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魚(aboutfish)
簡單說就是台灣優生保健法本來規定墮胎必須在懷孕24週內進行,現在[中華Shofar轉化社區聯盟]要提案公投改為8週,中選會審議後認為全案需舉行聽證釐清相關爭議。中華shofar社區轉化聯盟慈惠服務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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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為8週有甚麼問題可看以上連結的兩噗,這噗主要整理一些台灣優生保健法的爭議歷史和國外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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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上篇連結:在優生保健法通過之前,因為墮胎在臺灣的刑法中屬於犯罪行為,因此有墮胎需求的女性只能冒著極大的風險,私下尋求密醫幫助。優生保健法的制定,是為了因應「強國強種」的國策,以及控制人口持續成長的壓力。在當時的臺灣社會,資訊並不流通,言論更不如今日眾聲齊放,因此雖然人工流產、結紮等議題在其他國家爭議極大,但本法制定的過程卻十分平和,而且在女性團體的遊說下,對於人工流產採取相對較為開放的態度。最明顯的例子是,現行條文第9條第6款,幾乎是一個包山包海的規定:「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得自願施行人工流產。但同時,本法中的配偶同意權條款,也反映了父權的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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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引述:2006年的生育保健法草案爭議,主要是因為由部分宗教團體組成的「尊重生命大聯盟」,主張應該在本法中納入「強制思考期」與「強制諮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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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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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引發的修法爭議延燒了一年,各方角力(提出的版本)可參考這篇 台灣女人連線 - 從女性觀點看優生保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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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最引人側目(翻白眼)的是楊麗環等立委提案,要求未來政府應規定國、高中每學年至少上四小時「守貞到結婚的性教育課程」,「教導學生等待到結婚才有性行為是建立未來家庭幸福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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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風雲- 月旦知識庫 引述:婦女團體對於法律規定人工流產須經配偶或父母之同意,衛生署修正案中增定諮商及思考期,致妨礙女性生育自主權,表示強烈反對,並爭取修法;而宗教團體則呼籲尊重生命權,減少墮胎,主張人工流產婦女應經諮商和6天思考期,才能作審慎決定。在行政院提出將優生保健法修正為「生育保健法」草案後,雙方遊說立法委員支持,角力激烈,造成立法院於2007年1月審查修正草案時,因委員一席之差而流會,致法案懸而未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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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優生保健法做了小幅度的修正 立法院法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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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的修正可以說是沒怎麼修正,婦女團體和宗教團體想爭的東西最後都沒有被修進去,只是配合前一年民法總則的修法而修改一些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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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台灣《刑法》與《優生保健法》與人工流產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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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88條訂定墮胎罪:「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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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第9條明定「女性需年滿 20 歲以上,有自主權,必須符合優生保健條件,若有婚姻狀態,必須同時在先生的同意下施行。若年齡小於 20 歲以下,則必須有監護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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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第15條規範合法人工流產時程「懷孕 24 週內可以合法終止妊娠。但懷孕超過 12 週以上,胎兒視同有生命,除非是對母體有重大影響,或胎兒有嚴重畸形,才可以在 24 週以內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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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原定明天上路的新法,禁止婦女妊娠8週後接受墮胎手術。密蘇里州堪薩斯市(Kansas)法官薩克斯(Howard Sachs)表示,此限制違反最高法院關於女性墮胎權的判決。根據最高法院判決,懷孕婦女在胎兒發育至能夠獨立存活前有權終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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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澳洲最後一個禁止墮胎的省本週將審查一條將墮胎從刑法罪行移除的新法,澳洲全國墮胎除罪化指日可待。

根據可回溯至1900年的法律,新南威爾斯省(New South Wales)的女性若是墮胎,女性自己和協助墮胎的醫師最高可處10年徒刑,只有在醫師認為女性身心健康會有危險時,墮胎才算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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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是該法已經通過,澳洲達成了全國墮胎除罪化 
在宗教團體反對下 新州墮胎修正案獲通過 -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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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之下東非的馬達加斯加就還在慘境之中 
馬達加斯加禁墮胎 婦女生命受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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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馬達加斯加禁止婦女墮胎,最重可判十年的監禁,即使是被性侵也得好好生下小孩。結果這反而促使檯面下的違法墮胎手術盛行。無照的醫師加上惡劣的衛生條件,平均每天都有3位婦女因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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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愛爾蘭於1983年提出《憲法第八修正案》,以最高的法律層級保障胚胎與胎兒的「生命權」。當時,《憲法第八修正案》不僅通過全民公投,還以66.9%的贊成比例,優勢確認了修憲。但該條文的上路,卻無差別地封死合法墮胎的可能性,就連女性「非自願受孕」——包括未成年懷孕、遭遇強暴、甚至是亂倫——等爭議狀況,都不得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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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估計,《第八修正案》過後的35年內,共有超過17萬名愛爾蘭婦女選擇在海外醫院人工流產;資源不夠者,只能在沒有醫療專業指示的情況下,自行使用透過走私得來的墮胎藥物,或尋求密醫協助、甚至以侵入式的「土砲秘法」,危險地自行流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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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月,一名14歲的愛爾蘭少女「X」在知道自己身懷性侵者的孩子後精神崩潰,家人因此決定在1月30日報案,並於2月6日帶著X出國,當時的檢察總長哈利.惠爾漢(Harry Whelehan)以《憲法第八修正案》為依據,認為X與其父母「涉嫌侵犯胚胎生命權」,並於2月6日緊急發出臨時禁制令,要求已到英格蘭的X返國說明,並禁止X再次離境或安排人工流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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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返國的路上,X再次精神崩潰,並在倫敦的火車站內多次出現「自殺意圖」。對於強暴導致懷孕、懷孕導致自殺、自殺導致母體生命威脅的推導,愛爾蘭高等法院不置可否,僅強調「國家有義務保障胚胎/胎兒的生命權」,同意了檢察總長申請的為期9個月禁制令——這也等同於「強迫」X生下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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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好律師團隊堅持上訴最高法院,同年3月,最高法院才推翻了高等法院批准的禁制令,並認可X「自殺傾向」所造成的「母體威脅」。不過在最高法院判決的前夕,X卻在返回英格蘭準備手術的等待期間,因不明原因小產。

全案的悲劇轉折,瞬時引爆愛爾蘭輿情,愛爾蘭才在同年年底公投通過《憲法第十三修正案》、《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放寬公民出國墮胎或尋求流產諮詢的自由。但禁令下的荒唐悲劇,之後卻仍不斷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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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報導重點中的重點:愛爾蘭的墮胎禁令,背後一直有天主教會的強力撐腰;但近年來,愛爾蘭天主教會卻不斷被踢爆虐童、懲罰單親媽媽、甚至隱蔽收養兒童死亡的重大醜聞,社會對信仰的尊重逐漸消散,再加上一連串因禁令而起的婦女悲劇與公民直接表態的修憲諮詢,鬆綁禁令這才成為了政壇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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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日本優生保護法從1948年立法到1996年廢止的近五十年間,施行了約八萬四千件的絕育手術,當中有一萬六千多件未經當事人同意,女性則佔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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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引述:到了1995年,在社會運動串連以及議員們的施壓下,日本政府終於在1996年通過了新的「母性保護法」,刪除了絕育手術的相關條文,國家對身心障礙者所進行的絕育手術,終於走入歷史。

然而,數十年來被奪去生育能力的受害者們,其身體與精神上所受到的創傷,並不會隨著修法而就此消散。在有過類似政策的德國與瑞典,均對受害者進行了道歉與補償。但日本政府則認為過去的絕育手術均是依法行政,政府並無過錯,自無道歉或補償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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