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備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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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提問:「之前路過廠商攤位,被邀去幫忙填問卷,填完以後廠商就開始推銷,一時腦波弱就在廠商的話術下買了一套商品(在攤位上有實際檢視商品內容,但攤位上並沒有現貨,說好付款以後會將商品郵寄到家)。後來回家以後就清醒了,現在覺得很後悔,想請問:這種現場(但沒實物)的買賣是否是訪問買賣?是否可以請求廠商退款?」
古備前律師
首先,關於訪問買賣之定義,規定在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也就是說,只要是廠商沒有事先跟你約好,就出現在你家/你公司/公共場所等其他場所,直接擺攤販賣或進行推銷,都會構成訪問買賣。
古備前律師
為何消保法會特別規定訪問買賣呢?主要是有鑑於在訪問買賣這種推銷型態,消費者因為毫無預期就面臨推銷,往往沒有足夠的資訊和充分的時間進行思考和判斷(=一時腦波很弱),最後就買了根本不需要的商品。因此消保法為了保護消費者居於時間和資訊的弱勢,就特別保護消費者,讓消費者有機會可以後悔。
古備前律師
所謂後悔的機會,規定在消保法第19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古備前律師
也就是說,如果是訪問交易的消費者,在收到商品以後七天以內,都可以無理由退貨,而且也無須因此負擔任何費用(第1項),一旦寄出商品或書面通知,契約就視為解除(第4項)。
古備前律師
另外,因為這條立意在保護消費者陷入腦波弱的可能,因此是強制規定,不能用特約排除。也就是說,即使廠商當時有表示不能退貨,消費者也同意了,但依消保法第19條第5項規定,這個不能退貨的約定也依然無效,消費者還是可以在期間內主張退貨。
zip23|五月病重患
插樓抱歉
如果對方採 [引導] 消費者 [自行拆封且使用] 的作法,
是否還可以主張?
古備前律師
再來也別忘記一併參照消保法第19條之2:「消費者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
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
契約經解除後,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這條規範了如果是用書面主張退貨的話,廠商要在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到原地點或約好地點回收商品,然後也要在十五日內完成退款。
古備前律師
最重要的是第19條之2的第3款,在講契約解除以後回復原狀的事,這也就是上面問的關於拆封使用有關。這邊我覺得要仔細一點區分層次,也就是說,消保法保護你可以解除契約是一回事,但解除契約以後的回復原狀是另一回事。這說起來有點複雜,舉例而言,如果我拆封使用了商品,只要我符合消保法的規定,我還是可以不附理由退貨並解除契約,到這裡是第一層次的問題。但契約成功解除以後,雙方有個義務叫作回復原狀(白話說就是契約解除以後=契約自始至終不存在,自然要回復到沒有發生這契約前的狀態,這狀態是什麼呢?就是商品好好地回到廠商手上,錢也好好地回到你手上),在消費者這裡,如果商品已經拆封使用,當然我們也有義務要讓它回復原狀,最常見的作法就是用金錢把使用的部分買下,到這裡就是第二層次的部分。
古備前律師
當然這兩個層次在實際運作上不會分得很清楚,絕大多數都是同時進行(廠商就會說你這部分用過了不能退貨),最後看到的結果就是你可能沒辦法得到全部的退款。雖然如此,這兩個層次在法律上是有不同的意義的,希望上面的說明能讓大家稍微理解法律其實是很複雜難搞的,如果混淆在一起就會很難解決問題。
古備前律師
如果稍微能理解這兩個層次的差別的話,就可以試著來想一下如果廠商約定「拆封後無法辦理退貨手續」,到底可不可以?答案是不可以,因為如前面所說,拆封與否是第二層次回復原狀的問題,廠商不可以用第二層次去否定第一層次消費者的權利,所以這個約定違反前面消保法規定而無效,消費者拆封後還是可以退貨,然後退貨後再來討論已拆封商品部分是否要回復原狀的問題。
古備前律師
而上面第19條之2第3款規定就是在第二層次的時候,保護消費者在契約解除以後,和廠商約定回復原狀時,不會比依民法回復原狀規定要來得不利。
詠Yong勇@狗狗戒斷症
換言之,取消交易契約是一回事;商品是否維持原狀是另一件事?
