他在香港的家裡/訊息/通聯記錄
也不會比台灣這邊搜查現場得到的證據還明確
屍體+棄屍器具+凶器+監視器影片紀錄
是還需要什麼證據才能判他殺人罪? 這證據還不夠?
donkey6162
https://images.plurk.com/3JYCBH2kCz8YfjBKcQHwkQ.jpg https://images.plurk.com/jeizf3e9AB7QqREHJs2cK.jpg
台灣的一堆網路新聞都已經報導了,這是監視器畫面翻攝照片
那個粉紅行李箱裡頭裝著潘女的遺體,是陳男殺人之後親手將他拖走、棄屍
donkey6162
這些證據都是台灣已經準備好要提供給中國香港政府
如果中國香港政府繼續聲稱無證據可判殺人罪
那他們意圖已經很明顯是要包庇了
donkey6162
台灣怎麼會沒證據
這件案子全世界就只有台灣有證據 畢竟是事發現場
donkey3888
donkey6162: 我只是把偷偷說噗主的內文複製出來要指出他的錯誤喇~~
donkey3888
我修正我剛剛發的回應了!
我也覺得原偷偷說噗主所說的一定要香港移送什麼文件證據感到疑惑……
今天犯罪行為地跟結果地都在臺灣,臺灣自己就有足夠的能力偵查起訴吧
donkey6162
重點是 一直有人強調說 如果他硬拗只是過失致死 就會"判太輕"
要請香港政府合作提供通聯紀錄 證明他是否預謀殺人
donkey6162
今天香港法庭故意以證據不足而沒有判他殺人
殺人這一項是判無罪的
最後只判他盜刷被害人信用卡(實則這個被害人早就被他殺死)
這判得還不夠輕?

今天陳男自行來台灣投案 根本不是香港政府強制押送
完全沒有送中條例吃台灣豆腐的問題
況且他先殺完人的半年後 送中條例才開始推行的
新法根本不可能追訴他以前殺人的行為
而且香港法庭已經判他沒有殺人 因為沒有證據
證據都在台灣 香港政府故意已讀 不接受這些證據罷了
donkey6162
他把潘女的屍體裝在行李箱裡 親手拖到隱蔽處棄屍
不可能 也沒有任何先例 會判他過失致死
一定是殺人罪 唯獨要看是激憤殺人還是預謀殺人

但已經無所謂這兩者之間的輕重判刑了
他是殺人犯 就該判殺人才叫做還給死者公道
就連潘女父母所期望的其中一個方案也是陳男來台灣投案
誰都不希望中國政府指示林鄭用這種包庇態度來了結
grape533
ಠ_ಠ: 這不就在檢測兩岸三地的司法信賴程度嗎?重點在於管轄權能放大到多大,如果司法不可信任時,那麼法律有多少人會遵守?
grape533
ಠ_ಠ: 目前就算他想來,也要有人敢開那架飛機才行,一個來台就可能被宣判死刑的人,劫機算不上大事了
grape533
ಠ_ಠ: 另外這個提問提的不好,應該換成另外一個林克穎來說明才對,若是當年林克穎在台灣開車撞死的是英國人,英國政府會不會還是這麼愛理不理也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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