ಠ_ಠ
推廣這篇並節錄:『

【協議是國內法,條約是國際法?】
一份法律文件是否作為國際法的『條約』,並不取決於其名稱是否叫做『條約』,關鍵在於締約雙方是否為『國家』。因此,當締約雙方都是國家時,他們所締結的法律文件,不論名稱是『協議』、『協定』、『條約』、『協約』等等,都屬於國際法文件。

【台灣的困境:不是個正常國家!】
在國際上與國際法上,我們的國家地位以及法律行為能力是非常欠缺的。我們以國家身分締結的條約,實際上幾乎是零。

【只有承認我們是獨立國家的文件,才是真正的條約,屬於國際法】
任何關於「和平」的協商文件,不管是叫做條約還是協議,最終都只會導向一個結果:和平統一,一國兩制。
唯有正式承認台灣國家地位的文件,才是真正的和平條約。

汞燈今夜也碎碎念
載入新的回覆