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S@人不是為安逸而生
@Nick0656
吃
Thu, Aug 1, 2019 12:33 AM
Sun, Dec 20, 2020 10:28 AM
6
劉仲敬訪談 047 @ 20190724 愛爾蘭共和軍,安樂死與宗教習慣法,價格雙軌制的世界,秩序與安全...
//憲法改變不是選區政治學。
所有的憲法改變,實際上都是在反對者本來已經同意結束舊制度、頂多是在新制度的具體安排上有點爭議的情况下發生的。
如果雙方在不同制度方面的認同上有尖銳分裂,那就不是憲法改變,而根本就是兩個國家的戰爭
,或者說是兩個即將産生的國家的戰爭,一個國家要消滅另一個國家。//
內戰
劉仲敬
掰噗~
@baipu
問
Thu, Aug 1, 2019 12:33 AM
你確定事情真的是這樣嗎
?
RuS@人不是為安逸而生
@Nick0656
說
Thu, Aug 1, 2019 12:34 AM
Thu, Aug 1, 2019 12:37 AM
//[00:20:47]主持人:
目前香港已經出現了類似分區戒嚴的情况
,像元朗進入無政府的狀態,警察和黑社會甚至有某種程度的聯繫,對市民進行無差別的暴行。如果香港的鄉民能够組織起一個維持秩序的組織,然後奪還元朗或者附近的城鎮,在自行恢復當地的秩序之後,是不是可以在當地建構一個與香港的統治機構平行的不管是地下組織還是臨時政府?
[00:21:29]劉仲敬:
實際上它就已經是這樣的組織了,因爲你有事情的時候要找它去辦,而不是去找名義上的政府辦
,所以名分什麽的都已經不再重要了。//
RuS@人不是為安逸而生
@Nick0656
說
Thu, Aug 1, 2019 12:35 AM
Thu, Aug 1, 2019 12:41 AM
--
//[00:23:29]劉仲敬:這是一個習慣法的問題,它會自然形成習慣法的。
我心目中認爲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這樣:
你是哪個宗教團體的,就按照哪個宗教團體的規矩辦。
這個宗教是廣義上的宗教,它包含往往不被稱爲宗教的多神教和非宗教的 — — 像儒家這樣的各種團體的習慣法。只要它涉及到人的社會生活和小共同體的安排,就統統算宗教。你自己是屬哪個宗教的,就按照相應的習慣法辦,而不需要尊重其他的習慣法。而國家法律像普魯士自由主義時代的國家法律那樣,是一個最後救濟。對於像盧梭和斯賓諾莎那樣跟自己原有的團體不和、屬在社會上沒有保護的人,那麽國王的法律要保護所有人,是要把他納入保護範圍的。另外,在特殊情况之下發生爭議的重叠地帶,自由主義要起作用。這個自由主義是成本很低的,只適用於極少數人。//
RuS@人不是為安逸而生
@Nick0656
說
Thu, Aug 1, 2019 12:36 AM
Thu, Aug 1, 2019 3:08 AM
//[00:24:32]
這才是成本最低的管治方法,而且自然的力量會傾向於使這種方法實現。
假定你以違反該宗教團體習慣的方式作了一個處置,那會引起爭議的。即使你最後打贏了官司,你多多少少要付一些成本。如果你做的方法跟他們的習慣相同的話,根本不會引起任何爭議。兩者之間就有成本的差異。就像水往低處流一樣,事態總會向成本最低的方向流動。
所以無論形式上的法律是怎樣的,擁有真實習慣法的團體最終都會得到使用自己習慣法的自由。
即使這種習慣法形式上是違反民族國家的法律的,但是出於成本問題,他們總會勝利。
這當然是真實的習慣法。//
RuS@人不是為安逸而生
@Nick0656
說
Thu, Aug 1, 2019 3:59 AM
I HUNG CHEN 陳易宏 on Twitter
//民主小清新所指望的這種:資源屬於國家,在民主派知識分子的輿論監督之下廣大幹部廉潔奉公。
那是活見鬼的事情,地球上任何時代都沒有發生過。
//
載入新的回覆
如果雙方在不同制度方面的認同上有尖銳分裂,那就不是憲法改變,而根本就是兩個國家的戰爭,或者說是兩個即將産生的國家的戰爭,一個國家要消滅另一個國家。//
內戰
劉仲敬
目前香港已經出現了類似分區戒嚴的情况,像元朗進入無政府的狀態,警察和黑社會甚至有某種程度的聯繫,對市民進行無差別的暴行。如果香港的鄉民能够組織起一個維持秩序的組織,然後奪還元朗或者附近的城鎮,在自行恢復當地的秩序之後,是不是可以在當地建構一個與香港的統治機構平行的不管是地下組織還是臨時政府?
[00:21:29]劉仲敬:
實際上它就已經是這樣的組織了,因爲你有事情的時候要找它去辦,而不是去找名義上的政府辦,所以名分什麽的都已經不再重要了。//
//[00:23:29]劉仲敬:這是一個習慣法的問題,它會自然形成習慣法的。
我心目中認爲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這樣:你是哪個宗教團體的,就按照哪個宗教團體的規矩辦。
這個宗教是廣義上的宗教,它包含往往不被稱爲宗教的多神教和非宗教的 — — 像儒家這樣的各種團體的習慣法。只要它涉及到人的社會生活和小共同體的安排,就統統算宗教。你自己是屬哪個宗教的,就按照相應的習慣法辦,而不需要尊重其他的習慣法。而國家法律像普魯士自由主義時代的國家法律那樣,是一個最後救濟。對於像盧梭和斯賓諾莎那樣跟自己原有的團體不和、屬在社會上沒有保護的人,那麽國王的法律要保護所有人,是要把他納入保護範圍的。另外,在特殊情况之下發生爭議的重叠地帶,自由主義要起作用。這個自由主義是成本很低的,只適用於極少數人。//
假定你以違反該宗教團體習慣的方式作了一個處置,那會引起爭議的。即使你最後打贏了官司,你多多少少要付一些成本。如果你做的方法跟他們的習慣相同的話,根本不會引起任何爭議。兩者之間就有成本的差異。就像水往低處流一樣,事態總會向成本最低的方向流動。
所以無論形式上的法律是怎樣的,擁有真實習慣法的團體最終都會得到使用自己習慣法的自由。即使這種習慣法形式上是違反民族國家的法律的,但是出於成本問題,他們總會勝利。這當然是真實的習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