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靜活著
小小的問題很好奇,

如果因為活動(不要侷限演出好了)而與場地方有簽約(有金錢交易),那在文宣品上放感謝場地方很奇怪嗎?
Mr.Zombie
啊...啊...
機器狼🐺茶會出毛回顧!
奇怪了汪、機器狼的蛋糕跑去哪裡了汪... OAO(四處張望)
機器狼🐺茶會出毛回顧!
欸汪~ 可是~
靜靜活著
我內建的思考模式是,雖然場地方收錢,但他其實可以不租給你的。
所以我剛剛聽到說不用啦,他都跟我們收OO塊了。我們是走合約的。的時候有點轉不過來
(:3 竹均 )≡:・*・
覺得有金錢交易就不用(._.)/
靜靜活著
喔喔有兩票了~
廢萌瑜
通常是合作關係才會感謝OO場地(例如某高中提供拍攝場地
不過如果場地本身就是營業用專門租人的,應該就不用了吧
埜生可夢🥭
覺得都可以,我自己應該傾向於放在一大串名單裡,不會特別獨立佔一個空間
靜靜活著
埜生可夢🥭 : 喔喔喔~所以如果是感謝名單就可以(通常都超長的
埜生可夢🥭
嗯嗯,這樣的份量通常不太會讓人覺得慎重到無法接受XD
靜靜活著
埜生可夢🥭 : 喔喔喔原來!我懂了!
林阿喵/今天寫了沒
贊成小章一票。

詳細就看當次合作情況,有時對方雖有收場地費,但也幫忙很多,那可以放大一點,如果就是一般收費一般服務,可以放整串名單裡。

我借場地拍攝的話,即使有付對方一般行情的場地費,還是會把他列進感謝名單。
埜生可夢🥭
我自己也會想列(小聲附議),不過如果團隊都覺得沒必要,我又不是接洽窗口的話,可能就不太會堅持XD
靜靜活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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