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者,柯文哲的論文中所載施行器官摘取手術的流程,有「在病人還有心跳時,停止維生醫療、給予病人NTG 50mg IV push、麻妥濃(麻醉藥劑,可能導致病人心跳提前停止)」的步驟。 依據亨利福特系統對於心死器捐的管理臨床手冊,在撤除維生醫療的原則中,雖認為止痛劑與鎮靜劑緩解病患痛苦與不適的前提下,如果有造成加速病患死亡的副作用在醫學倫理上仍然是可以接受的,但是超大劑量的NTG IV push與全身麻醉劑量的麻妥濃完全沒有緩解病患痛苦的效果,甚至是禁忌。施打這些藥物不但違反醫學倫理,甚至有違法的嫌疑。 引自
「在古羅馬法,神聖事物(res sacrae)連結於眾人共有之事物。雖然神聖事物分享了事物(thing)的性質,但是,它並非個人財產,也不在商業交易範圍內。⋯⋯ 它,既不屬於國家,教會,也不屬於個人。身體的「不可侵犯性」來自於它是「共有的」(common)。這個共有的意思不是指每個人都有一個身體,而是一個更具能量的意義,它是人類作為一個全體的遺產(the patrimony of humanity as a whole)。身體不是可以被剝削和消費的事物,它也不是法理上的個人(legal person)所擁有。」
《屠殺:大量宰殺、強摘器官以及中國秘密解決異議份子的方法》
1980年代中期起,中國醫學移植專業加速發展,伴隨著新免疫抑制類藥物的協助,有效減緩器官新宿主拒絕外來組織的傾向。突然間,過去被視為廢物的器官不再被浪廢。這雖然不是真的眾所皆知,但中國醫學院教導許多原本惡毒罪犯自願,作為最後救贖。
中國醫療當權者承認器官移植最大部分來自死刑處決,但沒有一位中國醫生、甚至流亡海外的醫生會正式說出實行這種手術。這麼做會提醒國際醫療管理機構一個他們寧願避免的議題:不是中國惡名昭彰的處決死亡率或剝削犯人器官,而是系統性消滅中國宗教犯和政治犯。
節錄自第一章,其他下收。
從中可以看見中國共產黨對付「敵人」的模式:塑造、鎮壓、關押、「利用」
此模式也顯示了中共對於敵人的處置,是不把人視為人的,是可以虐待的、像經濟動物一樣屠宰的。
這也是此書之所以取名為「屠殺」之由。
中共害怕一切會導致自身權力被傾覆的事物。
少數民族如此、宗教犯如此、政治犯如此。
因此維吾爾人被塑造為「恐怖份子」,法輪功被斥為「邪教」,政治犯是「背叛國家」。
塑造敵人,也就為後續的處置找到了正當理由。
因為他們是有罪的,所以關起來很正常,判死刑很合理,行刑後取走他們的器官是讓他們「贖罪」,是不用「良心不安」的。
而「延續生命」這個好處,也為中共實行「強摘器官」找到了默許屠殺繼續下去的共犯。
因此先在第一章「新疆程序」大略敘說中國對維吾爾人的暴行,諸如進行違法實驗,投放核彈、設立勞教所,「思想改造」,以及器官摘取。
第二章「和平王國」說明法輪功的崛起,在被視為「敵人」之前,法輪功因「有益健康」而被褒揚。但也因其崛起,有如宗教般讓信徒服從的力量,使中共這個最需要人民服從的「宗教」感到威脅。
因此中共開始將其塑造為「使人沈迷,遺棄家庭,甚至誤人自殺」的邪教。
而第三章的「府右街事件」是鎮壓的開端。
這裡讓我不寒而慄的是,此種「人民天真地以為政府在傾聽人民聲音後,誤會即會解開、不正待遇會結束,因此束手就擒地落入政府全副武裝的暴力鎮壓」不也跟台灣人民面臨二二八、三月屠殺的情節不謀而合嗎?
疲勞偵問、殘酷虐打、各式侮辱、電擊肛門、強姦。書中的例子多的不勝枚舉,也慘的不忍卒睹。
即使是受刑人絕食後所方進行的醫療措施,也不過是報復手段。「獄警們用『醫療方法』進行報復,把他們的牙齒搗個粉碎。」
惡名昭彰的馬三家勞教所,正是靠著牢犯們在沒日沒夜、強制勞動 做出來的產品裡,藏了求救信才得以藉著外國曝光。
除了超級便宜的勞動力外,器官也極具經濟價值。
牢犯們被分成年輕力壯與老弱病殘的,前者被送去做「健康檢查」,是「為了受刑人的身體健康著想」。但他們卻發現牢裡的健檢與一般健檢的程序不同,就好像只是在檢查有哪些器官可以販售而已。
就以第八章中曾待過專門處理法輪功的職位的官員所言,總結中共對人民施以暴行的心態吧。
「中共沒有什麼事情是做不出來的,在監獄跟勞改所的囚犯就跟豬隻沒什麼兩樣,都是被當成豬隻看待。」
但作者考察後認為,「證人是指控有器官強摘,跟醫院有無取得移植授權為兩回事」、「美方官員前去考察的時間晚報導揭露的時間三個禮拜,足以供醫院湮滅證據」、「消息來源打草驚蛇,但頗有可信度」。
而中共在「第一印象可以決定一切,但第一印象的破滅更是覆水難收」的情形下,成為了「器官強摘事件」的新聞宣傳戰贏家。
第九章「國家的器官」談及中國強摘器官的器官買家、仲介客;第十章「博物館之夜」說的是「人體展」。
