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關於「兒童性交」的問題,應該要從「age of consent」談起,也就是近代國家的國家法律體系如何建構出「幾歲以後的性交是合法的」這件事。而這件事又必須從「兒童的概念如何被建構」來談,畢竟在更早的年代,東西方社會其實並沒有所謂「兒童」的概念,對於年齡較小的人,也僅只是認為年齡較小,沒有認為他們必定應該或不應該做什麼、或被如何對待。
古時代沒有「兒童」的概念,所以只要青春期一發生,生理機能是可以生孩子的,那麼後續的性交也往往被允許。現代社會則不同,法律體系往往有明確針對年齡的定義,先畫出年齡那條界線,才去把低於這條界線的人視為「兒童」,然後才去定義「兒童」應該或不應該做些什麼、或被如何對待。這樣「兒童」的概念是人為創造出來的,並非原本自然存在的。正因為如此,才會有所謂「和兒童有性吸引傾向者叫做『戀童癖』」這種較新的概念,又因為法律體系發展出不得和幾歲以下的人性交(age of consent)的規範,形成與這些人性交則直接視為性侵犯的社會共識。在「兒童」的概念與「age of consent」的概念相互混淆的情況下,也將所謂「戀童癖」與「兒童性侵犯」給混淆在一起。
看到蛋包為「戀童癖」的澄清留言,我也來重貼以前的文字響應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