一旦取消交易,消費者有義務使商品恢復原狀,而廠商有義務退錢。
無法回復原樣的部分則另議?
古備前律師
關於回復原狀的部分,必須說一下,並不是拆封使用商品後就一定要回復原狀,這部分要看商品的性質和個案情況來認定,如果是為了檢查商品是否完好之必要,當然可以拆封。實務有個案例是生機食品的訪問買賣,推銷員在付款後引導消費者拆封試吃一顆,然後主張整罐不能退貨,在這個案例消保會就認為:「本案倘消費者係在銷售人員之要求下拆封試吃,依商業習慣,消費者毋需對試吃之商品給付對價,是消費者於依法解除契約後,亦毋需對試吃之部分回復原狀,併予敘明。」
古備前律師
詠Yong勇@狗狗戒斷症 : 沒錯,可以這樣理解。
詠Yong勇@狗狗戒斷症
古備前律師 : 了解,感謝說明
古備前律師
最後回到噗首的問題,如果是在公共場所路過,被廠商邀請去攤位填問卷,進而發生推銷和交易,應該算是滿典型的訪問買賣沒錯(依上面說明,訪問買賣的定義沒有規定現場必須有實物),消費者可以依照上面消保法第19條的規定請求廠商退款。不過退款以後,如果商品有拆封使用的問題,就要另外再去依商品的性質和個案情況去進行回覆原狀(這部分如果有必要以金錢回覆原狀,就是要把該部分的錢給廠商),大約如此。
頄ㄆㄢˋ九¶
那想請問如果是書展、動漫展、電器展這種展覽的場內廠商,能算在公開場合裡面嗎?
古備前律師
頄ㄆㄢˋ九¶ : 這是個很好的問題,原則上消保會的認定基準是看你「有沒有未經邀約就突然在沒有心理準備情況之下就被拉去推銷」,所以像是書展之類的大型商業展覽,可以預想參加者來這種展覽本來就會有買東西的心理準備,所以如果消費者是因為廠商的邀約或廣告主動去參加,原則上不會被認為是訪問買賣。但這還是要依個案認定,比如書展已經尾聲,廠商就跑去外面隨便邀約路人來攤位看看商品,告訴路人「這是我們書展破盤價,只剩最後一套書囉」,讓路人倉促下決定購買,仍然有可能構成訪問買賣。
頄ㄆㄢˋ九¶
了解!感謝解惑!
古備前律師
最後的最後,就是建議大家如果遇到類似的問題,不確定自己能不能主張退貨,可以試著打電話諮詢消保會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消保會每天都在處理這種問題,絕對比我還懂)。如果確定要主張,也可以直接在消保會網站上提出線上申訴,讓消保官介入協調,能適當給廠商壓力。查了一下網路上有些文章建議去警局報案說廠商詐欺,但這點我是不太建議啦,畢竟這只是單純民事糾紛,除非廠商真的使用詐術(給你看真黃金卻賣你假貨之類的),不然成案機率真的很低。
不需要任何建議𐂂貓貓ω°
之前遇過類似事情,結果一講到那瓶已開封的保養品,對方就說因為推銷時我買下的是特價,現在要退貨就不能享有特價折扣
一瓶不知道幾百的東西變一罐一萬九,用掉的部分說要7000...
Krieger
所以像那種其實是自己跑去逛書展,因為貪圖廠商的贈品所以進去攤位填了問卷,又在廠商的推銷之下刷卡買了高價的商品,回家以後被老公or老婆痛罵幹嘛買這種沒有用的東西,所以就想找廠商退貨,雖然明明就有在現場檢視過實際商品內容,但是還是想用沒有看過實際商品的網購七天檢視期條款當作藉口來退貨,被廠商打槍以後才知道現場檢視過實際商品才購買的情況並不符合網購要件,去網上詢問以後有人告訴她說似乎可以用訪問買賣的情況來硬ㄠ,但您的意思是如果是自己去書展的話,其實根本是自己去訪問廠商,而不是廠商來訪問妳,所以其實是不能退貨的,是這樣嗎?
古備前律師
Krieger : 如果是自己參加書展並主動到廠商攤位接受推銷,我認為構成訪問買賣的機率不高,這種情況下應該是不太能主張消保法的無條件退貨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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