第九章即是本書引起台灣社會最大討論的章節,有關柯文哲作證中國強摘器官的部分。由於想一併提及葉克膜在器官摘除手術中的爭議,因此本章先按下不表。
人體展帶領年幼的我認識了生物的奧妙之處。看著肌肉的張馳、全身血管的連結,很難不為了生命的構成,那精細巧妙的結構、系統感到迷人、驚艷。
它讓我對於大自然、對於生命,憑人類之力難以創造的存在感到敬畏。
但也就是這個展本身,褻瀆了生命。
接下來幾年,符合目標的人體來源被大量創造出來。遼寧省,可能是因為鄰近吉林省這個法輪功起源地的緣故,一開始就有多到不尋常的法輪功學員。」
第一,剛死的屍體。薄熙來大手筆的監獄擴建計畫,專門吸附淪為囚犯的法輪功學員,特別是戶政系統查不到,或者是信念特別堅定的人。像馬三家勞教所這種事先規劃好的重點單位,就是專門用來處理這類特殊情況的地方。很多因此受難的囚犯都沒有任何記錄,遑論追查他們屍體的下落了。這樣的受難者很多都落在特定的年齡區間——恰好界於二十五歲到四十五歲之間——而且儘管他們生前飽受折磨,很多人的身上也沒有留下明顯的外傷。⋯⋯但是絕大多數受難者都是法輪功成員這一點毫無疑義,而更令人難過的是,他們多半年紀輕輕就已經死於非命了。」
我看的不是人們無私地留下身軀,讓我得以一探生物的奧妙,而是屠殺生命的成果展。
那種看完展後湧起是否要死後捐大體的感動,盡數被囚犯們死前所受的酷刑、死後還要被剝削所有經濟價值的噁心感蓋過。
如果我生在中國,或許也會簽字呢,只是不是像在台灣安安全全、舒舒服服地看完展後簽字,而是在獄中留下最後的痕跡了。
以為事不關己,卻沒想到如此切身。
最讓我痛苦的,或許就像作者在書的最後質問的,「生命的延續是否一定要建立在大規模屠殺上?」
器官捐贈,讓移植人獲得新生很好阿,但這個是強摘他人器官的理由嗎?
大體捐贈,讓觀眾有機會看到人體、生命的美,進而尊重生命也很棒,但這個是將囚犯的人體視為「主原料」,且希望能穩定供應的理由嗎?
如果只是為了達成自認為崇高的目的,而不去看犧牲了什麼,我們還稱得上是人嗎?
柯文哲在本章的角色只是證明了器官強摘的產業鏈確實存在,甚至作者描寫他為「一個有良知且謹慎的外科醫師」,且「柯醫師悄聲說道:『但是一定要做點什麼。應該要做點什麼』」。
但看到〈附錄:英國國會第三次中國活摘器官發布會證詞〉,作者說道「訪談內容永遠不會改寫,但我對於柯醫師的看法,卻已經改變。」
「從那場研討會的觀點看來,柯醫師是價值匪淺。至少在2008年以前,對於中國大陸器官移植產業,柯醫師有三方面的價值:
第一,作為台灣『器官旅客』的管道。
第二,作為美敦力葉克膜設備的推銷員,賣給中國大陸。
第三,作為葉克膜技術老師。」
不容葉克膜被抹黑成殺人活取器官的幫兇?
葉克膜很貴,因此不會用在器官摘取這種純為賺錢的手術上?
以下大概解釋一下葉克膜在器官摘取手術所扮演的角色。
所以說葉克膜在器官摘取手術時,不是為了維持移植人本身的器官運作,也不是為了幫助器官「捐贈」者本身的機能運作,是為了保證「被摘取器官」的新鮮。
葉克膜裝在瀕死之人身上是為了救命,裝在即將死亡的人身上,被摘取器官後又拿下,請問救了什麼命?
依據亨利福特系統對於心死器捐的管理臨床手冊,在撤除維生醫療的原則中,雖認為止痛劑與鎮靜劑緩解病患痛苦與不適的前提下,如果有造成加速病患死亡的副作用在醫學倫理上仍然是可以接受的,但是超大劑量的NTG IV push與全身麻醉劑量的麻妥濃完全沒有緩解病患痛苦的效果,甚至是禁忌。施打這些藥物不但違反醫學倫理,甚至有違法的嫌疑。
引自
它,既不屬於國家,教會,也不屬於個人。身體的「不可侵犯性」來自於它是「共有的」(common)。這個共有的意思不是指每個人都有一個身體,而是一個更具能量的意義,它是人類作為一個全體的遺產(the patrimony of humanity as a whole)。身體不是可以被剝削和消費的事物,它也不是法理上的個人(legal person)所擁有。」
1. 檢察官知道柯醫師的加工取器官的方法已逾越法律了嗎?
2. 檢察官⋯⋯抑或是只有等到患者被開腸剖肚,拿走器官之後,才在手術室外補簽所有同意摘取器官的文件呢?如果是後者,那就是檢察官未盡到法律賦予的職責,給醫師方便行事的空間。
當然我也要問
1. 家屬真的知道親人是被裝上葉克膜摘取器官的嗎?
2. 家屬有被告知,即使不裝葉克膜也可以捐器官嗎?而且知道葉克膜是為了保持器官新鮮想出的逾越法律行為嗎?
種種疑問其實比不上我最想知道的答案,不知道有沒有人可以告訴我:一位
醫師想出取巧逾越法律的行為,只要「舉著救人的大旗」,說服檢察官之後就可以不受約束去做嗎?」
如果只是為了達成自認為崇高的目的,而不去看犧牲了什麼,或者為了避免痛苦而假裝沒看到這一切罪行,我們還稱得上是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