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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夜秀」博恩以身試法 爭取被判有罪失敗…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博恩夜夜秀」主持人曾博恩,去年為了探討公然侮辱罪的除罪化問題,在節目中故意用三字經辱罵工作人員Jim,讓對方控告他公然侮辱,強調自己有真實惡意,希望獲判有罪,以便他去聲請釋憲。

北院依節目中的前後文認定他沒有主觀犯意,今判決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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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合議庭認為刑法本身已有限縮公然侮辱罪的要件,必須至「侵害人性尊嚴的普遍性社會名譽」才成罪,且有阻卻違法的例外條款,因此沒有違憲疑慮,沒必要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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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311-全國法規資料庫
阻卻違法條款:刑法§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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