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備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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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網路代購代買商品,如果不滿意,是否可以依消保法七日鑑賞期的規定主張無條件退貨?
古備前律師
難得跟上代購之亂,覺得有些想法可以跟大家分享。不過在分享之前,想先介紹一下關於消保法的問題(另外,我的噗幣用罄了,如果有誰看完這個噗覺得有點幫助,再煩請大家不吝給我一個小小贊助,預先感謝大家)
古備前律師
◎網路代購是否適用消保法?
古備前律師
在判斷網路代購(以下簡稱代購)到底能不能用七日鑑賞期規定之前,必須先討論網路代購是否適用消保法。由於近年廉航起飛、網路代購也跟著盛行,這個問題已經有很多人討論過,隨便用GOOGLE搜尋「代購 消保法」就能看到很多不錯的文章,我就不特別獻醜,直接貼兩篇給大家參考:
古備前律師
網購業者為消費者「代購」商品,也適用消保法嗎?
法律百科|「代購」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嗎
結論就是消保法「企業經營者」的定義除了商品以外還包含服務,因此代購業者既然提供了「代購服務」,也就會成為消保法所規範的「企業經營者」,當然就適用消保法規定。
古備前律師
◎網路代購是否適用消保法七日鑑賞期規定?
古備前律師
在確認代購適用消保法以後,就可以來討論代購是否適用消保法的七日鑑賞期規定了。之前在#77有簡單介紹過消保法的七日鑑賞期(消保法第19條第1項),不過那時只針對訪問買賣來提,這次既然是討論網路代購(=通訊交易),討論的重點就會放在消保法第19條第1項的例外上,也就是但書所說的「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具體規定在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
古備前律師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裡,最主要規定以下七種情形不適用七日鑑賞期,包含:
1、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2、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3、報紙、期刊或雜誌。
4、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6、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7、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古備前律師
詳細的說明及舉例可以參考以下這篇說明(請原諒我偷懶):
法律百科|什麼是七日鑑賞期?哪些例外情況不適用七日鑑賞期?
古備前律師
如果代購之商品符合以上條款,消費者就不能主張七日鑑賞期。比方說請代購去好市多買雞肉,可能就會因為雞肉符合「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而無法適用鑑賞期;或是請代購買貼圖,可能是「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是請代購買韓國化妝品,拆開來試色發現不喜歡,則是「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當然如果買錯顏色是另一回事,在這邊先不提)。
古備前律師
我想同人圈裡最常遇到的代購大概會是周邊或是同人本,除了食物和美妝等特殊周邊比較可能主張以上條款以外(現在的IP真是不得了啊合作產品的種類簡直沒有上限),如果要找出一個例外,最有可能主張的理由就是「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也就是代購是依購買者個人需求所指定的品項(=客製化)去代為購買商品(=給付),是目前大家認為代購不適用七日鑑賞期的最主力理由。
古備前律師
古備前律師
其中特別要提醒大家的是,「客製化給付」的認定比較嚴格,像上面幾篇文章裡都有提到,如果是代購事先購買商品再販賣(比如場次多買了幾本本子,之後在噗浪出清),就不會是客製化給付,即使聲明無法退貨,也無法排除七日鑑賞期規定的適用。
古備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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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備前律師
因為太長,下半段會等明天再繼續寫。先感謝一下匿名人士馬上給我噗幣,這樣我就不用先在WORD寫好文章再貼上來了。
@.tw.
