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mes | 台灣公民
[公民漫談269 - 支持對敵國代理人霉體的反制]
個人在本質上偏向海耶克的古典自由主義,但要強調的是這些觀念仍然重視自律,也基本同意政府必要的法治作為(有別於無政府主義)。也就是說,沒有所謂在面對自由的敵人時,仍然採取全然的自由放任這樣的事情。

當代台灣在面對自由強敵的威脅下,偏向左翼只強調不受干預,極可能滿足於實質奴隸式自由的消極自由觀點,早已不合時宜,更適合的,或許是佩迪特偏向共和主義與捍衛憲政民主,強調不受宰制的自由觀點。

而敵國代理人霉體,正是一種藉由刻意的偏頗報導,所進行對客觀事實認知與思想自由的宰制!

因此,基於防衛台灣的憲政民主並反制自由敵人的觀點,個人支持對敵國代理人霉體進行民主法治下的必要反制,更支持民間自發性的反制作為。
賴天恆/佩迪特的共和主義——一種對自由的理解 | 沃草烙哲學 | 鳴人堂
掰噗~
未看先推(highfive)
Mr.Zombie
啊...啊...
機器狼🎁TG貼圖包
機器狼不太確定呢汪 (っ´ω`c)
📚會須一飲三百杯☕
(rock) (goodluck) 早安 (wave)
James | 台灣公民
@.tw.
James | 台灣公民 : 飯桶派是台灣正名制憲危險的絆腳石
Keywords:目前美中台的「美」是美國,「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台」是台灣統治當局。美國模糊的一中政策,隱含「一中一台」的意義。在此模糊政策之下,釀造不少負面與危險的效應。如果美國承認台灣是一個國家那是最好的和平手段。美國可授權台灣當局辦理公投,讓台灣住民決定自己的前途(成為一州或一國)並正名制憲。
陳世雄_美中台三角習題如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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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 : 早安
銀樹 Yín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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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事論事│台灣國孤軍
https://images.plurk.com/5xSKgLsLyYhLutoleS81.jpg(goodluck)
孤鳥單飛 台灣民主 不容破壞
Good morning! 下雨天,週一加油! (goodluck)
油桐花
早上好
寧如魚
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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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桐花 : 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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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如魚 : 午安
肥貓偷笑露得清
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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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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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共匪現在只能支付五家的錢,那很明顯是退步惹 :-P
路透社:為大陸宣傳 中國付錢給台灣5家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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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共透過代理人,掌控霉體製造假新聞與造神,才是對新聞自由的宰制。

至於對這種霉體的不續照,跟言論自由根本無關,各種支共代理人的言論,仍然可以到處流竄。

反而是境外代理人法,從去年二讀後躺到現在,也該通過了!
James | 台灣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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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的數位中介法草案說明
https://www.ncc.gov.tw/...
James | 台灣公民
看趙的反應應該是有打到痛處,不過,畢竟是對網路言論的管制,此法案的修訂,應該可以多花些時間溝通與審議就是
轟數位中介法是「史上最惡法」!趙少康:各種假訊息都出自民進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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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為觀察到這種媒體接收的傾向,個人對公民權下修到18歲是有疑慮的...
沈榮欽(專頁) on Facebook
James | 台灣公民
正因為觀察到這種媒體接收的傾向,個人對公民權下修到18歲是有疑慮的...

不過,這訪問的是世新的學生嗎?
沈榮欽(專頁) on Facebook
James | 台灣公民
三立該位娛樂線記者,採取這類手法做新聞衝流量不是一天二天,雖說各霉體的娛樂線新聞可能都有類似行徑,但三立這次再不嚴肅以對的話,那麼就不只是該位記者或者業界的問題,而是三立本身也大有問題了!

其實錫蘭對媒體的批判頗受肯定的。

不過,台灣的媒體市場有二個重點,一方面我們難以確定某些網路媒體的流量與推播,是否是基於真實的市場供需還是有額外的補貼或操作?

另一方面,在類似美國的外國代理人制度建立前,我們也難以確定究竟有多少媒體的生存,是仰賴境外的贊助?

因此,個人雖然也批判三立娛樂線衝流量的操作新聞手法,但同時卻也不得不面對台灣媒體市場的上述現實。

台灣媒體的下限能有多低?
James | 台灣公民
不過坦白說,娛樂線你要稱為『記者』,然後要求跟政治法律線記者一樣的水準當然也不是不行。

但至少看看國外的八卦媒體吧?至少看看整體娛樂媒體的狀況吧?

當然他的評論主要是針對他個人的事件,但如果要地圖砲說台灣媒體都如何如何,那就搞笑了吧?
James | 台灣公民
國外的八卦媒體跟台灣的一堆腥膻色霉體,說穿了都是歷史悠久 XD

總之,把娛樂線跟其他的媒體記者等而觀之,這點本身就蠻有娛樂性的 XD

那有人就愛看這類八卦娛樂消息怎麼辦?為何不犯法呢?

簡單說,若未到毀謗的程度,這其實是在言論自由範疇內,而且是媒體市場自行調節的事情。

也就是說,閱聽人可以自由批判並自由選擇。

總之,八卦娛樂線,還是稱為狗仔吧 XD

對個人來說這不是貶義,只是還原其本來面目的客觀陳述。
James | 台灣公民
八卦娛樂訊息跟政經法律線的新聞,古今台外本來就不曾採用相同標準。

至於被報導者的傷害?雖說閱聽人識讀能力能否辨識是娛樂消息是一回事,被報導者自身也有權利批判與提告的。

看看大S提告的結果就知道了,違法程度不會沒得討。
James | 台灣公民
總之,錫蘭本身做為百萬網紅,媒體近用權與話語權不是問題,對涉己『新聞』提出批判甚至提告,都是天經地義的個人權利。

但如果要拿來抹特定媒體所有記者,甚至抹台灣所有媒體記者... 就真的扯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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