汞燈✠𝔎𝔬𝔫𝔰𝔢𝔯𝔳𝔞𝔱𝔦𝔰𝔱
ここは今から倫理です。 倫理課堂
第十三堂一開頭講的康德完全不對啊…高柳他說的反而是霍布斯的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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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人是邪惡的生物」就不會是康德的論點。康德的觀點是人有為善的稟賦,但有為惡的癖性。因為人作為理智界的存在,道德法則先天的烙印在我們當中,然而作為現象界的存在,我們無可避免地被經驗局限與驅動。這種不完全性,即人類之所以為有限理性存在的原因。
與此相對的是完全理性存在,然而那是上帝,是超越我們認識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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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不完全性,也可以從定言令式的「人為目的公式」看出。「人為目的公式」主張,人不能「僅」被視為工具對待。換言之,康德並不否認人可能被作為工具對待,但不能「僅」被當作工具對待。這表示,人的自由存在被限制的可能,而且在經驗上就是如此。從而,人要如何作為目的?關鍵不在於外在經驗、現象界的局限,而在於人對於驅動行為的準則所進行的自我立法,是否合乎所謂的「自律公式」以及「目的王國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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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康德講的為惡的癖好(Hang),即所謂的「根本惡」(radikales Übel),不是什麼人性本惡、「人是邪惡的生物」這類論點。(同樣重要的是,康德也不直接承認人性本善。)相反地,康德主張的是,人明明能夠認識道德法則、能判斷何者為善,卻仍順從經驗上的好惡,把此種利益(Interesse)當成準則、受之驅使行為。這才是康德所為為惡的癖好、根本惡的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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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的主張則是,「人對於他人是狼」、「自然狀態中是萬人對萬人的戰爭」。因此需要透過社會契約去成立國家、確立法律、劃分主從,以實現「自我保存」此一根本的道德義務。
因此高柳講的東西,基本上是濃縮霍布斯的論點,而不是康德。
康德不同意霍布斯的論點。在他的重要論文《論俗諺:在理論上也許正確,但不適於實踐》(1793)之第二部分(Im Staatsrecht: Gegen Hobbes)裡頭,就針對他自己的社會契約論與霍布斯的社會契約論進行了相當深入的區別,這一章節甚至可以說是康德的國家法導論。在《法學說的形而上基礎》出版之前,康德已經將一些重要的法學說概念在這篇論文裡頭提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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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亂講不過兩三句,卻用好幾倍的字數反駁也真是太無聊。(抹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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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俗諺》另一個重要法政議題是,「人民可有抵抗權?」
無論是在《論俗諺》或是之後的《道德形上學》裡頭,康德都是持一種原則上否定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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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geborg Maus跟家師都有對這個方面進行過討論。尤其是Maus,她的《論民主理論之啟蒙》(Zur Aufklärung der Demokratietheorie, Berlin 1992)更是對康德的這個部分著墨甚多。
Jinbo
難得有講這個的漫畫啊
Jinbo
--不過會有bug算是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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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越來越像名言錦句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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