企鵝艾比
感謝說明
無住生心
(p-mmm)
阿冠💚(๑•ᴗ•๑)ᑋᵉᑊᑊᵒ
感謝律師,清楚多了
古備前律師
◎即使網路代購不適用消保法七日鑑賞期規定,仍可能有民法相關責任
古備前律師
如果網路代購不適用消保法七日鑑賞期的規定,退一步走民法。那是買賣還是委任?這時候就要個案上來看代購究竟是怎麼替委託者買東西,如果代購確實是依照委託者的指示,實際代替委託者下單購買物品,在性質上就比較接近民法上的委任關係(民法第528條: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反之,如果代購並非依照委託者的事先指示,而是買好商品後再賣給委託者,就會是單純的買賣關係,舉例而言,像是前面說的代購出清多買的本子,或是轉讓被棄單的東西,都算是買賣。
古備前律師
如果被認定為買賣的話,就會有買賣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代購必須給付沒有瑕疵的東西給委託者,委託者可以請求解除契約(退貨退款)、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等。這部分要特別說的是,物之瑕疵擔保是無過失責任,也就是說,即使商品的瑕疵不是因為代購的過失造成的,只要在交給委託者之前有瑕疵產生,代購就是要負責。
古備前律師
如果被認定為委任,就不會適用上面所說民法買賣的相關規定,委託者仍然可以依委任的相關規定來請求,只是和買賣相比,在主張上就沒那麼好用。舉例而言,若商品是因為代購處理疏失而產生瑕疵(比如代購自己手殘摔到),委託者可以就損害來請求賠償,但如果是不可歸責於代購的事由(比如代購已經盡所能保護商品,但還是因為天災原因受損),委託者可能比較沒辦法請求賠償。
古備前律師
上面所說因涉及民法複雜的規範,我只能很簡單地講,節省很多細節,因此不會很精確,就當參考看看就好。只是就結論上來說,即使網路代購不適用消保法七日鑑賞期規定,無論是買賣或是委任,代購仍可能要負有民法相關責任。
古備前律師
◎個人代購的法律風險
古備前律師
老實說這個噗是因為九月底某場代購之亂的有感而發(雖然我直到現在才補完),當初好像是因為看到個人代購和委託者之間有糾紛,再加上如這噗最前面所說,個人代購盛行,就想寫個噗提醒有志成為代購的人相關的法律風險。
古備前律師
雖然我並非代購專業,但想像起來,雖然個人代購看起來好像只要買好機票後付出時間和行李空間,收收單買買東西回來寄出就能賺錢,看起來門檻很低,但實際上要背負的法律風險並不算低。為什麼呢?就如同前面所說,(1)網路代購有機會適用消保法七日鑑賞期規定(補充:消保法認定的企業經營者並不以公司行號為限,即使是「個人」從事營業活動都算,除非是偶一為之的行為才不適用消保法),(2)即使不適用,既然是受有酬勞代買商品、或甚至自己就是賣家,當然也會有相應的民法責任。
古備前律師
或許有些人會認為只是「個人代購」,小本經營啊不應該課與這麼大的責任啊當代購很辛苦耶不然你自己買嘛,但既然出來做生意,在商言商,當然就有商業化的責任。從法律上來看,代購的辛苦與否不會是權利義務中被考量的範圍,頂多只是同情分數,況且收的酬勞除非顯不相當至非常不公平的程度,不然也不容易降低責任標準,收了對價就是要完成責任。
古備前律師
最後提醒個人在從事代購時,必須衡量一下前面所說的法律風險,再決定自己應該怎麼從事這項業務。畢竟所有的營利本來就是伴隨風險,沒有什麼事只賺不賠,能做的事情就是盡力控制風險不要發生,比如事前在和委託者交涉時應該要說清楚的事(雖然不至於要訂合約,但事先寫好清楚的委託規則,絕對不是件壞事),或是去設想自己在代購時可能面臨的狀況、防範自己出錯,確實落實到自己的責任,如此能保護自己也能降低發生糾紛的爭議成本,生意才能長長久久。
古備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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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備前律師
看到最近又開始吵代購,才熊熊想起自己好像還拖了一半的稿,只好汗顏地趕快補完,說起來這幾天吵的代購問題跟這篇也滿相關的,再看近期有沒有機會一起分享。
無住生心
(p-goodlu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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