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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有規定薪資不達4萬以上資方不能寫面議
那如果有寫面議的公司 在面試時開的月薪並沒有4萬
這樣有算違反勞基法嗎?
fish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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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資方說 是業務性質 你要努力做業績才會有4萬 這樣怎麼算?:-o
seal880
那也不行 要是常駐薪資4萬以上吧
seal880
然後這應該不是違反勞基法喔 我記得是就業服務法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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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糾正
我看有一些職缺都寫薪資隨你開 又面議 還可以沒經驗
還有可先用line談 好像更可疑了
jujube48
基本上會這樣寫的公司,就算真的面試時開4萬實際上也不見得拿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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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這麼覺得 台灣資方很擅長鑽漏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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