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21
[轉][閒聊] 這直接用個資法告公司+向主管機關檢舉就可以囉……(茶)。
[閒聊] 女孩們訂購熊貓平台要小心一點
掰噗~
說的真有道理 (p-wink)
es21
個資法第29條: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es21
是因為公司提供服務,所以個人同意在特定目的(送餐)之下,公司可以使用顧客個人資料……因為不使用就無法提供服務。而在違反特定目的之下之利用,先告公司求償,因為是公司提供顧客個人資料給員工,且員工違反特定目的所使用,公司要避責的話,就一定要找出這個員工並加以處置與求償……這樣就可造成對方麻煩,否則對方以為這樣做都沒有不良後果,就可能會重複這種行為……。
ダンジョン中のスライム
可是...熊貓的外送員不是熊貓的員工
ダンジョン中のスライム
這樣也可以用這條法條處理嗎?
es21
個資法主要是規範蒐集個人資料的機關不可以於特定目的外之使用,當然熊貓可以宣稱這是員工個人行為,但是在顧客對公司的關係當中,的確是公司取得顧客的個資後未妥善管理個資使用,造成顧客權益受損。
es21
判斷上當然會有爭議,但違法使用的外送員沒辦法置身事外啊……。從「熊貓違法使用顧客資料」變成「外送員違法使用熊貓資料」,一方面要針對外送員進行民事及刑事上面的提告,另一方面則檢討熊貓的內控機制,並由主管機關檢討管理。
es21
主要是因應跟騷法未立法的空白,讓警方不再陷入無法可辦的窘境,用一個適法性高的法條讓法律機關動起來,具體有進度可以來保護當事人。
逃不出志豪的網羅☆無道
就算外送員非熊貓的正職員工到值時通常都會簽保密條款或個資條款吧
真的要吉不太可能沒有沒辦法
ダンジョン中のスライム
es21 : 我確認一下我的理解是否有誤
這樣的話,外送員那邊確定可以提告,熊貓公司本身是否能提告成功卻是個未知 嗎?
ダンジョン中のスライム
逃不出志豪的網羅☆無道 : 我印象中…,沒有(掩面
es21
es21
應該外送員方面「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是可以判的,熊貓公司部份如果被告,則需要舉證自身內控如何規範員工使用顧客資料,而這個內控方式如果原告要更進一步追究的話,就是在法院上的攻防了……
es21
讓員工簽署保密協定,但沒有列舉罰則或違反保密的後果,這未必是一個有效的內控行為,但通常不會去追著這部份打……。
es21
針對熊貓公司只是要讓他們可以將這個外送員列為拒絕聘用人員而已啦……
庌琉酸
請問這樣的訴訟要成立需要哪些證物呢?
考慮到對方可能是唐突打電話來威脅,頂多只能留下通話記錄,但沒有通話內容
es21
要有「個人資料被侵犯」的證據吧……依照文章內所述,其實『被加Line』騷擾,對話紀錄的部份都是證明啊,我是想要在警察說無法可告無法可制止的狀況下,利用個資法的部份去讓對方知道他是違法的……。但實際上每個人被告的反應都不一樣,未必會是最佳解;向主管機關檢舉則是期待公權力能夠介入公司的內控機制,減少顧客資料外洩的狀況一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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