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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亡國感超重的現在也許這樣小小的消息已經不算什麼。
離開前公司事隔一年,突然間我收到守密義務以及競業禁止條款遵守義務的警告存證信函。
前公司與我現任公司原是合作公司,現任公司提供技術給前公司在台灣市場做售後服務,前提是技術以及設備掛名都要是現任公司的名字。
去年末前公司突然片面毀約並開始向客戶兜售自己製作的設備,現任公司知道後僅是以警告信請對方停止違約行為。
然後前任公司不承認自己的違約行為,又沒辦法對現任公司反駁,就把刀開在我身上了。
我查過資料,競業禁止條款必須在競業禁止期間支付補償金才能算是有效,而且該公司因而獲得的利益必須具有法律正當性,這樣看起來我應該是可以不需要理會這封存證信函。
請問各位廣大的網友怎麼看?
papaya5999
前公司有點噁心阿...毀約又開刀到你身上
噗主要不要先有警覺心阿 怕他們把毀約的問題丟包到你身上
almond6544
你當初合約有簽競業禁止嗎?如果沒有基本上不會有太大問題,以防萬一,我會建議你可以諮詢勞工局。此外如果有簽競業禁止他是必須要有明確限定範圍跟提供補償金的,而不是無限度的競業禁止。請參考這個:
法律百科|臺灣法令對競業禁止的最新規範
almond6544
說個題外話,類似情況我在前公司別的部門有遇到,其實滿好笑的。那個部門是接某產品外包客服服務,不知道主管是安怎逼不喜歡的員工自請離職後,剛好沒多久客服服務的業主要自己做這塊,結果被逼走的員工就跑去業主那裡自我推薦整個建置了這一塊,當然就業主能自己做就不外包了,那前公司部門就只好整個裁撤,還沒辦法告,但是好笑的是,後來前公司要求所有部門員工簽的競業禁止條款的時間,是從大家進公司的年份開始一張一張往回簽到當時,也就是有人可能一口氣簽了10年份 、新人簽當年份,當然壓的日期就人事自己發揮,真他媽的有夠雷XD
jelly8007
競業要給補償金才有效哦,只對單方面有利的契約是不成立的(因為工作的緣故有簽過
egg6018
吃飯 睡覺 等他告
不用理會存證信
請對方有辦法直接提告
garlic6018
存證信函其實嚇唬人的作用比較強,別太擔心,只要確定你法律上站得住腳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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