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LES.
@k129359k
覺得
Sat, Mar 16, 2019 4:54 PM
Sat, Mar 16, 2019 5:41 PM
11
2
[夜] 人所能知道的,就只有他所知道的那些事物
想像的基礎需要由所已知曉的為基底。先能連想,然後才能空想。想像的距離同樣取決於事物聯想過程可連結的步數。不論藉由語言、文字、圖像亦或主題架構下的理解典範。
所謂的理所當然,首先是在所認知當中的基準或為慣性公式。在跳脫這些思想之前,我們仍需知曉無論與人的溝通或以知識的建立皆需有其共同的基準。需要的是能同時運用其理所當然的脈絡進行對談與思考,但也能夠同步清楚自我所言所想之原則為何並可對其予以其他可能之假設。
在將事物連結起的架構之中,能了解一事一物間隔的連結脈絡,其中如何影響,那便可在其之事物有其變化之時,亦了解其將如何造成影響。理解的越多,所能連結起的架構也就越加明晰,亦可謂其自然。謂其融慣。
KALES.
@k129359k
Sat, Mar 16, 2019 5:09 PM
那麼,同樣意指,在認知之中,一人接觸新的事物,必先以其所已有之認知作劃分。生活為何、遊戲為何、習慣為何、奇幻為何、價值為何、在相遇諸多事況之時的應對又該如何。
許多時候,人們並非不願理解哪些樣的事物,而僅僅是從未有過如此一方的切入思考。
不如嘗試縱觀我們身旁的諸多事物。從小說獨立架空的神奇世界,到奇幻本身必與電玩遊戲直接相關連的分屬,不也是由著所有著接觸事物經驗而所做出的認知劃分。
當劍與魔法僅出現於人所認知到其遊戲之上,又如何能夠獨立跳脫出遊戲之外的相異概念,便也就將原有僅位於遊戲之中所出現的那些事物,也一同套入了奇幻本身的架構之下。因於認知之內,這二者備具著相當然的同屬連結,便也就將電玩遊戲式的思維,也視為了一種自然。
KALES.
@k129359k
Sat, Mar 16, 2019 5:20 PM
而在跳脫他方的例子之中,面對遊戲此一架構分屬的態度,亦同有所觸。
往往,現在人以何為遊戲進行時之所想,便也會將其置入同屬遊戲概念之事物之中。
愉悅的獲取滿足或以簡略的惡搞以之取得,或以自身所述之創造而取得。盡管所獲欣悅娛樂感受模式不同,卻也可自相同之途經所獲。而論於相同之平臺上有遇其二者共置其上,因其思維所設之異,便以有妨害相容之惡。
一以其之所預設典範為所思架構,另一亦以其所想之途經為所理解前提。是故二者或以無意為惡,卻以彼之行以為惡。莫再論其上有寡多相異乎。
KALES.
@k129359k
Sat, Mar 16, 2019 5:27 PM
是論其之故矣,言行舉止之後必有其所預設以為構。
可所言談以其共同要素以之尋得共識為步之其一,而相乎共同,莫非為其眾所共有體會之物,亦為相同平臺所共有所見所聞之聲、字、形、事。亦含所能共有觀見之謂現實所生現象。
KALES.
@k129359k
Sat, Mar 16, 2019 5:40 PM
是以為之,人之所論所想,可同人之言行所見,或以述之予與他者以所聞。
若非以言,或唯僅留他者既有之所感,是悲乎,而生誤,以之生憤以所感,是為所想仇恨者乎。
盡有心力時限體之有限,卻也望可留憶,而往己以警惕所注,予與期望者以共談共解。待此,彼之眾可以耐心,畢非一日一夜所可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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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的基礎需要由所已知曉的為基底。先能連想,然後才能空想。想像的距離同樣取決於事物聯想過程可連結的步數。不論藉由語言、文字、圖像亦或主題架構下的理解典範。
所謂的理所當然,首先是在所認知當中的基準或為慣性公式。在跳脫這些思想之前,我們仍需知曉無論與人的溝通或以知識的建立皆需有其共同的基準。需要的是能同時運用其理所當然的脈絡進行對談與思考,但也能夠同步清楚自我所言所想之原則為何並可對其予以其他可能之假設。
在將事物連結起的架構之中,能了解一事一物間隔的連結脈絡,其中如何影響,那便可在其之事物有其變化之時,亦了解其將如何造成影響。理解的越多,所能連結起的架構也就越加明晰,亦可謂其自然。謂其融慣。
許多時候,人們並非不願理解哪些樣的事物,而僅僅是從未有過如此一方的切入思考。
不如嘗試縱觀我們身旁的諸多事物。從小說獨立架空的神奇世界,到奇幻本身必與電玩遊戲直接相關連的分屬,不也是由著所有著接觸事物經驗而所做出的認知劃分。
當劍與魔法僅出現於人所認知到其遊戲之上,又如何能夠獨立跳脫出遊戲之外的相異概念,便也就將原有僅位於遊戲之中所出現的那些事物,也一同套入了奇幻本身的架構之下。因於認知之內,這二者備具著相當然的同屬連結,便也就將電玩遊戲式的思維,也視為了一種自然。
往往,現在人以何為遊戲進行時之所想,便也會將其置入同屬遊戲概念之事物之中。
愉悅的獲取滿足或以簡略的惡搞以之取得,或以自身所述之創造而取得。盡管所獲欣悅娛樂感受模式不同,卻也可自相同之途經所獲。而論於相同之平臺上有遇其二者共置其上,因其思維所設之異,便以有妨害相容之惡。
一以其之所預設典範為所思架構,另一亦以其所想之途經為所理解前提。是故二者或以無意為惡,卻以彼之行以為惡。莫再論其上有寡多相異乎。
可所言談以其共同要素以之尋得共識為步之其一,而相乎共同,莫非為其眾所共有體會之物,亦為相同平臺所共有所見所聞之聲、字、形、事。亦含所能共有觀見之謂現實所生現象。
若非以言,或唯僅留他者既有之所感,是悲乎,而生誤,以之生憤以所感,是為所想仇恨者乎。
盡有心力時限體之有限,卻也望可留憶,而往己以警惕所注,予與期望者以共談共解。待此,彼之眾可以耐心,畢非一日一夜所可成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