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lendid Spray
【戀童癖等於兒童性侵犯嗎?】
看到蛋包為「戀童癖」的澄清留言,我也來重貼以前的文字響應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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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童癖」是指對青春期前的兒童有性吸引或性幻想,對青春期的青少年或青春期後的成年人則沒有興趣。在最新版的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DSM-V當中,甚至將界線畫分在13歲。所以其實目前很多真正有性吸引,希望結合終老的對象是成年人,不過也喜歡所謂羅莉或正太的人,根本就不能算是戀童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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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童癖不是一種「嗜好」,就像是異性戀受異性的性吸引力,同性戀受同性的性吸引力一樣,戀童癖只不過是受到青春期前的兒童的性吸引力罷了。異性戀偶爾有些人做出性侵異性的舉動,同性戀也偶爾有些人會做出性侵同性的舉動,戀童癖當然也偶爾會有些人做出侵害兒童的舉動。然而,我們不會說異性戀是「嗜好」,也不會說同性戀是「嗜好」,卻說戀童癖是「嗜好」,這樣很矛盾。講到戀童癖就直接視為「必定會侵害兒童」,這就跟講到同性戀就直接視為「性氾濫、性交無數」一樣,就跟講到女性就直接視為「欠幹、嘴巴說不要身體很誠實、幹下去就沒意見了」一樣,都是惡意滿點、偏見滿點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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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色情的問題的確存在,但兒童色情的市場並非只有戀童癖,有很大一部份的人,其實是對「幼齒」的嚮往,他們其實對於已經有第二性徵(經歷青春期)的人比較有感覺。喜歡兒童色情,其實不是真的喜歡兒童,而是將第二性徵投射在兒童身上,將他們當作「幼齒的成年人」來意淫。有不少研究論文指出,兒童性侵害案件當中,只有部分是真的戀童癖,其他的罪犯其實根本就不是戀童癖。然而,新聞媒體和大眾只要聽到兒童侵害案,就會直接將罪犯說成是「戀童癖」,這其實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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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關於「兒童性交」的問題,應該要從「age of consent」談起,也就是近代國家的國家法律體系如何建構出「幾歲以後的性交是合法的」這件事。而這件事又必須從「兒童的概念如何被建構」來談,畢竟在更早的年代,東西方社會其實並沒有所謂「兒童」的概念,對於年齡較小的人,也僅只是認為年齡較小,沒有認為他們必定應該或不應該做什麼、或被如何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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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這個概念是很晚進的發展,古早的東西方社會其實只有用生理和身體的轉變,來認定其能力與權力。例如女性初經來了,就代表可以結婚了(當然代表可以性交了,在那個結婚性交就是為了生孩子的年代),可能13歲就能滿足這個條件了。所以在那個年代,如果和一個13歲的人性交,沒有人會覺得有什麼問題(當然前提是要有結婚啦!會出問題的不是年齡,而是在婚家結構中的身分和地位),然而在現代,和13歲的人性交,是會直接被以刑法審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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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時代沒有「兒童」的概念,所以只要青春期一發生,生理機能是可以生孩子的,那麼後續的性交也往往被允許。現代社會則不同,法律體系往往有明確針對年齡的定義,先畫出年齡那條界線,才去把低於這條界線的人視為「兒童」,然後才去定義「兒童」應該或不應該做些什麼、或被如何對待。這樣「兒童」的概念是人為創造出來的,並非原本自然存在的。正因為如此,才會有所謂「和兒童有性吸引傾向者叫做『戀童癖』」這種較新的概念,又因為法律體系發展出不得和幾歲以下的人性交(age of consent)的規範,形成與這些人性交則直接視為性侵犯的社會共識。在「兒童」的概念與「age of consent」的概念相互混淆的情況下,也將所謂「戀童癖」與「兒童性侵犯」給混淆在一起。
Splendid Spray
沒有要為性侵犯開脫的意思,一個人不論他的性傾向是什麼,只要侵犯了他人,就是錯誤。這邊只是希望能把「戀童癖」的實際狀況與大家分享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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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易懂的逸董
請讓我轉,感謝
華鳥風月@一生推SEESORA
Splendid Spray : 有TED演講就是在講這個。
W.M.
您好,我可以把這一噗轉回去嗎?:)
Splendid Spray
W.M. : 當然可以呀
W.M.
謝謝!
朽木布可凋夜
有的人侵犯小孩子不是因為戀童,因為小孩子好下手。
艾爾康迪遜
朽木布可凋夜 : 就跟搶錢不是搶有錢的銀行而是流浪漢類似?
朽木布可凋夜
艾爾康迪遜 : 差不多吧,銀行安保那麼好,被抓住會判刑,搶流浪漢甚至沒人去報警(
Hi there
好奇戀童癖是不是比較難繼續喜歡同一個人就算對方已成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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